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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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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戒毒人员后续管照机制研究
2021-05-04 22:42:09 来自:江西省戒毒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大部分戒毒人员经过戒毒场所系统的教育矫治后,取得了较好戒治效果,可当他们回归社会后,由于缺乏系统的后续照管,导致复吸,致使所内教育成果功亏一篑。为有效破解戒毒人员高复吸率这一难题,2018年,司法部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对衔接帮扶延伸照管工作的规范流程、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进一步明确,即:以衔接帮扶为重点,通过出所衔接、诊断评估,支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办好戒毒康复场所,常态化开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的延伸衔接工作,实现戒毒康复指导社会化延伸。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机制的建立,为戒毒场所巩固所内戒治成果、有效降低复吸率开辟了新路,指明了方向。
  
  一、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后续照管指的是戒毒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归社会后,由社区、家庭、戒毒所、公安、社会等共同对戒毒人员实施系统照管服务,通过继续教育、矫正、帮扶、督导等一系列手段帮助他们避免复吸、保持操守的再社会化活动。近年来,虽然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戒治效果明显,但是回归社会后极易复吸,“多进宫”人员仍然较多,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司法部要求建立以衔接帮扶为延伸的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背景下,积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研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后续照管问题,有利于降低复吸率、保持操守率,巩固戒毒所内戒治效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总体情况
  
  戒毒人员从社会而来,最终也要回归社会。《禁毒法》施行后,在戒毒理念方面,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有了根本性改变,由原本的“以罚代戒”逐渐转变为“以戒为本”。根据戒毒人员违法者、毒品受害者和毒瘾病人的“三重属性”,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紧密围绕教育矫治中心任务,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司法部发布《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报告》2019.6.26]。该戒毒模式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认为要采取更加科学化、社会化的戒毒矫治方式,在戒毒人员成功脱毒后关注其社会适应性。就当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而言,当前工作重点仍然放在吸毒者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关心他们能否安全度过该段时期。对于他们后续回归社会的脱毒巩固、教育与就业、适应社会等方面重视不够,此点也是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离开戒毒所后再次吸毒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一到两年的隔离性、强迫性戒毒,虽然让毒品与个人分离,但也与社会脱节。在个人戒毒过程中,他们的观念、思想、心理等诸多方面并不能与社会接轨。通常来说,人无法离开社会而活,但社会确是具有一定规范、具有共同的价值观、有一定社会文化的有机体。故在戒毒人员重新进入社会后,想真正成为一个社会人,会存在家庭或社会等诸多问题,这样他们很容易再次复吸,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难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与思想也与时俱进,同时,社会标签所具有的负面影响也愈发显着。因社会标签的作用,将人分类为普通大众与戒毒群体,戒毒人员难免受到社会大众的排斥或鄙夷。加上吸毒行为因违背了社会道德,也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故社会普通大众就会歧视并孤立吸毒人员,导致吸毒者在社会边缘徘徊,在许多方面受到其消极作用影响,不论是就业或是婚姻、家庭,还是人际关系,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因公众的排斥,导致许多吸毒者重返社会找不到工作,而在家庭中也得不到认同与应有的尊重,在社交中,除了同样吸毒或戒毒人员,他们难以获得真正的友情。人们对戒毒人员一直以来的认知都是消极的,戒毒人员很难融入普通大众的圈子。而人们对自我的认识通常都是基于他人的观点。戒毒人员在自我认识过程中,他们经常听到他人对自己的负面评价,时间一长,戒毒人员就倾向于认为自己就是他人评价的那般,复吸的可能性随之加大。戒毒人员所面临的现状往往会导致他们走向再吸毒道路。
  
  三、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当前,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正在建立定型,后续照管体系还没完善,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后续照管制度建设滞后,体系不完善
  
  《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戒毒人员后续照管, 但以社区康复为基础的社会后续照管工作制度、队伍建设、相关配套政策等滞后和欠缺,立法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区、家庭等后续照管义务单位和个人,彼此权限不明、责任不清。由于后续照管体系不完善,后续照管工作缺乏标准、监督和考核,往往造成后续照管的具体落实不连续、不系统,致使后续照管实际效果差。
  
  (二)戒毒人员社会接纳程度低,精神压力大
  
  近年来,随着禁毒戒毒宣传力度加大,人们对待戒毒人员更加理性,能够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爱。但受传统观念影响,仍有一些人把戒毒人员看成“另类”“坏人”,认为“本性难移”“不可救药”,对之歧视、不信任,冷漠以对,造成回归社会戒毒人员无亲无友,圈子越来越小,生活烦恼无人倾诉、困难无人帮扶,精神压力大。有的家庭尽管对戒毒人员实施了帮教,但往往方法简单粗暴,不能设身处地走进戒毒人员内心世界,常常使戒毒人员产生逆反心理。
  
  (三)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难 , 生活窘迫
  
  大多戒毒人员社会适应能力差,缺乏就业技能 ,长期体弱多病。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不愿意接纳有吸毒经历的回归社会戒毒人员就业,致使他们回归社会后很难及时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有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家庭困难,生活窘迫,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失业救济、子女学费减免、免费职业培训、创业税收减免等福利待遇,加剧了家庭关系的恶化,加重了家庭负担,一系列现实困境使他们处于非常沮丧的境地。
  
  四、加强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的对策
  
  戒毒所戒断只是吸毒人员完成康复的初始阶段,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要彻底摆脱毒品的困扰,可能需要付出终身的努力,对戒毒人员后续照管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和支持。
  
  (一)把好关键期,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专业优势,积极搭建与社区康复的衔接机制。一方面,针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初期这个开展后续照管的关键期,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发挥其专业优势,建立好所内外戒毒康复工作的衔接机制。戒毒所应将戒毒人员在所内戒毒期间的生理、心理、行为、戒治情况等诊断结果形成的档案一并转交给当地公安和社区康复机构,将解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同时,要努力搭建戒毒所与社区共同帮扶戒毒人员康复的平台。如目前广州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就已经与相关社区建立了四个社区康复指导站。通过此平台的建立,戒毒所民警定期对出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对他们进行社会回归指导、心理健康、防复吸教育和拒毒能力指导,从而弥补社区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该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出所前教育。推行“4+1+1+1”教育戒治模式。即4天习艺劳动、1天教育矫治、1天康复训练、1天休息的周作息模式,突出教育戒治的核心地位,提高教育戒治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同时积极渗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内容,促使戒毒人员摆脱偏见和认识误差,认识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主动接受社区治疗。由于戒毒人员主观戒毒意愿的重要性,建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教育戒治中多涉及毒品危害认识以及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的课程,促使戒毒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到复吸对身心带来的严重危害,坚定信念,学会转移注意力和放松训练,提高自身拒毒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异地托管机制。针对戒毒人员流动性大,常常处于脱管、漏管的现象,建议加速全国戒毒人员信息联网工作“硬件升级”,建立全国戒毒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将所有戒毒人员的信息录入到该数据库中,并定时维护和更新,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立体化的戒毒人员信息网络,让公安机关、禁毒等相关部门可登陆系统随时查看吸毒人员情况,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出所戒毒人员的管控和教育。同时考虑到吸毒人员流动性大,很多戒毒人员处于“人户分离”的特点,建议通过此动态系统的查询管理,加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社区与暂住地相应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异地戒毒人员委托管理制度,通过互通戒毒人员信息、协助落实帮教政策、进行危机干预、提供家庭情感和社会关爱等方面的指导,堵塞社区管理漏洞,降低脱管率,减少其复吸诱因演变为复吸行为的几率。
  
  (三)转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帮扶效果。一方面,要发挥社区戒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在街道办监督下,成立由社区戒毒人员自发组织的戒毒互助会,由戒毒操守率保持时间较长的戒毒人员担任组长,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定期开展戒毒互助活动,并给社区戒毒人员提供隐私性好、保护性高的场所开展尿检。社区街道办、社工尽可能不影响不打扰他们的自主性活动,只提供后勤保障、指导性建议。同时,根据戒毒人员的参与度、现场表现、验尿情况给予宽松的管理,更多地在就业、心理咨询、家庭帮扶等方面给予帮助。另一方面,要关注重点对象,加强引导,扭转错误观念。针对被动戒毒(包括不愿意接受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社区禁毒专员和社工要重点“关照”,通过向其不断宣传和介绍自愿开展社区戒毒人员所得到的优惠政策,转变其抗拒社区戒毒的思想观念,同时积极宣传主动参与社区戒毒的好处,消除他们原有的顾虑,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验尿、家访等管理。通过分类管理方式,逐步从思想上转变社区戒毒人员对社区戒毒的思想态度,从被动戒毒转变为主动戒毒。只有戒毒人员从内心真正渴望解除毒瘾,才能实实在在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四)建立一方负总责、多部门分工明确的后续照管体系。笔者认为,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出台的背景下,可以建立由一个部门负总责、各部门协调配合后续照管体系。一是由各地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直接部署并负总责,委托各地禁毒委牵头,做好各部门的任务协调,明确后续照管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责任,并对后续照管工作标准进行细化和监督考核,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加强问责,将后续照管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之中,构建跨部门的戒毒工作服务流程。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责任。在各地党委和禁毒委的领导下,各部门应主动认领责任,明确职责任务。戒毒所要充分利用专业化队伍和独特的资源优势,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帮助社区人员理清思路、传授经验、加强指导,同时要加强回访、走访,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拒毒能力;社区作为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的主要机构,要想方设法改善专业人员和经费不足的局面,努力营造健康无毒、和谐有爱、以服务为主的社区戒毒文化氛围,要保护戒毒人员隐私权,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帮扶教育,加大防复吸方面的探索研究,主动联系各方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在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社会适应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劳动部门应对戒毒人员开展职业和岗位培训,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医疗卫生部门应对戒毒人员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对年老多病的戒毒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公安机关除了重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无毒社会环境外,还应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戒毒法制教育并进行尿检,防止戒毒人员复吸,增强其拒毒守法意识,并利用公安数据信息网络优势,为其他后续照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服务。此外,戒毒人员家庭也要多给予戒毒人员理解、关爱和支持,通过家庭感召力和良好的社会支持提高他们的戒毒信心和决心。三是加强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促使大众转变原有观念,减少对戒毒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增加对戒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促使戒毒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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