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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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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浅析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如何凸显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
2020-01-17 15:30:33 来自:江西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刘君平 艾德文 阅读量:1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必须站在服务大局、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早日戒绝毒品、回归社会;同时,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要践行治本安全观,用全新的社会视角认知戒毒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为此,本文试着从司法行政戒毒场所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个层面,对其充分凸显其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和做好戒毒工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面对当前禁毒戒毒严峻形势,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如何在日益开放、动态、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突破传统工作模式的束缚,按照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做到戒毒工作依托社会、对接社会、服务社会,既是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全新的职责使命,也是戒毒工作社会化转型的时代呼唤。
 
  (-)适应戒毒工作形势的需要
 
  当前,全国禁毒形势严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 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非涉毒类刑事犯罪嫌疑人中,吸毒人员共15.2万名,占10.3%。吸毒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尤其是长期滥用合成毒品极易导致精神性疾病,由此引发的自伤自残、暴力伤害、毒驾肇祸等极端案事件屡有发生。吸毒违法行为呈现多样化、公开化、低龄化趋势。在此背景下,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全力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社会功能,加深社会互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认真做好戒毒工作正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二)确保建立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规范运行、更好履行戒毒职能的需要
 
  2018年5月份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以下简称基本模式)的建立与戒毒社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和做好戒毒合作,可以补齐戒毒工作中不完整的环节。通过全链条、体系化、科学规范的戒毒模式的建立,实现戒毒场所教育矫治质量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教育矫治的科学化、专业化的水平,促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成为平安法治建设的坚实力量。
 
  (三)戒毒工作融合发展的需要
 
  戒毒工作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戒毒工作放在社会治理的大视野下来谋划,放在禁毒工作的大链条中来推动,放在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的大工程中来实施。在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中,使全社会形成了解戒毒、支持戒毒、参与戒毒的良好氛围。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作为戒毒工作的主战场,要将各类社会资源有效整合、无缝对接,协调推动戒毒场所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的良性互动,共同形成戒毒工作的合力。
 
  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当前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面临限制其凸显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困境
 
  戒毒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要置身于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从目前江西省收治情况来看,“多进宫”人员比例超过55%以上,吸毒人员不断向低龄化、吸食合成毒品方向发展,一方面,戒毒场所由于缺少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育戒治效果。另一方面,大戒毒格局机制的不健全,又减弱了戒毒场所的社会影响,无法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戒毒、参与戒毒的良性互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凸显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凸显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法理依据
 
  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警察身份不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但是,从2013年11月,国家废除劳教制度以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就不存在了,同样,也没有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执法者的身份不明确,就很难谈地位和作用;另外一方面,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重要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还是司法部有关部令和各省(市区)配套出台的规章制度、条例,都没有任何重点说明,致使工作缺少制度法律层面的强力支撑。
 
  (二)缺乏凸显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客观条件
 
  当前,全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主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有分段执行,也有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单独执行;另外一个方面,以江西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为例,从2008年取消劳教戒毒后,驻所检察室陆续撤离,直至2013年11月,废除劳教制度后,驻所检察室全部撤离,场所内如果发生戒毒人员的正常死亡,戒毒所要自己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地方检察院不介入,某种程度上来说,降低了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以上这些因素的存在,客观条件上不利于司法行政场所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引领作用的凸显。
 
  (三)缺乏凸显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基础平台
 
  从现实情况看,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与社会力量的工作体系、相互支持、定期联系、固定协商、信息共享的机制没有建立,戒毒所在亲情帮教、文化帮教、教育矫治、科学戒毒、康复医疗、回归社会的运用推广、社会指导、政策表彰,缺乏社会支持的力度,在大戒毒的工作格局中,大多时候是处于单打独斗的境地,大戒毒工作格局由谁主导、由谁决策、由谁监督不明确。
 
  (四)缺乏凸显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后天环境
 
  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让大多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戒毒人员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内戒断率为99%以上,但是,在回归社会后,解除强戒毒人员不再受到戒毒所的监督和约束,缺少必要的跟踪帮扶,绝大部分戒毒人员极容易再次走上复吸的老路。而如果此时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以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为主社会支持系统能够发挥联动作用,将大大改善戒毒人员的高危环境,提升戒毒人员的抗复吸能力,彰显司法行政戒毒场的社会效果。
 
  三、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如何凸显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的建议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2018年6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现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优势有三个方面:一是为戒毒人员提供无毒的戒治环境;二是运用现代化戒治手段,为戒毒人员提供全链条、系统化和专业化综合戒治,使其身心得到全面康复;三是从源头上减少因毒品诱发的相关犯罪案件,以及艾滋病传播等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毒情形势的日益严峻,整合戒毒资源,构建大戒毒的工作格局已经逐渐形成,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要在其中凸显主体地位、发挥引领作用,这是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光荣使命,也是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责无旁贷的义务。
 
  (一)树立创新的理念,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纵深发展
 
  创新包括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也包括戒毒方式方法的改进和提高,根据戒毒工作规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必须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全面深化改革大势,按照基本模式,有效对接大戒毒工作格局,并发挥其主导作用。
 
  1.推动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根据戒毒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相关部门适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戒毒条例》部分条款予以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操作性、实用性较强,戒毒人民警察身份明确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戒毒领导决策机制、相关部门戒毒沟通协调机制、社会综合戒毒矫治机制,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凸显其在构建大戒毒工作格局中的主体地位和引领作用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和强大社会支撑。
 
  2.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加快推动公安决定权和强制隔离戒毒分离权的体制改革,将现行的公安、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共同履行的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改革为统一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独立承担,形成公安机关专职禁毒,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便于全国统一戒毒模式的运行和管理指导。
 
  3.提高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改进戒毒的方式方法。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按照基本模式,提高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改进戒毒的方式方法有:一是教育戒治的科学化、专业化。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从帮助戒毒人员强化戒毒动机、纠正认知偏差、管理负面情绪,掌握防复吸的技能、加强亲情修复等方面,不断丰富教育内容。二是戒毒医疗的科学化、专业化。开展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治疗和疾病治疗,构建完善、全面的医疗体系,把场所的医疗工作覆盖到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的各个环节。三是康复训练的科学化、专业化。对戒毒人员进行体能测试和科学评定,科学制定训练规划和项目,开展脱瘾训练和拒毒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戒除心瘾。四是戒毒方式方法的科学化、专业化。适时运用司法部推广和要求的戒毒康复的新技术、新方法。
 
  4.推动管理形态、质效的转型升级,逐步向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转变。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要建立以分期分区为基础、以专业中心为支撑、以科学戒治为核心,以衔接帮扶为核心的基本模式,积极推动管理形态、质效的转型升级,提升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5.夯实深化基本模式的组织保障。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司法行政场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个过硬”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落实践行 “忠诚、奉献、公正、专业”的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二)树立协调的理念,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持续发展
 
  1.坚持场所的整体发展。正在建设和下一步即将建设的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要对照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基本建设标准》,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优化功能”的总原则,按照总体规划,进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达到形态完备、功能先进、文化浓郁、环境优美的新型戒毒场所。
 
  2.坚持业务的平衡发展。体现一个单位的发展水平,不光是看它的强项和优势,更重要的是看它短板和劣势,一个场所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在安全稳定、戒毒矫治、生产经营、生活卫生、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到均衡发展。
 
  3.坚持所地协同发展。把场所的发展规划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场所与周边地区的协同发展。重点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公安、检察、卫生健康、新闻媒体、网络监测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基础设施、依法审批、法律监督、所内突发事件处理、戒毒人员医疗救治、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培训、对外宣传等方面,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树立绿色的理念,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健康发展
 
  1.引进绿色环保项目。在项目引进上,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促进戒毒人员习艺、康复和戒治,有利于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民警职工及戒毒人员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原则,严格把好项目综合评估、审批准入关,杜绝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项目或者严重影响人体健康,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进入戒毒所。
 
  2.突出抓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教育,拓宽技能培训方式和渠道。社会适应能力培训法,在基本模式中,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也是大戒毒工作格局中,司法行政戒毒所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关键就是抓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强化习艺劳动的溢出效应,引导戒毒人员增强劳动戒治、体能康复、遵章守纪、协作配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增强解放戒人员回归就业谋生本领。
 
  (四)树立开放的理念,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融合发展
 
  做好戒毒工作,要树立“开门戒毒”的思维,推进戒毒工作与社会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对接联动,用好用足社会优势资源,推动戒毒工作融合发展。
 
  1.加快推动戒毒矫治跟踪工作站建设。可以充分利用戒毒矫治跟踪工作站,进行吸毒原因调查研究、制定戒毒矫治个案,巩固提升矫治质量,同时,进行禁毒戒毒警示宣传,戒毒效果质量跟踪,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加快推动社会帮教多元化。扎实抓好亲属、司法部门、社区、志愿者“四位一体”的社会帮教平台建设,开展亲属帮教、亲情恳谈等活动,改善戒毒人员与家庭、亲属的关系,营造亲情互动促戒治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对稳定的帮教关系和多层次的志愿者队伍。我所于2018年6月正式启动实施“百人精准帮教”工程、“志愿团队”工程、“社会合作”工程等,扎实做好社会帮教工作,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基础平台建设。
 
  3.加快推动执法公开便民化。司法行政戒毒所要及时公开戒毒人员提前解除、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奖励处罚等执法依据、办理条件、程序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加强会见室、候见室等文明执法窗口建设;大力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开展“所内开放日”、社会执法监督员巡视等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布所务公开热线,进一步推进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让社会“零距离”感受戒毒场所公正文明执法情况,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执法机制,塑造戒毒场所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4.加快推动理论研究社会化。戒毒不仅需要实践探索,更需要理论先行,发挥理论研究建言献策、引领发展的助推作用。依托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各省市戒毒协会,各司法行政戒毒所的分会组织的平台,大力加强戒毒理论调研工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场所,通过聘任、课题招标等形式,吸纳知名专家学者充实研究队伍,共同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研究,提高戒毒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层次。
 
  (五)树立共享的理念,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和谐发展
 
  1.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作用。建议加强信息网络数据库的应用,实现司法行政戒毒所与地方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实现整个信息系统对社会支持系统的资源共享,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吸毒人员、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动态采集的大数据平台,形成公安、司法、检察、社区信息共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大戒毒体系下戒毒流程的继续和延伸。
 
  2.突出民生优先导向,办好惠警利民实事。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力尽所能协调解决民警职工在子女就业、上学、疾病治疗等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建立健全特困民警职工家庭帮扶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健全民警意外伤害保险;关心关注民警身心健康,让他们真切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为推动基本模式和谐发展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在大戒毒工作格局中凸显主体地位和发挥引领作用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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