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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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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背景下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思考
江西省戒毒管理局课题组
2019-04-29 14:58:07 来自:中国司法 作者:吴强 冯飞 谢世斌 姚青国 阅读量:1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如何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特点,全面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是我们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新的重大课题,对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对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揭示了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指出了影响全面发展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如果说矛盾转化之前我国发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发展“量”的不足问题,矛盾转化以后(即进入新时代)则提出了发展“质”的提高问题。就新时代我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而言,不光要解决发展“量”的不足问题,还要解决发展“质”的提高问题。
  
  (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对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提出的本质要求
  
  “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美好生活”是人民最真实的诉求和最朴实的愿望,也是党的历史使命和现实担当。它一头连着人民的向往与期盼,一头连着党的目标与愿景,既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又承接地气,富有生气,展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和亲和力。然而,吸毒盛行、毒品猖獗,绝不是“美好生活”的底色或标配。
  
  《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至2017年底,我国35岁以下吸毒人员141.9万名,占55.6%,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明显。足见,“毒”害不除,戕害的不仅是个人,家庭、社会都将深受其累,“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无疑成为一句空话。美好的生活,幸福的时光,安全的家园,一定有着绿色无毒的基调,与毒无缘。因此,我们戒毒工作的好坏与成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特别是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诉求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到什么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我们的供给”与“戒毒人员的需求”、与“戒毒人员亲属和社会群众的需求”之间是否平衡,是否充分满足戒毒人员的戒治需要、戒毒人员亲属和社会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归结到一点,那就是戒毒工作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则是新时代我们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不可回避的任务,必须提交的答卷。
  
  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时代内涵,牢牢把握当前戒毒工作的基本任务,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上必须有新的更大的作为。
  
  (二)切实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对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赋予的目标任务
  
  2018年 6月25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戒毒管理局曹学军局长直陈戒毒工作面临的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集中体现在:
  
  一是发展动力不平衡。由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尚未牢固确立,没有完全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来谋划和推进戒毒工作,加上工作价值理念、重心投向还没有完全转到治本安全观要求的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上来,导致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动力不足,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还不相适应。有的单位过于强调存在发展历史基础、发展现实层次不同的客观实际,削弱了在谋划发展的责任担当,减弱了推动发展的工作势头。二是发展格局不平衡。一方面,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整体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弱,戒毒工作社会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还没有完全到位,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强制隔离戒毒的良好外部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大戒毒”的发展格局依然没有突破。另一方面,在把主要精力投向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大前提下,经济效益的增长、场所基本建设等工作重心的趋向不同,导致有限资源投向的不同,因而安全稳定工作、场所基本建设、教育矫治、康复训练和医疗戒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也就自然而然。三是发展领先优势不平衡。因对教育戒治工作规律研究和把握程度不同,加上工作落实质效力度上又存在差异,在戒毒管理、教育、医疗、康复训练,以及戒毒工作机制、戒毒方法体系、戒毒效果的评价等方面,必然有领先优势和略显滞后之分,发展的不协调、不一致,使得全链条、体系化、科学规范的戒毒模式的建立,成为当前戒毒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四是软硬件发展不平衡。绝大部分戒毒场所都是由原劳动教养场所转型而来,软硬件的改造提升、健全完善明显存在地区间差异。基础设施、运行机制、机构职能配置、内部管理标准化体系、队伍素质能力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吸毒人员和人民群众对戒毒工作的质量效果、公平正义等的期待。五是收治结构不平衡。受公安机关打击吸毒违法行为工作力度的影响,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容收治量“撑死”、“饿死”现象交替发生,一时爆满一时严重不饱和反复上演,而且女性戒毒人员的实际收容收治量与女性吸毒人员的社会存量严重不匹配,导致戒毒工作规律因此时常被打乱,影响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社会职能的正常发挥。
  
  概括起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仅仅反映在政策顶层设计的不足、场所功能设施的落后、人才队伍建设的滞后,以及工作理念、戒治手段的陈旧诸多方面,还表现在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及教育戒治的科学化、专业化亟须进一步深化、提高,赋予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必须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充分彰显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担当。
  
  二、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背景下,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依据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我们党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为制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思路、新战略、新举措,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关统计显示,30%—35%的吸毒人员需要在专门的戒治场所接受科学戒治才能真正戒除毒瘾。还有统计发现,戒毒人员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后三年戒断率超27%,“毒难戒,但能戒”已成为共识,为我们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主要矛盾,是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在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各方面、矛盾的各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情况下的变化,体现了“量变—质变—量变”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作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进步而进步。当前,戒毒人员构成日趋复杂,党和人民对戒毒工作及其戒治效果的高标准严要求和新期待,与戒毒场所设施简陋落后、戒毒场所收容收治能力与吸毒人员社会存量严重不匹配、戒毒技术新方法研究运用不充分、复吸率居高不下、民警队伍量少质弱以及管理水平能力等方面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构建区域分设、专业戒治、医教并重、有效衔接的工作体系,与现行机制体制高度融合存在的矛盾问题,无疑成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因此,清醒、清晰地认识和理解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主要矛盾,对于我们转变工作思想理念、方式方法有着本质意义的引领导向作用。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作为一种特有的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中衍生的毒品问题,涉毒人员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戒断毒瘾、社会安定的需求,使得戒毒这一公共服务产品稀缺资源的性质和地位,现在、包括将来都日趋凸显。
  
  (二)客观对待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主要矛盾,是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多集中在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事务参与、精神心理满足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在而非空泛、普惠而非小众、精准而非粗放、高品质而非低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拥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四大职能”,与政法各部门工作、与社会治理紧密联系,在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戒毒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戒毒法律法规、方法技术的宣传普及,管控社会吸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等重要使命任务,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注重构建完整的戒毒工作链条,形成各环节紧密相连、各中心协同作战、所内戒治与所外延伸帮扶一体运作的工作格局,为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提供戒毒优质服务,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彻底戒断毒瘾、稳定社会的实际需要。二是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要向社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戒毒场所、规范的戒毒流程、先进的戒毒技术、质效齐升的戒毒成果、全面的教育宣传,等等。目前,面对吸毒人数的不断增长态势,吸毒者本人及其亲属渴望有数量充足的戒毒场所、盼望有高效的戒毒方法、实现彻底的戒断毒瘾等一系列需求,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作为服务的供给方,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与实际需求严重不相匹配,无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更高要求。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戒毒工作期许度、关注度也会随之越来越大。如,戒毒人员的戒治生活如何,是否真正能够戒断毒瘾,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走向社会又如何安置、如何保持操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仅要在“量”的供给上,解决“够不够”的问题,更要在“质”的提升上,解决“优不优”的问题,实现戒毒工作公共服务供给向优质高效转变,加快戒毒工作整体提升、创新发展。
  
  因此,面对新时代新使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破解发展瓶颈、释放发展动能,提升戒毒实际效果,对“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背景下,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实践路径
  
  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名,这么庞大的群体对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需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增量部分,都对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实现从“有”到“好”的跨越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制度顶层设计,推进法律制度完善
  
  一是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制度建设。广泛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法学专家到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调研,推动《禁毒法》《戒毒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从省级层面制定专门条例或实施意见,赋予全省禁毒委员会更加明确、科学和细致的责任,增强其权威性、指导性和协调性,领导调动和协调组织更多的部门、单位、团体与个人投入戒毒教育矫治社会化工程之中。二是加强社会支持建设考核体系建设。依照《戒毒条例》要求,把支持戒毒工作纳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职责范围,实现戒毒工作综合治理,履行社会支持的责任。同时,将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加强帮扶措施、落实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定责考责追责,确保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把禁毒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落实。三是加大禁毒戒毒社会宣传工作。广泛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家庭大力开展戒毒宣传,在社会上形成“有毒必禁、吸毒必戒”的良好氛围,从而获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价值认同、接受并产生信任态度。四是统一规范戒毒工作执法标准。解决地方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解除、减延期决定等的审批标准条件不同,且多重标准审视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按照三部委《强制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作出的诊断评估结果,造成戒毒执法工作不公平、不规范,影响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戒治效果的问题。五是巩固深化教育戒治成果。从社会综合治理大局出发,整合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与地方政府部门系统资源,将戒毒人员纳入安置帮教无缝对接管控对象,从医疗、教育、就业、帮教安置、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共同保障的综合矫治机制,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实现从强制隔离戒毒向社区康复过渡。六是优化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将现行的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履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能,改革为统一由司法机关独立承担,形成公安机关专职禁毒、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运行机制。同时理顺戒毒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省内戒毒管理体制,将市管体制统一调整为省管体制,解决事权分离的弊端,实现资源整合。七是优化布局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抢抓“十三五”规划机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求,采取撤销、合并和改扩建等手段,对地处偏僻落后地域,远离城市和医疗单位等,基础设施条件落后,戒毒工作执行成本高,戒毒人员亲属探望和社会帮教很不方便,难以适应戒毒工作法治化、现代化与科学化发展要求与趋势的戒毒场所,进行布局调整,扩展整体收治能力,降低执行成本,优化整合、集中配置教育矫治资源。
  
  (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落实开门戒毒理念
  
  一是与时俱进地推进戒毒工作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将戒毒工作延伸拓展到所外,构建社会化教育矫治格局,实现与社会的广泛融合协调发展。坚持开门办戒毒、开放式宣传理念,改变过去“自娱自乐、自拉自唱”的封闭模式,加强与党委政府、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联动互动,大张旗鼓地讲好戒毒故事,传播戒毒正能量,发出戒毒好声音,树立戒毒好形象,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戒毒”工作格局。同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构国际化大环境大背景下的戒毒工作新格局,共建戒毒新模式、共享戒毒新成果。二是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戒毒协(学)会的平台作用,汇聚更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利用他们研究方面的人才、资源、场所和设备优势,突出戒治技术的研发运用,增强戒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构建一体化戒毒工作链条,努力提高戒毒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水平。三是统一规范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积极推进以分期分区为基础、以专业中心为支撑、以科学戒治为核心、以衔接帮扶为延伸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持续加强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四是穷尽一切手段、一切办法,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从而挽救吸毒人员家庭,继而通过不断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让吸毒者个人及其家庭、社会共享社会治理成果,真正体现戒毒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义举善举。五是加强后续照管指导站建设管理,选派民警驻在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担任社区矫正官,共同参加后续照管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戒毒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外部环境。
  
  (三)增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综合保障条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毫不动摇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最高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全面体现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是党和人民“刀把子”地位。二是全面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研判、隐患排查、安全防控、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五项机制,确保底线绝对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治本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坚持提高戒治质量的中心任务,加快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将戒毒人员出所后一年、三年戒断率作为评价指标,为科学引领和评价教育戒治工作提供依据。强化戒毒医疗和戒毒人员康复训练工作,研发、引进实用有效的戒毒技术和方法,推进戒毒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场所疾病防控纳入当地疾病防控体系,为更好解决毒品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四是推动《人民警察法》的修改,明确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强化其职业保障。突出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头雁效应”。加强业务骨干人才库的建设与管理,带动民警整体素质能力提升。加强队伍执行能力建设,形成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无缝责任链条,激发民警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民警的政治安全。五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紧密联系社会的纽带和桥梁,把社会资源源源不断地输入戒毒场所,促进信息技术与戒毒工作深度融合,为提升教育戒治质量提供保障条件。六是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相应提高部门预算标准满足戒毒工作实际需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经费收支安全和人员纪律安全。
  
  (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加强戒毒执法管理。一是严格执行《禁毒法》《戒毒条例》,规范收治、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切实完善制度规范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二是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提前解戒、日常处遇等关键执法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戒毒执法工作的满意度。三是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派驻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工作,尽快落实检察机关对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变更戒毒措施、所外就医和民警执法行为等的检察监督,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维护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稳定。
  
  总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只有准确把握和积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出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战略谋划,用发展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才能让“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成为现实,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任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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