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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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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浅议戒毒衔接机制的现状及改善
2018-08-01 22:39:27 来自: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课题组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戒毒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为提高戒治效果做出了许多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就戒毒方式而言,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较为系统的戒毒体系;就戒毒机构而言,形成了社会承办的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相互衔接的戒毒责任主体;就职责分工而言,形成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分段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就戒毒工作延伸而言,建立了社区康复制度。戒毒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过程,加上我国戒毒工作的多种戒毒模式和多方戒毒责任主体并存,如何有效实现戒毒工作的无缝衔接,最大程度地巩固和强化戒毒效果,就成为一项紧迫而且特别重要的工作。
  
  一、戒毒工作衔接机制存在以下特点
  
  (一)时间上无连续性
  
  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公安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的侦查、决定和前期执行机关,具有掌握吸毒人员信息的最为广泛和权威的信息渠道;司法行政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执行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戒治康复表现的主要评判主体,具有掌握戒毒人员戒毒治疗康复情况的权威信息来源;社会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主要为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掌握了大量自愿戒毒医疗群体的相关信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主要执行机关是戒毒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信息的主要来源。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自愿戒毒机构、社区戒毒(康复)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指挥和有效的协调,造成同一个戒毒人员完整系统的戒毒过程人为脱节。戒毒工作衔接机制在时间上的无连续性,一是给戒毒工作造成了许多反复的信息收集和整理过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二是禁毒、戒毒部门不能共享自身所掌握的吸毒、戒毒人员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盲人摸象的局面。例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戒毒人员入所前在社会上的吸毒违法情况,在诊断评估上出现偏差,在提前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上提出不完全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不能充分了解戒毒人员所内教育转化情况,在审批提前或延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社区戒毒等问题上难免会顾虑重重;三是禁毒、戒毒工作上的各自为政,造成了戒毒衔接机制不能正常运转,戒毒人员戒治效果得不到相应的强化和巩固,影响戒断率和操守率的提升。例如,吸毒人员周某,男,1975年5月出生,川南某县人,1998年8月因朋友诱惑沾染海洛因,2000年3月家庭因不堪重负,督促其到成都某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参加了6个月的自愿戒毒,效果较好,出所后回县城重新做生意;2003年9月因生意失败,家庭矛盾等原因,在“朋友”的教唆下又重新沾染毒品海洛因,2004年7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3年;2009年11月因复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0年9月因病被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所外就医;2011年2月因病情原因被原决定机关变更社区戒毒。周某从1998年8月开始吸毒,到2011年2月变更社区戒毒,在12年多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了自愿戒毒、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社区戒毒;戒毒执行机构经历了社会戒毒医疗机构、劳动教养管理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等部门,上述部门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均掌握了周某相应的戒毒康复信息,达到了相应的戒毒康复效果。但是,因为戒毒衔接机制没有有效运行,造成戒毒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戒毒康复信息没有形成链条化,管控工作没有实现无缝对接,戒毒康复效果没有得到巩固强化……这些都是造成周某反复复吸、反复戒治的重要原因,值得认真总结和思考。
  
  (二)空间上未全覆盖
  
  自愿戒毒、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康复形式,在执行地点上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全覆盖、无缝衔接。以上述周某为例,他自愿戒毒后就自行回归社会,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从自身工作成本和保护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角度,没有将周某及其戒毒信息移交给相应部门,从而接力巩固周某戒治效果,在周某戒毒康复地域上出现了断裂;周某从劳教戒毒期满后又一次自行回归社会,再一次出现戒毒区域衔接上的断裂;周某从强制隔离戒毒到所外就医,戒毒康复场所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到家庭,戒治区域再一次发生根本性变化;所外就医到变更戒毒方式为社区戒毒,戒治区域从家庭再一次延伸到社区,实际工作中因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管理弱化,周某戒治区域处于相对无限制状态。这一次次戒治区域的变化,因为戒毒衔接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交接不清楚,戒治管控空挡,给社会不良分子攻克瓦解周某戒治戒断信心制造了可乘之机。戒毒康复方式的转变,必然导致戒治区域的变化,实现戒治区域的相互衔接和覆盖,是保障戒治效果巩固提升、助力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关键环节。但实际过程中,我国戒毒执行的各系统、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战,更多强调的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对同一个戒毒人员、一个连续的戒治过程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做法,这必然导致戒治效果的“事倍功半”。
  
  (三)主体上缺乏统筹
  
  依据法律法规,社会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戒毒人员戒毒治疗方面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职能和职责,这是从国家层面全面发挥相关机构和机关参与禁毒、戒毒工作,志在打赢一场禁毒、戒毒人民战争的需要。有分工、有合作,还需要有协调。社会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不同的系统和部门,如何来有力协调彼此间的责权利?虽然有政法委、综治委、禁毒委等相应的组织进行协调,但是戒毒工作却没有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更为有力的全面的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是造成戒毒场所遍地开花,场所重复建设,规模小、不专业,浪费国家人财物资源。多数县级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受经费和编制的限制,往往规模较小,收治戒毒人员几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民警几个、十几个,管理戒毒模式基本沿用羁押看守模式,其戒治效果特别是戒断率确实值得思考;二是形成系统之间的相互竞争,把相互协作关系变为竞争关系,造成系统之间关系紧张,影响戒毒人员的收治和戒治效果。例如,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都没有严格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执行的规定,而是采取选择性执行:即将表现好、身体健康状况好或者有人托请的戒毒人员留所执行至期满解除;将身体状况较差、表现不好或者负案在戒、具备安全隐患、超出收治能力的戒毒人员,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执法不公。又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势扩张,大肆新建扩建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再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转送戒毒人员,而是单独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造成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紧张。
  
  (四)需求上有共同性
  
  无论是社会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还是社区康复的责任主体社区,在自己工作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自己能够掌握的戒毒人员信息,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戒毒人员基本信息和戒毒治疗信息。这些信息都是相对孤立的、片面的,犹如盲人摸象。但是,全面掌握吸毒人员的吸毒、戒毒、康复信息,综合评判戒毒治疗的方式和效果,有效实现戒毒人员所内、所外戒治康复工作的无缝衔接,是提高戒治效果,保障戒治成功的重要途径。任何戒毒机构或戒毒场所,在戒毒人员信息的掌控、出入所衔接机制的建立上都有刚性的需求。为此,公安机关建立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戒毒人员入所告知制度、出所通知制度,并且在收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转送的戒毒人员时,要求移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公安机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维护人员经常采取人工方式,到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获取戒毒人员入所、出所、所内表现信息等。但由于工作系统不同、保密工作需要和人为因素等诸多的原因,涉及同一个吸毒人员的综合信息却没有办法及时有效地联系起来,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给戒毒工作、特别是戒治效果的提升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戒毒工作衔接机制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了禁毒、戒毒工作相关各方和戒毒人员家属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戒毒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还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基层实际工作的同志还在继续做着事倍功半的工作,戒毒人员的出所、入所衔接还依旧处于断断续续的状态,戒毒、吸毒人员的无缝管控仍然还在路上……
  
  二、建立和改善戒毒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从提升戒治效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建立和完善戒毒衔接机制的重要性
  
  戒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戒毒成功需要戒毒者本人、家庭、社会、国家的广泛参与,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坚持和不懈努力,其间需要戒毒者本人的自制和坚持,也需要外界的监督和约束来共同抗拒毒瘾的诱惑。可以说,无论是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任何一种戒毒康复模式;无论是完全限制戒毒者人身自由的所内戒毒,半封闭半开放的社会适应性考验,还是相对限制戒毒者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单一的模式或者方式都难以从根本上戒除吸毒者的毒瘾。从《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立法意图上已经体现了多渠道、全方位的戒毒参与机制构建。无论哪一个戒毒康复场所或何种戒毒康复方式,场所或方式在变,戒毒康复的过程和重点在变,戒毒工作的主要对象——戒毒人员却没有改变。戒毒康复的场所、方式、过程和重点,都是服务、服从于“同一个”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都是围绕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这一个根本目标在运行,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工作流程。就象不同医院,或同一家医院的不同科室,对同一个病人的疾病在不同阶段医治康复一样,任何上一阶段的病历对下一阶段的救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戒毒康复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戒毒工作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可以让同一个戒毒人员的吸毒经历、戒毒过程、戒毒方式、戒毒效果等关乎戒治成败的关键因素形成链条,为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提供基础信息和有效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戒毒人员的异动状况,各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和帮扶,避免社会其他吸毒人员的趁虚而入;可以建成全国禁毒、戒毒数据库,从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中探寻有效的戒治方法,为戒毒工作者指明方向,为戒毒人员树立信心。可以说,戒毒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是全面提高戒治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举措。
  
  (二)从顶层设计和全局谋略的角度,建立覆盖禁毒、戒毒系统的戒毒衔接机制,确保其落到实处
  
  禁毒、戒毒工作是全局性工作,涉及到政法系统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涉及到医疗系统、地方党委政府、社会自愿戒毒机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等方方面面,任何单一的系统或部门都难以有效建立戒毒工作的衔接机制,更谈不上从根本上落到实处。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就戒毒工作的衔接就做了许多努力,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章接收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八章解除第五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实际工作中,这里的责任主体“强制隔离戒毒所”仅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出所必接”的要求落实不到每一个出所人员,出所衔接机制的断裂常有发生。戒毒人员的毒友往往利用其出所的管理衔接空挡,轻松引诱其再次走上复吸的道路,致使一至两年的戒毒康复毁于一旦。又如,江苏无锡设立的后续照管站,四川泸县建立的《社区康复告知书》等,都是在局部范围内解决戒毒衔接机制问题,具有明显的局部性和局限性。笔者认为,既然戒毒衔接机制对禁毒、戒毒工作的作用是如此重要,涉及到的点和面又如此之广,相关各方的需求又如此强烈,从国家层面,统一构建和完善戒毒衔接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假设能够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统一各方责权利,建立一个全方位覆盖的禁毒、戒毒工作衔接机制,必然可以有效解决困扰各方的禁毒、戒毒工作难题,提高戒治效果,促进社会稳定。
  
  (三)从教育戒治戒毒人员的需要出发,打破系统和部门限制,建立和共享禁毒、戒毒大数据库,完善和巩固戒毒衔接机制
  
  戒毒衔接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离不开戒毒人员戒治、康复、管控、生产、生活、异动等方面信息的建立和及时维护作为支撑。同时,在零包贩毒、以贩养吸已经是一种常态的情况下,禁毒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录入,让戒毒衔接机制的数据库更加完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禁毒工作。
  
  建立和完善禁毒、戒毒大数据库,可以依托现有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戒毒人员戒毒模式流程系统为基础,加入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矫正相关数据,有条件的还可以加入社会自愿戒毒机构相关戒治康复信息和数据,形成同一个戒毒人员系统的完整的禁毒、戒毒数据库,为禁毒管控、戒毒戒治提供有益的信息和数据,为戒毒衔接提供及时的动态信息,从而保障各项基础工作可以落到实处,避免系统之间、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的人财物等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服从和服务于禁毒、戒毒工作。
  
  (四)从集中统一领导、建立专业高效队伍的角度出发,建立综合戒毒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员,有效管理和使用戒毒衔接机制
  
  戒毒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涉及到跨部门的合作,涉及到戒毒人员的个人隐私权利保护,涉及到复杂的信息、数据维护,涉及到人员的管控、考核、评估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专业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和考核必不可少。培养戒毒衔接工作专业人员,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具有跨越部门协调的职权。戒毒衔接工作是一项跨系统、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如果不能解决系统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数据的更新维护、衔接机制的正常运转就难以有效进行。
  
  2.具有履行职能职责的能力。戒毒衔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具体从事衔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禁毒法》《戒毒条例》《保密法》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理论基础,才能有效保障戒毒衔接机制正常运行。
  
  3.具有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空间。戒毒衔接工作正常与否,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禁毒成效,关系到戒毒的效果,必须从全新的高度来审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打破现有各自为战、安排兼职人员来处理戒毒衔接工作的弊端。建立专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来办理戒毒衔接工作就成为必然。
  
  笔者建议,从禁毒委甚至综治委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统一领导戒毒工作,各禁毒、戒毒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其中,依据权限维护和共享戒毒衔接机制情报数据,履行戒毒衔接职能,保障戒毒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服务服从于禁毒戒毒工作,全面提升戒毒工作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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