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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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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考察美国戒毒工作模式的启示
2015-04-30 09:09:39 来自:上海戒毒 作者:上海市戒毒管理局赴美 阅读量:1

  美国马里兰大学是华盛顿地域一所大型综合公立高等院校,成立于1856年,是马里兰州高等教育与科学技术研究的中心,是美国最好的20所公立大学之一,也是美国中西部知名的十大联盟的成员之一,有公立长春藤之称。马里兰大学的13个学院科研及教研水平在全美均处于领先地位。其中,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享有良好的声誉,长期为世界各地赴美学习的各类培训团体提供针对性强、高效务实的培训。学院的刑事司法系是全美该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系科,连续多年全美排名第一。

  培训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课堂教学。马里兰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为代表团开设了8场关于美国矫正制度的专题讲座,内容包括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法院及量刑、美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美国社区矫正设计、美国矫正体系及中美社区矫正比较等课程。授课的老师既有美国国家终身科学院士、美国社区矫正问题高级专家,又有在职的高级司法官员及退休的前联邦司法部官员,均为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教授。在课堂教学中,采取了讲解、提问、交流、现场模拟等方式,实现了教学互动,增强了教学效果。二是现场交流。与课堂教学对应,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立即安排培训考察团,赴美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华盛顿特区社区矫正办公室、马里兰州州长预防与控制犯罪办公室等司法部门进行工作交流,实地考察了美国联邦监狱局科布兰监狱、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监狱、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回归中心等单位。三是小组讨论。针对课堂教学和现场参观交流,就中美两国的矫正制度比较,美国戒毒工作经验的启示等内容进行讨论,培训考察团成员都能联系工作实际,结合所学所观,深入思考、热烈讨论,收到了较好成效。

  在美培训考察期间,我局系统的5名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详细了解了美国戒毒工作运作模式,对今后开展上海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工作,以及进一步完善强制戒毒工作模式,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

  一、美国戒毒工作简要情况

  美国把吸毒定为犯罪行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据相关数据显示,美国的毒品消费量占全球的60%以上。其中,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的年销售量就近1600吨。上世纪90年代以来,所有不法毒品的销售额均达到了每年1000亿美元以上。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发表的报告称,美国吸毒人员的数量占到其总人口的8.2%。美国的联邦监狱统计的218952名罪犯中,毒品罪犯就有89669名,占46.8%。而在缓刑办公室管理的罪犯中,有70%左右的人在毒品检验中呈阳性。对此,美国在重视吸毒的预防教育,禁吸戒毒方面投入了大量经费和其他资源,开展全国范围的“肃毒运动”的基础上,设有专门的毒品法庭来监管涉毒罪犯,同时监狱和各类社区矫正机构都通过专门的戒毒计划,对涉毒罪犯进行单独的专项矫正。

  (一)社区戒毒。美国社区戒毒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反毒联合体(Community Anti-drug Coalition)的发展。主要是通过集中社区成员,包括父母、教师、年轻人、警察、政治家、医疗工作者以及所有关心社区戒毒的人的力量来对抗社区毒品问题,为美国控制毒品滥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早在1990年开始实施的为期5年的“社区伙伴示范授权计划”,受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的物质滥用预防中心的直接领导。通过该计划,全美45个州和波多黎各251个社区伙伴获得政府4.5亿美元的拨款,充足的资金为社区反毒联合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也为今后社区戒毒工作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根基。2010年的《加强无毒社区法案》为社区应对毒品危机提供了大量资金和法律保障。如今,社区反毒联合体已经成长为发展模式健全、资金来源充足、科研基础扎实以及监督评估机制完善的全国性反毒机构,一跃成为美国社区戒毒力量的主力军。社区戒毒是美国刑罚处罚的一种类型,可根据吸毒者的具体情况选择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居住中心、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治疗项目、工作中心、日报告中心等不同的刑罚措施。同时,从执行和监督人员来看,除警察之外,很多专业的社会力量也可执行,吸纳很多社会上的志愿者充当矫正官等,实行同伴教育。

  (二)社区康复。TC(Therapeutic Community)治疗社区模式,是美国除美沙酮维持治疗之外最主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模式。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和戒毒康复的成效,目前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1998年,我国首次引入该模式,在云南成立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TC集戒毒和仿家庭环境于一体,让病人住在一起,相互帮助、相互制约,以集体治疗为基础,以高度结构化、等级化的家庭氛围为手段,最终促成个体行为和人生观的转变。目前TC类模式有凤凰村(Phoenix House)、星星之屋(Start House)、戴托普(Daytop Village)等。戴托普是当今美国最成功的TC之一,它遵循“将受过培训和戒毒成功者作为社区的主导力量,影响其他毒品滥用者的转变”。戴托普中50%的工作人员是戒毒成功者。另外,其强调“以森严的等级制度来运转TC,让戒毒者自己管理自己”,工作人员仅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三)毒品法庭。1989年,美国首个毒品法庭诞生于迈阿密,后来变成由联邦司法部提供财政支持的遍及全美各州的项目。毒品法庭是美国数量最多的问题解决型法庭,目前全美有2459个毒品法庭。毒品法庭在关注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加关注问题的解决。它与传统法庭有很大的区别,采用的是合作式程序,法官被视为综合运用社会学的一般原则来人性化地推行犯罪解决方案的教练员,强调相对非正式的庭审和采取许多不同于严格法定程序的做法。法官对吸毒者进行评估,根据吸毒者的具体情况,要求他们进行各种戒毒治疗项目。吸毒者的戒毒治疗由假释官、缓刑官司或者社会工作者负责监督,吸毒者定期要进行毒品检测,或者由缓刑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毒品测试。吸毒者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毒品法庭可以对吸毒者判处家庭监禁或在监管场所监禁。被判处家庭监禁的吸毒者只能呆在家中,并配带跟踪仪。假释官可以通过跟踪仪知道吸毒者是否在家中。据毒品法庭的法官介绍,毒品法庭效果较好,如再犯率下降了80%到85%,相比监禁而言,通过毒品法庭来矫治的成本要低得多。

  (四)监狱监禁。在监狱内,对罪犯(吸毒者)实行单独集中关押的戒毒计划(residential drug abuse program),要求罪犯完成500小时的集中矫正,期间罪犯必须完成规定的基础班、提高班、集中教育与评价、社区责任、犯罪生活方式、就业准备、与人交往、正确导向、理性思考、康复维系、生活平衡、善待受害者等一系列课程。对高风险毒瘾强的罪犯进行强制性住院式的戒毒治疗和处罚。在美国联邦监狱局科布兰监狱,我们考察了吸毒罪犯的监区。他们对吸毒罪犯的矫正手段是综合性的,基本上是集文化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康复训练、医疗、评估、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回归社会训练于一体。在美国,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只是根据改造表现分配的工作不同而已。作为激励措施之一,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可分配到车间内劳动,劳动报酬也相对高一些;而表现差的罪犯,则会被分配到户外劳动,劳动报酬相对低一些,大约在每小时40美分左右。罪犯的劳动报酬中,有20%是必须上缴联邦、州或县政府。

  二、美国戒毒工作的特点

  考察美国的戒毒工作时发现,当前美国戒毒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比较健全。美国社区戒毒(康复)的立法主要有:1、《麻醉品成瘾康复法》(Narcotic Addict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66>。该法案于1966年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针对麻醉品成瘾者治疗的新政策,即在成瘾者或亲属的要求下,成瘾者可以通过民事承诺程序进入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先期治疗。如果最后治疗成功,之前所被指挥的罪名就会被撤销但不管在任何时间,只要成瘾者被证明不再会取得比较明显的治疗效果,其民事承诺程序将会结束而继续接受指控。这是联邦法律首次规定麻醉品成瘾者可能通过接受机构和社区治疗而撤销指控。2、《无毒社区法》(Drug-Free Communities Act of 1997)。1997年通过的法案为社区戒毒注入了强心剂,使得社区居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戒毒之中,也为社区反毒联合体提供了所需要的资金。3、《无毒社区法再授权法案》(Reauthorization of the Drug-Free Communities Act of 2001)。2001年通过的法案建立了国家社区反毒联合体研究所来完善相关工作,并将无毒社区支持计划延长了5年。4、《加强无毒社区法案》(Drug-Free Communities Enhancement Act of 2010)。旨在应对日益严重的社区毒品危机,由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作为资金管理者,从2010年到2015年每年为社区反毒联合体提供5亿美元。规定国家毒品管理政策办公室主任必须每年12月31日前向参议院及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汇报资金使用和效果等情况。

  (二)监管手段比较先进。无论在美国的监狱还是社区,都注重借助科学化监管手段,增强对包括吸毒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的监督控制能力。对社区内的吸毒罪犯实行不同等级的管控措施,根据对象的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宽严不等的监管手段。对高重犯风险的对象,通过增加与矫正官见面频率等措施强化监管;对低重犯风险的对象,则放宽监管的要求。同时,借助电子化手段来进行有效监管。比如:运用电子监控设备GPS对涉毒的罪犯进行实时监控,或者通过投入电子终端社区监管电子亭(Community Supervision Kiosks),让吸毒罪犯进行自助式的电子签到、信息比对和情况反馈,实行对吸毒罪犯的远程监控。

  (三)州际合作比较紧密。美国缓刑和假释罪犯中有3%的人是跨州监管的对象。根据美国成人罪犯监管州际协定(The Interstate Compact for Adult Offender Supervision ,Interstate Compact),一个罪犯在一个州犯罪被判处缓刑或裁定假释后,确有需要在另一州生活或工作时,进行州与州之间移交并落实监管。它是通过合理管控对象的跨州流动来促进公共安全的有效措施,既满足了罪犯跨地域接受矫正,更好地满足自我矫正的需求,又通过规范双方的衔接来确保安全。监管州际协定2002年7月生效后,各州的社区矫正机构内部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跨州之间对象的转递衔接与落实监管。转出方进行认真调查后,符合条件的转出,并决定矫正的期限;接受方决定矫正的宽严程度,对罪犯落实有效的监管,控制其脱管或重新犯罪。

  (四)监狱矫正比较规范。一是监管安全制度化、标准化。比如,运用分色区域管理,用颜色分别标注不同的监管等级。监狱内的设施、工具、场所等都建有严格的安全标准。二是教育矫正项目化。通过戒毒、文化教育学习、回归衔接等具体的项目,落实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三是队伍管理专业化。监狱工作人员,依据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分类,行政管理、现场和周边警戒、医疗、工厂劳动等不同的岗位,分别由不同身份的人来承担。在不同职位上,任职要求与后续的培训、晋升等都有一套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四是生产的非盈利性。主要以生产社会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为主,充分体现生产的非盈利性和公共服务性。比如,科布兰监狱的生产项目,是以政府委托合同的形式,生产路牌、政府设施标识、车辆牌照等各类公共设施标志产品。五是回归社会衔接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注重社会支持系统资源的运用,以提高矫正的效果。在对吸毒罪犯进行封闭性关押的同时,也注重建立其与社会、家庭的联系,以此来促进罪犯的改造。对临近释放的罪犯,通过回归中心(Residential Reentry Center),即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让吸毒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监狱通常在吸毒罪犯刑满释放前12-18个月,开展集中回归社会培训,学习书写简历、寻找工作、获取资源以及刑满释放后的权利和责任等。符合条件的吸毒罪犯在最后的3-6个月刑期,安排到回归中心(通常是中途之家)进行适应社会的“生活工作体验”,并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应聘面试技巧和基本生活准备等,作为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过渡。

  6、矫正方法多样化探索。美国在反思重犯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之下,开始了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 )的探索,提出了运用精算工具评估风险/需求、增强罪犯的内在动机、目标干预、提供人员培训并监督有效实施、增加正强化等循证矫正基本原则。应该说,美国的循证矫正,在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开展矫正工作方面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诚如美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专家所言,循证矫正在美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理论界加以深入研究和工作实践部门不断的实践。目前,依据对各类罪犯进行的风险和需求评估结果,进行的分级处遇,是体现循证矫正理念的有效探索。

  三、借鉴与启示

  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两国的国情差异很大,但面临的吸毒预防、戒断毒瘾、防止复吸、帮助成瘾者正常回归社会等难题是一样的。对于戒毒工作,不论是劳教戒毒还是强制隔离戒毒,我国起步都比较晚。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还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对于我国的戒毒工作,既要合理借鉴国外成熟的理念和成功经验,又要立足自身实际,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开辟具有自己特色的戒毒发展之路。

  (一)创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根据《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的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负责的主体是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其具有“行政化半专业化”特点。这种兼具行政色彩与专业特点,表面上能够将行政化与专业化合二为一,但实际却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行政机关本身就有着既定的职责,社区戒毒(康复)是在原本工作量上增加的额外负担,因此不能保证能够投入足够的精力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专项工作;其次,行政机关缺乏专业化的知识,正如“半专业化”所表明的那样,他们的专业知识并不扎实,而戒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扎实的戒毒知识和丰富的戒毒经验,这对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而我们戒毒工作民警则在这方面具有街镇所没有的优势,派出戒毒工作民警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好能弥补他们的缺陷。我们应该在分析目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优势和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戒毒工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探索创新符合上海实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划清市禁毒办、市戒毒局、区县司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市戒毒局派驻乡镇街道民警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任务,建立起公安、司法、禁毒办、街镇“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大格局的管理体系。

  (二)创新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韩正在视察上海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时强调:“要强化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机制,对部分吸毒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通过科学有效的戒治和康复方法,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是对吸毒人员负责、对其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认真贯彻落实韩正书记的指示精神,是我们不断创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方向引领和力量源泉。我们要根据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病人身份定位,进一步创新完善具有上海特色的“两个‘三分’、六大手段、一个平台”的“2361”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第一个“三分”是根据戒毒人员的个体情况,在管理形式上采取分类戒治、分级管理和分别教育。第二个“三分”是指遵循戒毒规律,将两年戒毒期分为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和回归社会期三个戒毒期,并按照不同阶段设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六大手段”,即管理、教育、康复、医疗、习艺和帮扶六大手段,实现综合戒治。“一个平台”,即以诊断评估工作为平台,检验场所戒毒工作与戒毒人员戒治两个成效。积极探索循证矫正方法,推进个别化戒毒康复工作,积累案例,使个别化的管理、学习、劳动、生活措施贯穿戒治全过程。

  (三)创新戒毒康复工作。2006年6月26日,国家禁毒委首次提出,把创建戒毒康复场所作为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当年司法部在全国确立了部分试点单位。2007年司法部又提出扩大“戒毒康复”工作方针,建立康复中心或建立戒毒康复大队。2007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公安部共同发文加强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明确提出加强这些场所的医疗措施配套,配备足够医疗技术人员保障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明确了场所的经费保障。目前,上海新建的戒毒康复中心基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可以借鉴国外的TC模式,创新戒毒康复工作,深入推行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的自我管理和戒毒康复契约方式,探索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完善现行戒毒制度,提高戒毒工作实效,探索与上海地位相称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四)创新信息化应用技术。在美国的矫正实践中,运用电子科技手段来加强监管的做法很多,比如电子手铐、脚铐等等,这些都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实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运用电子监控设备来加强对吸毒者的监督管理。但在电子监控设备监管上配套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乏,有待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电子监控监管的“法律效力”。同时,加强软件应用建设,打造大信息化统一平台,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康复中心信息化资源一体化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向信息化、科技化、集成化要效益。

  (五)创新戒毒评估机制。在美国,社区戒毒机构工作的评估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社区戒毒项目负责人自身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第二层级是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对项目人工作的评估,第三个层级是无毒社区咨询委员会对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工作的评估。在我国,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评估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效果作用日益显现。但是对不遵守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禁毒法》和《禁毒条例》虽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却对社区戒毒(康复)成果的评估没有涉及,使得戒毒人员实际恢复的效果以及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效率很难得到验证,不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相关工作。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和强制隔离工作评估相关做法,针对吸毒者设计戒除毒瘾的效果“一对一”的评估机制,针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工作成果评估机制,并相应建立资金奖励机制,增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信心,提高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我们正处在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机遇期,戒毒工作尤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抓抢机遇,在学习中分析,在借鉴中比较,在工作中探索,在实践中创新,努力做好上海戒毒工作,为上海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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