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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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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戒毒模式之相关问题研究
2012-01-28 22:45:43 来自:青海法学网 作者:赵青娟 来君 阅读量:1

  毒品泛滥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害之一,如何戒毒成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吸毒人数持续上升。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考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并于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该法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可见,对吸毒成瘾者一律予以强制戒除是当时我国对待吸毒成瘾者的基本原则。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卫生部发布了《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1989年12月,中国第一个强制戒毒机构——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成立,隶属于昆明市公安局管理,揭开了我国强制戒毒的序幕。之后,全国陆续建立了700余所强制戒毒所。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公布了《2011中国禁毒报告》。报告显示,全国禁毒执法部门2010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1万名。2010年,全国新发现吸毒人员21.4万余名,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17.5万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6万名。①

  一、《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模式适用的现状分析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颁布施行,《禁毒法》对戒毒模式实行重大改革,由以前单一的强制戒毒转向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等多种方法结合的戒毒模式,并明确各种戒毒模式的职能部门、管理方式、保障机制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教戒毒的结束。

  (一)对强制性戒毒措施的认识

  自强制戒毒实行至今,人们对其戒毒效果一直不甚满意。《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这些年的戒毒实践证明,即使一年的强制戒毒期也很难戒除大部分吸毒者的毒瘾。并且,有些地方对强制戒毒人员没有用足用够法定期限,戒毒治疗巩固率低,戒毒后复吸率高,戒毒效果不明显;一些地方还存在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问题。因此,2006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所内只完成生理脱毒的,可以视为‘仍未戒除毒瘾’,公安机关应当在强制戒毒6个月后,一律依法延长戒毒期限至1年,对戒毒出所后复吸毒品的,一律报送劳动教养”,以期提高戒毒治疗效果,但戒毒效果仍达不到预期。这其中包含很多方面的问题,如:很多强制戒毒所条件简陋、医疗设施不完善、缺少必要的药品、戒毒者生活环境差、缺少基本的心理辅导等,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着戒毒效果。②

  从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直至2003年8月1日《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劳教戒毒一直是备受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劳教戒毒的法律依据、人权问题及戒毒效果方面。其中戒毒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在实践中缺乏针对劳教戒毒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康复治疗方法;第二,对劳教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与其他类型的劳教人员没有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劳教戒毒与其他劳动教养人员实际也并无太多区别,其戒毒措施的性质并不明显,在多数地区劳教戒毒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与普通劳教人员并无区别。

  (二)对自愿戒毒工作的认识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所附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做了一定程度的规范。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这些规定成为我国开展自愿戒毒工作的基本依据。但是,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不得不承认医疗单位开办的自愿戒毒业务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者采取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受到很大限制,医疗机构对戒毒者难以做到严格的管理,更不用说人身自由的控制,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戒毒者边戒边吸的现象。同时,医疗单位开办此业务的赢利性目的也是自愿戒毒开展以来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甚至出现了开颅手术戒毒等严重违反医学伦理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全国卫生、民政系统的自愿戒毒机构有1000多个。有关资料表明,32%的强制戒毒人员曾在自愿戒毒所戒过毒,而目前我国的自愿戒毒所绝大部分是自收自支,部分是事业单位,均以赢利为目的,7至15天的治疗费用在3000至5000元之间。由于自愿戒毒的利润较高,因此,上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出现过大办自愿戒毒所的现象。③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和科研力量,有良好的医疗设备条件。作为专业戒毒医疗机构,它们除了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戒毒方式外,很多都具有自身研发的戒毒方法,并且大多采取全封闭的病房管理措施,对戒毒者的医疗方面有较高的保障,如果戒毒者真的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戒毒,将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另外,由于各地均有自己的自愿戒毒所,能够给予戒毒者及时的救治,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的压力,减少了国家的一些开支。但是,由于自愿戒毒结构绝大多数是以赢利为目的,戒毒费用过高,而绝大多数吸毒者均是在因吸毒而导致家破人亡的状况下才不得已去戒毒的,此时他们已经无法承受高昂的戒毒费用而不能进入自愿戒毒所,致使自愿戒毒所仅为极少数的吸毒人员服务。对于大多数真正想戒毒但又经济困难的吸毒者来说,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而且,自愿戒毒机构仅为医疗机构,没有强制手段,对那些操守不良、带有许多恶习的吸毒者无法严格管理,造成大多病房秩序不良,更有甚者,使得戒毒所成了传毒的场所;另外,绝大多数自愿戒毒所只提供7至15天的脱毒治疗,没有后续的康复措施。众所周知,脱毒治疗只是戒毒治疗前的准备工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戒毒治疗,真正的戒毒治疗必须包括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几个阶段,7至15天的脱毒治疗根本无法保证实现戒断毒瘾,更谈不上对戒毒者进行心理矫治、身体康复及回归社会的教育。据广州市禁毒办对上世纪90年代该市的15个自愿戒毒所的调查,复吸率几乎为100%④。可见,自愿戒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工作的压力,为国家减少了一些开支,但对于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来说,其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不同的禁毒模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一)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戒毒成功有一定的困难,复吸率还比较高,这些人流落在社会上,经常从事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收戒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社会强烈要求将社会面上包括以贩养吸、法律难予处置的特殊人群收戒管控;潞西市戒毒所现有民警与在所戒毒学员人数配备比例严重不协调;为解决警力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政府不得不安置一批复退军人以合同工人的形式来参与戒毒所的管理,但合同工人的参与又形成了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矛盾,无形中限制了这一部分管理人员的工作;而且这些人员的素质往往是参差不齐,同时也缺乏稳定性。

  许多强制戒毒所除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外,无力开展深入细致的教育、矫治工作,更谈不上科学的人性化管理、多样化康复手段、出所跟踪帮教工作。强制戒毒是一个长时期、高投入、高风险的工作,现有的投入远不能解决实际中碰到的各类问题。

  (二)处罚戒毒学员法律依据的问题

  强制戒毒所几乎都有戒毒学员脱逃的现象发生,戒毒所管理有别于劳教所、监狱的管理,戒毒学员脱逃、请假不归时,查获后对这类学员不处理达不到帮教效果,处理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各地强制戒毒所在实践中采取的各种惩戒方式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性,不依法办事,就会产生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禁毒法》对此规定:凡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者,以及解除隔离戒毒后复吸者,将被强制接受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⑤

  (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对戒毒学员及家属应尽义务缺乏法律约束的问题

  复吸率高、强制戒毒机构经费不足,是长期困扰强制戒毒工作的两个突出问题。戒毒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戒毒场所投入的经费,一部分是对戒毒学员戒毒过程中的生活、办公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对强制戒毒人员减免的生活费、治疗费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收取的生活费、治疗费、检查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对禁毒工作任务较重、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实践中地方财政困难、国家支持有限、生产劳务创收微薄。基于收戒的都是一些特殊人群,特别是“关爱康复中心”收戒的都是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大多无法进行康复劳动,而费用需求却相当大;强制戒毒管理工作接触高危人群,应享受的工作补助也难以落实。吸毒成瘾人员及

  (四)强戒期限规定过短,戒断巩固率难于保证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至6个月,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实际执行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这些戒毒人员将面临解除强制戒毒而放置社会,实践中这部分人员复吸率很高,尽管生理依赖性能戒除,但心理依赖却不可能根除,再加上强制戒毒对抗性较强,效果也不乐观。几进所的情况比例很大,给社会安定带来较大的隐患。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但同时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相反,对于需要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也就是说,强制隔离戒毒的两年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特点的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一年至三年的不同戒毒期限。这一规定更符合戒毒的特殊性要求。⑥因为吸毒人员戒毒时间越长,越能提高戒毒和康复的质量;从而以防止吸毒人员陷入“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怪圈。

  (五)法律规定收戒年龄限制难于操作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要求: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规定: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对强制戒毒的年龄限制,德宏州公安局2005年《强制戒毒场所收戒吸毒人员如所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年龄在60岁以上、且老弱多病的吸毒人员不予收戒如所。2007年强制戒毒所关爱康复中心收治的60岁以上的人员就有10名,最大的86岁。按照以上规定,这10名人员不符合收戒,但实践中又必须收戒,与法律规定发生抵触。《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但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等五种条件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是进行社区戒毒。

  (六)社区戒毒(康复)的规定存在缺陷

  1、社区戒毒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⑦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

  2、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规定欠缺

  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的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但是,实践中戒毒人员违反协议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有些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当地或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打工很难挣到维持基本生存的费用,但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他们不准外出,否则就按违反协议处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严重损坏了社区戒毒(康复)关于以人为本的要求。

  三、国外禁毒模式分析及反思

  (一)国外戒毒模式分析

  目前,国外戒毒模式主要有医学康复模式和社会心理康复两种模式。采取医学康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毒品成瘾是一种长期的、易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应该通过医学方法予以治疗,使吸毒者的生理机能得到改善。目前,许多国家采取合法长期使用海洛因、吗啡、杜冷丁、鸦片、美沙酮、丁内喏啡等多元药物维持疗法对吸毒者进行治疗。事实上,这是一种姑息政策下的替代疗法,是以毒性较低的毒品替代毒性强烈的海洛因。

  社会心理康复模式强调:矫正吸毒人员的毒品依赖心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通常由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康复咨询人员或精神病医生对吸毒者进行认知治疗和行为治疗。⑧其中治疗体(TC)是采用最广泛的吸毒者心理康复模式,它是一种居住性治疗环境,主要通过吸毒者自助和互助来矫正自己的人格问题,改善人际关系,树立自己负责任的观念。

  (二)国外戒毒模式理论依据

  人犯罪是有其身体和心理原因的,因此可以把犯罪人喻为病人,并通过一定的治疗疗程来促使他们康复,不再危害社会。从广泛意义上说,戒毒人员也是病人。加拿大1938年阿香博委员会报告指出:矫正制度的目标首先应当是预防犯罪,其次是康复罪犯,最后是努力阻止惯犯。1947年加拿大矫正机构首次引入了心理学服务或精神病学试验等,这是戒毒康复模式最初的一些探索与研究。2002年以后,劳动教养戒毒康复流程及康复中心在我国的运作,正是在借鉴西方戒毒康复有效方法的基础上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执行方式的有益尝试。

  1、医学康复的依据

  医学康复的主要依据是药物滥用。调查显示:2001年,在美国保守估计有1590万年满12岁或12岁以上的美国人是药物滥用者,所以药物滥用在美国非常严重,且呈现出低龄化。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低龄人员对毒品认识不够清晰,青少年中吸食K粉、摇头丸等毒品得现象日益严重。基于这种药物滥用行为,因此把他们认定为病人,进行医疗康复治疗。⑨

  2、社会康复的依据

  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事执行必须要减低成本,同时要尊重刑事被执行人。以往,10年以上刑期的刑事被执行人释放出来后,由于长时间脱离社会,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导致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出于这个考虑,提出对于低程度的犯罪或者临近释放前一、两年的罪犯,可在过渡性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是在不脱离或者逐渐适应社会的情形下接受管理的康复模式。对于戒毒人员,在完成医学康复之后,也可以采取社会康复手段,使他们在社区里进行义务劳动或从事其他谋生的工作,以达到康复的效果。

  (三)国外不同戒毒模式的效果

  1、医学康复模式的效果

  滥用药物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犯罪、医疗、药物滥用治疗、社会福利、工作时间损失等。在美国有研究表明:让吸毒者在社区进行治疗或者是监禁的费用大约是每月3300美元,而在戒毒康复中心用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费用大约为每月290美元。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5年11月16日广东省正式启动台山、阳东两个国家级试点美沙酮替代疗法试点中心,这代表着中国在这方面的尝试走进了正式的操作。在这个基础上,在吸毒情况严重的地域规划建立跨地区的戒毒康复中心,集中吸毒人员接受这种医学康复,将是以后发展的方向。这对遏制毒品进一步泛滥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2、社会康复模式的效果

  社会康复模式主要是在社区矫正的基础上提出的。吸毒人员如果被关押起来进行戒毒康复,由于这种康复具备惩罚性质,可能会使他们认为自己受到社会抛弃,很容易形成对社会的仇视。一旦他们恢复自由,重新吸毒、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都有可能成为他们的选择。而戒毒治疗社区可以为戒毒人员提供平等的待遇及就业机会,从而有效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

  3、职业戒毒模式的效果

  目前,职业康复在戒毒康复中使用得比较广泛,戒毒劳教所、戒毒康复中心都会使用这一模式,为戒毒者提供能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的习艺实践,如毛织、衣车、美容等项目。事实证明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后戒断毒瘾,重新就业者有之,创业者有之,职业戒毒法是富有成效的。

  4、心理康复模式的效果

  目前,心理康复方法非常多,其中行为疗法是基于现代行为科学的一种非常通用的新型心理治疗方法,即根据学习心理学的理论和心理学实验方法确立的原则,对个体反复训练,达到矫正不良行为的目的。就戒毒者来讲,在强制戒毒后对毒品的生理需求已经不存在,但心理上仍反复想着吸毒,也就是对毒品仍然具有依赖性,而这种依赖性来自戒毒者的心理暗示。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具体目标,使用逆转意图疗法,让其转移注意力,达到分散其对毒品的依赖和心瘾,促使其对毒品的控制逐渐减弱,戒断毒瘾效果较好。⑩

  (四)对国外多种戒毒方法的反思

  1、医学康复模式的反思

  医学康复认为吸毒人员是病人,其解决的问题只局限于身体和心理。但事实上大多数吸毒人员要解决的是成瘾上癖问题,主要问题跟人的意志有关。而这个范畴是医学康复所不能实现的,由此限制了医学康复的进一步发挥。当然,医学康复解决了吸毒人员传播疾病和药物滥用扩大化问题,这个是应该肯定的。

  2、社会康复模式的反思

  戒毒人员离开戒毒所、劳教所之后,重新进入社会,又开始接触多变的环境,如何在这种环境下保持对毒品的警惕,社区康复是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的。通过工作人员不断努力及监督,在开放性的环境下开展康复治疗,戒毒效果要比关押康复好很多。

  3、职业康复模式的反思

  开展职业康复法首先需要鉴别吸毒人员的身体状态,因此建立体格测定及职业申请制度尤为重要。在实践当中,主流文化对戒毒者的排斥是存在的而且排斥程度很大,这就需要在职业康复实践当中通过努力去消除,做到这一点需要的是时间。通过抽样调查的数据看,目前开展自我创业计划的人员也面临这诸如资金、资格认证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国家完善政策及法律来保障,为戒毒者营造更好的康复环境。

  4、心理康复模式的反思

  行为疗法对戒毒康复者的作用较大,主要体现在能够使戒毒者逐渐忘记毒品的存在,即使他们会有所回忆,但在现实中行为疗法可以降低、消除吸毒者对毒品的强烈依赖性。?由于心理康复的巨大成效,目前各劳教场所及戒毒康复中心都在加强心理康复的作用,积极培训心理治疗人员,建设心理咨询中心及心理发泄室等。但目前心理康复不足的地方,就是戒毒康复者如果离开心理康复专业人员的干预就很容易失去对毒品的抵抗意志。因此,下一步工作就是要探索如何使戒毒康复人员在没有心理康复专业人员干预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戒断状态。为什么毒品复吸率一直较高?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的心理问题,对这方面的工作和研究在我国目前仍然比较薄弱。

  四、完善《戒毒法》相关戒毒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内容,提高戒毒矫治效果

  《禁毒法》实施后将以前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1~3年。如何充分利用这1~3年的期限,提高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矫治效果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强制隔离戒毒面临的主要课题。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仅仅把过去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其场所设施和人员结构基本没有改变,还是采用监狱式或劳改式的工作方法,很多民警对禁毒工作和戒毒业务不熟悉,还是以监禁方式对待戒毒者,很多强制隔离戒毒所缺少对戒毒者必要的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措施。

  如何避免强制隔离戒毒最终走向“换汤不换药”的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经验和失误认真总结,转变戒毒观念,重新思考和定位我们今后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强制隔离戒毒的发展方向,整合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的资源,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将集体治疗社区(TC)等成熟的戒毒方式引入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加强心理辅导、强化行为治疗和预防复吸训练。同时,应尽快出台《戒毒条例》,将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较好地结合起来,把对吸毒人员的人格修复、价值观念重塑和生活能力培养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社区康复阶段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善后照管,进而达到减少和预防复吸的目标。

  (二)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实行社会化运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

  1、准确定位,各司其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3)要切实加强公安司法部门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工作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协作机制。(4)加强戒毒科学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智力资源的利用。不仅要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而且加强跨多学科的综合性戒毒项目的研究,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科学成果转化为可利用的戒毒方法。尤其要建立戒毒机构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从而,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共同促进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5)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增强戒毒工作后效应。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联合协作,动员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及家庭的力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将戒毒机构的康复矫治、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与家庭重建、就业扶持、行为干预等后续照管工作整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化工作网络。(6)构建新新型的以政事分开、责任明确、投资多元、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非营利性戒毒医疗机构,并使之健康发展。

  2、加强戒毒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充实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内涵。(1)合理引进和使用人才。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引进一批戒毒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编制范围内,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警力进行统一调配,选择业务工作能力强、热心戒毒(康复)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同志从事戒毒(康复)工作。(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专家学者定期到康复场所开展咨询、指导。(3)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应将戒毒康复专业培训纳入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定期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戒毒康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3、制定政策,落实资金,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具体落实禁毒专项工作经费,根据禁毒工作项目的实际经费需求,将禁毒经费单列,纳入市、镇(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禁毒各项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4、建立规范化的运行模式。(1)等级管理规范化。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提升或降低一个管理层次。(2)康复治疗规范化。在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方便社区戒毒人员,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吸毒人员数量进一步扩大。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科目,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3)配套制度规范化。以《禁毒法》为依据,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可操作的制度化轨道。

  (三)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重要性的认识

  对于青海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吸毒的人数逐年也在增加,从2008每年平均有三万人次在吸食毒品,但是青海的经济不够发达,在社会公共事业费用、教育经费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扩建、新建强制戒毒所,在这一点上许多领导、群众有困惑。毒品问题引发个人的悲剧固然可悲,但这不能成为这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盾牌,同样也不能成为社会推脱责任的理由;对于当中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也要采取措施、社会也应承担责任。对于吸毒、艾滋病人员,管理者存在心理上的恐惧、厌恶,由此导致管理者对这些管教对象产生两种不正确的心态:一是“畏而远之”,因为恐惧、厌恶,所以不愿接受管理工作任务,或者勉强接受任务但尽量远离这些特殊的戒毒学员;二是“放任不理”,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医疗手段对于艾滋病无能为力,所以大家都认为只要患上了艾滋病,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于是对这些特殊的人员就不管不理,顺其自然。这两种心态对于吸毒、艾滋病患者的管理教育来说都是致命的,加深了吸毒、艾滋病患者被社会遗弃的感觉,由此产生自暴自弃、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这样既不利于对吸毒、艾滋病患者的管理教育,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对于吸毒、艾滋病患者该如何进行管理,也没有一套现成的参照模式,该用什么样的制度、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对这些特殊群体进行管理,管理者的认识上也还存在差异,所以加强对“禁毒防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及其重要的。

  综上所述,新的时期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包括在吸毒和戒毒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难题需要进一步的去解决,《戒毒法》给了我们一个新的理念,但是自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从戒毒的模式入手,粗浅的谈了几点《戒毒法》中的不足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希望在不断的探讨中能够出现跟多的矫治模式,各种模式相互配合,不让任何戒毒人员失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戒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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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青娟,女,汉族,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来君,女,汉族,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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