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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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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中国戒毒体制的演变历程和模式比较
2014-10-13 09:24:37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张晴 阅读量:1

  在中国漫长的禁吸戒毒工作历程中,留下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中国禁吸戒毒工作起源于清朝的雍正时期,1729年(雍正七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个禁烟诏令,这标志着中国禁烟历史的开端,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从那时起至现在的近三百年里,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执政政府都开展过禁吸戒毒行动。追溯禁吸戒毒工作的历史足迹,可以看到各历史阶段的戒毒体制都带有其鲜明的历史背景特色,也都为中国戒毒体制的发展和构建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在对戒毒体制发展轨迹充分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简称《禁毒法》)戒毒模式与过去戒毒模式的逐步完善,可更加强化对新型戒毒模式的认识,充分认识建立新型戒毒模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更好的贯彻和实施新的戒毒模式。
  
  一、中国禁吸戒毒体制经历的各发展阶段

  
  中国的戒毒工作历经了清朝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初期到1990年、1990年至2007年、《禁毒法》颁布之后至现在六个阶段。在六个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和毒品形势下,中国的戒毒工作反映出了各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一)清朝时期
  
  清朝时期,清政府先后发布了《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1729年),《吸食鸦片治罪条例》(1813年),《严禁鸦片章程》(1839年),《禁烟章程十条(1906年)等法令,这个时期的戒毒措施经历了从完全的“人罪惩治型”的“硬戒模式”到分期分类的“强制型戒毒模式”的变化。
  
  1、雍正七年(1729年)清政府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禁烟诏令,它标志着中国禁毒工作的开始,是中国禁烟历史的雏形阶段。
  
  2、嘉庆十八年(1813年)清政府颁布了《吸食鸦片烟治罪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道惩办鸦片吸食者的法令。条例对吸食鸦片者按照身份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首开了以刑法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河。
  
  3、道光时期,道光皇帝继承了嘉庆时期的禁烟政策,加大了对吸食鸦片行为的惩处。道光十八年(183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将清政府历次发布的有关禁种、禁贩、禁吸的规定合编为39条,这部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
  
  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了“十年禁烟计划”,同年11月,清政府颁布了《禁烟章程十条》,这是清末时期“二次禁烟”的基本法律,这个法律就逐年禁止国内鸦片的种植、销售、吸食等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设置出了十年禁烟总体规划。此后几年,清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与《禁烟章程十条》配套的各种实施办法与细则,颁布了《稽核禁烟章程二十三条》、《禁烟查验章程》、《禁烟考成议叙议处章程》、《购烟执照章程》、《管理售卖膏土章程》等专门法令。此外,清政府还在《大清新刑律》中将有关鸦片烟罪的部分定名为《禁烟惩罚条例》,作为制裁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等行为的法律依据。
  
  5、1909年2月1日,国际鸦片委员会会议在中国上海外滩汇中饭店、也就是现在的和平饭店召开。史称“万国禁烟会”。1909年2月26日,大会通过九项决议案,其中的第二项决议提出了要在各国“逐渐推行吸烟之禁令”。“万国禁烟会”是世界上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在国际禁毒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清代禁毒立法状况来看,中国是当时世界上颁布禁毒法令最早、最多、也是禁毒法律体系最为严密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历史条例的局限,中国近代的禁毒行动还是以失败而告终。尽管如此,中国早期的禁毒法制和禁吸戒毒实践还是为日后的禁毒事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原始经验。
  
  (二)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继续推行禁烟政策,有关戒毒的法律较之清朝时期更加完善。既在刑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又有大量的专门戒毒法律;既有中央的戒毒法律,又有地方的戒毒法律;同时还完成了对吸毒行为进行处分的保安处分法,建立了“保安处分型”的戒毒模式,这个时期成为我国历史上毒品成瘾矫治规律较为全面的时期。民国初年的禁烟包括禁种、禁运、禁贩和禁吸四方面,与禁吸有关的法令主要有《暂行新刑律》、《吗啡治罪条例》等。
  
  1、1912年3月2日,孙中山颁布了《大总统令禁烟文》,1912年3月6日,孙中山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这两道令的主要内容是:①严禁种植、吸食鸦片,如有违者,剥夺公权;②令内务部“迅查前清禁烟各令,其可施行者,即转咨各部督通饬所属,仍旧厣行”。在发布禁烟令的同时,内务部于1912年3月5日设立了全国禁烟公所。
  
  2、民国元年6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连续发布铲除烟苗令、禁烟令,严令吸毒者立即戒除,贩烟者分别停歇,劝令种烟者改种他种农作物。如有违抗者,一经发觉均照律治罪,绝不宽待。
  
  3、1914年4月11日,民国政府公布了《吗啡治罪条例》,明确提出“施打吗啡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300元以下罚金”。
  
  4、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成立禁烟委员会,1935年又改设禁烟总监和禁毒总会,专门负责制定法令。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数十部禁毒法令。例如《禁烟暂行章程》、《修正禁烟条例》、《禁烟法》、《厉行禁绝鸦片及其他代用品实施办法》、《禁烟实施办法》、《检举烟民登记办法》等。这个时期是中国禁毒立法史上立法比较全面的时期。
  
  由于民国时期毒品日益严重泛滥以及禁烟立法经验的日趋成熟,这个时期的禁烟立法较之清代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很大的发展。然而,由于政府腐败,加之内战、外患等各种原因的交织,到1949年,国内罂粟种植面积高达2000万亩,吸毒者达2000万之众,种烟、制毒、贩毒、吸毒的现象遍及全国,毒品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如此,这一时期的禁毒历程还是为中国戒毒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一定的历史经验。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
  
  这个阶段为1950年初至1952年底。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新的政府继续坚持严厉禁毒的方针政策,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禁毒法令、戒毒法规和政策,形成了在行政强制前提下的以自行戒毒为主、强制戒毒为辅、社会有力监督和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戒毒模式。
  
  1、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的吸毒者约有2000万人。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中关于禁吸戒毒的内容主要有:吸毒者应限期向政府机关(城市向公安局,乡村向政府机关)登记,并定期戒除,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各级卫生机关,应酌制戒毒烟药品,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烟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设立戒烟所,戒烟戒毒药品应由卫生机关统一掌管。
  
  2、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提出:为了彻底禁绝鸦片烟毒,要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务将一切毒贩肃清。同时号召吸毒人员坚决戒除毒瘾,并动员其家属和社会舆论给予吸毒人员强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戒除毒瘾。
  
  通过近三年的禁烟禁毒运动,全国实现了禁种、禁运、禁售和禁藏。在断绝了毒品来源和供应的情况下,数以千万计的烟毒患者也就自然戒断了毒瘾。不到三年时间,中国就创造了世界上前所未有的禁毒奇迹,成了举世闻名的“无毒国”。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这段禁毒运动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使2000万吸毒者戒断毒瘾,中国政府采用的是教育改造瑕严厉惩办相结合的禁烟禁毒政策,最主要的是中国当时是关起国门来禁毒,杜绝了境外毒源的渗透和危害。这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和背景下的戒毒成果,是一场禁毒斗争,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戒毒模式。
  
  (四)改革开放之初至1990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中国在禁绝毒品三十年之后,毒品问题又死灰复燃,并迅速发展蔓延。
  
  1、在吸毒人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
  
  2、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以上的《通知》和《指示》是中国改革开放早期的关于戒毒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只是提出了戒毒的要求和规定,并未对戒毒工作做进一步具体划分和细化,也未形成一定的戒毒模式。
  
  (五)1990年至2007年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明确了中国的强制戒毒体系,明确了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规定了对吸毒者的处置原则,并成为劳动教养戒毒的法律依据。《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1995年国务院根据《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这个时期的一系列与戒毒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明确了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体系、戒毒机构、戒毒对象、戒毒方法等内容,形成了以“强制、劳教戒毒为主,自愿戒毒为辅”的戒毒法律制度,为构建当今中国的戒毒模式进一步打下了前期的基础。
  
  (六)《禁毒法》颁布至今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标志着中国第四个阶段戒毒模式的开始。《禁毒法》对中国的禁毒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将过去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特别是在戒毒措施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打破了过去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中提出了一套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戒毒模式,开启了我国新时期禁毒、戒毒工作新纪元。2011年6月26日,与《禁毒法》配套的《戒毒条例》颁布并实施,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禁毒法》语境下的戒毒措施,使戒毒措施的实施有了进一步的可操作性。
  
  二、《禁毒法》戒毒模式与过去戒毒模式的完善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对中国的戒毒模式与措施做了重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新的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模式。它改变了过去以强制戒毒为主导的戒毒模式,将最初对吸毒者以惩罚为主转变为以治疗、康复、教育为主,突出了将吸毒人员视为病人的中心理念。《禁毒法》的戒毒模式比过去更完整,更体现了将各个戒毒阶段一体化,使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与过去相比,《禁毒法》戒毒措施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自愿戒毒模式的合法地位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对自愿戒毒、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戒毒治疗的禁则和收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自愿戒毒模式的实施规则。中国具有比较丰富的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可利用的医疗资源、使其在戒毒过程中发挥作用,对中国的戒毒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戒毒治疗是一项特殊的医疗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公益事业,《禁毒法》规定自愿戒毒治疗的目的是戒毒治疗,是治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表明吸毒人员自己有戒断毒瘾的决心和愿望,这不仅可以缓解强制隔离戒毒部门的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
  
  (二)增设了社区戒毒模式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新的戒毒措施,是全新的戒毒模式,社区戒毒是《禁毒法》颁布后中国戒毒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社区戒毒模式将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引入到戒毒工作体系之中,利用社区的资源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一个以人为本,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方面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模式,是我国新时期戒毒工作专业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充分体现。
  
  中国原有法律法规规定,对吸毒成瘾的人员要进行强制戒毒,发现再次吸毒者要处以劳教戒毒。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对吸毒者都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一种剥夺吸毒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吸毒人员具有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三重身份。吸毒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疾病。虽然吸毒者因为好奇、无知等原因而沾染毒瘾,但是一旦成瘾,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就会表现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吸食者不择手段地去获取毒品,连续地滥用毒品,无论什么兴趣、爱好都难以使毒瘾转移。从这一角度来看,吸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更是受害者、病人。传统的观念更多的是把吸毒人员看做是违法者,试图通过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来达到最终的戒毒目的。但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很难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而且单纯依靠封闭式治疗也存在着忽视帮助戒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社会的缺陷。与强制性的戒毒措施相比,社区戒毒具有以下优势:
  
  1、更具人性化
  
  社区戒毒完全脱离了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这一带有强制性特点的固有康复管理模式,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对广大戒毒康复者和家属具有极强的亲和力,可大大提高他们的心理认同度,从而更易于激发他们戒毒康复的潜能,增强戒毒康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戒毒康复的效果。
  
  2、更有利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有的吸毒者虽有强烈的戒除毒瘾的愿望,但仅凭其个人努力,很难彻底戒除毒瘾。开展社区戒毒,正好给吸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可以生产劳动、生活学习和实现再就业的安置平台,能使他们学有所长、劳有所得、树立彻底戒断毒瘾的决心和信心,并可增强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
  
  3、更健全的保障机制
  
  社区戒毒的实施地点将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不妨碍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原则进行。《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户籍地以外的固定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可以享受到入学、就业、医疗、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
  
  4、更具主动性
  
  中国社区正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将社区戒毒纳入到社区工作当中可以使社区戒毒在三个“自我”的模式下开展,更具有独立性,从而也就更具有主动性了。
  
  (三)取消了劳教戒毒,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
  
  中国原来的戒毒体制对遏制毒品蔓延的趋势、挽救大批身陷毒海的吸毒人员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如强制戒毒的期限较短,三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时间基本上达不到满意的戒毒效果,出所后复吸率较高,大多数强戒人员出所后很快复吸,接着又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在实施强制性戒毒的过程中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劳教戒毒资源存在不能充分利用的现象。
  
  《禁毒法》提出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在总结多年政府行政强制戒毒经验的基础上,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来考虑,重新构建的一种戒毒体制和措施。通过整合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戒毒场所,中国将具有更加丰富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资源。强制隔离戒毒具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生理、心理治疗,以及进行思想、法制教育,生活技能培训等特点,是一种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这种措施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措施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四)规定了社区康复措施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戒毒治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生理脱毒阶段、心理康复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戒毒能否成功,除了戒毒人员自身意愿和意志力外,其周围环境非常关键。戒毒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回到社区后,如果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和关心,前期的戒毒治疗效果将得到进一步巩固,戒毒成功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禁毒法》增加了社区康复的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禁毒法》这一规定的增加,使整个戒毒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近几十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都在不断努力开展和完善着禁吸戒毒工作,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地调整政策、策略,出台和完善与戒毒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多年努力下,戒毒模式越来越健全,戒毒工作越来越走向规范。虽然现行的戒毒模式还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但现行的戒毒模式框架还是为今后继续探索和完善禁吸戒毒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凤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传教育读本[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2]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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