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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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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4-10-08 21:48:18 来自:中华精神科杂志 作者:谭林湘 郝伟 赵敏 李 阅读量:1

  一、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
  
  1.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疗时间后实现生理脱毒,达到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因而强制戒毒既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但是,由于对强制戒毒人员大多都采用准监所式的管理模式,强制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受限,从而对其回归社会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强制戒毒时间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过程。此外,专业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缺乏都是强制戒毒的缺陷。总的来说,强制戒毒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强制戒毒已不再是国际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兰和挪威,强制戒毒于20世纪90年代就被取消。最近,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的、知证的、基于权利的健康和社会服务,.
  
  2.劳教戒毒:劳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相对有效的戒毒形式。劳教戒毒时间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者的生理康复,也有利于进行心理矫治。另外,劳教戒毒对戒毒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使劳教戒毒人员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对较好。但劳教戒毒也存在“重惩罚、轻戒毒”的弊端,存在着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的缺乏,以及由于心理干预专业人员身份及场合的特殊性,使心理干预效果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对整个劳教的合法性有着较大的争议。
  
  3.自愿戒毒:自愿戒毒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虽然自愿戒毒所大多采取封闭的病房管理模式,相比强制戒毒者,人身自由限制较少,生活待遇较好,但由于自愿戒毒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给戒毒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致使大部分戒毒者没有条件进行自愿戒毒。此外,自愿戒毒只能使吸毒者生理脱毒,而不能达到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自愿戒毒的法律依据不够,对自愿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很多自愿戒毒所无法控制毒源,戒毒成功率大打折扣。
  
  以上戒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由于吸毒带来的各种问题,但共同的挑战是:绝大多数强制和劳教戒毒所都投入低,自愿戒毒所的投入几乎为零;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缺乏热心、耐心和专心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而,戒毒治疗大多停留在脱毒治疗阶段,社会康复治疗多数停留在说教阶段,自愿戒毒受利益驱动,多数管理不良,治疗机构一味追求短期效果,重医械,轻康复,治疗缺乏针对性,不重视个体不同情况与需求;戒毒资源未能充分整合,戒毒工作几乎完全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承担,社区没有充分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戒毒人员从戒毒所返回社区后几乎没有后续跟进。
  
  二、《禁毒法》下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颁布后,我国戒毒体系发生了重构。《禁毒法》新设置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赋予了社区戒毒重要地位,凸显了自愿戒毒的重要作用,并且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1.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种新型戒毒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在禁毒领域的体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单元,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对吸毒人员展开戒毒治疗、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措施,最终使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处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较少限制人身自由,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加之家庭的支持和关怀,使吸毒人员感到自身价值的存在,戒毒的依从性较高。另外,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个调动公民共同参与的戒毒措施,对毒品的预防宣传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强制隔离戒毒:据《禁毒法》第31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国家对吸毒人员由严惩改为帮助,这就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目的是戒除毒瘾,而不是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这是强制隔离戒毒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最大的不同之处。此理念在2011年6月26日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中也得到了强调。
  
  3.自愿戒毒:《禁毒法》赋予了自愿戒毒措施的合法地位,对自愿戒毒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估计和应对。根据自愿戒毒实际进行的需要,禁毒法还赋予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对戒毒人员的身体、物品检查和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权。因此,《禁毒法》在促进自愿戒毒为我国禁毒事业作更大贡献的同时,又极力减少自愿戒毒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禁毒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对提高全国人民的禁毒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从而对吸毒的预防产生重大影响。(2)《禁毒法》规定对待吸毒人员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的基本原则,承认吸毒者的“患者”身份,采用“生理+心理+行为+家庭”的综合矫治方法使戒毒更加科学化。社区戒毒的设立使得吸毒者戒毒时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并得到亲朋好友的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中,其目的也由原来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而改为戒除毒瘾,这对吸毒者合法权益的保证起到了重要作用,将提高戒毒的成功率。(3)《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并将毒品宣传教育放于总则之后,规定了各部门的禁毒宣传义务。这对人们了解毒品危害,阻止吸毒人群的扩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4)《禁毒法》赋予降低危害等积极干预措施以法律地位,如使“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清洁针具合法化”。
  
  三、新形势下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
  
  1.对药物滥用和药物滥用者的负性态度:在大多数的政府文件中,药物滥用和卖淫、赌博,被称为“丑恶的社会现象”。大多数人认为药物滥用是坏习惯、人格问题或道德败坏,而不认为是一种疾病。不管是外行还是专业人员,均认为惩罚应该是治疗药物滥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吸毒者咎由自取,应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在我们的调查中,即使是从事药物成瘾治疗的专业人士,也不认为药物滥用是一种脑的疾病。因此,目前我国对吸毒者进行惩罚的制度仍然存在并不奇怪。
  
  2.法规和制度方面的落实、衔接问题: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吸毒人员的监督管控力量薄弱。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际执行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社区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虽然我国的社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结构很完善,但管理权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际上主要是靠戒毒人员的自觉性来进行行为控制。另外,各种戒毒措施之间如何衔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执行机关都未明确规定,诊断评估方法尚未确定,戒毒制度与社区矫治制度未能有效结合等,都会使《禁毒法》的执行效果削弱,达不到预期效果。
  
  3.戒毒资源不足且未能充分整合:戒毒机构分别隶属于公安、司法、医疗等部门,各部门间竞争资源,不能优势互补,不能形成合力。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违法者”和“患者”间的认同混乱,对治疗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等因素,都成为了为毒品依赖者提供适宜的、以循证为基础的、权利平等治疗的障碍。戒毒机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落实不到位,自愿戒毒机构因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可避免地要对利润进行追求,这直接和间接影响到了戒毒的公益性。在戒毒者回到社区后,由于专业人员、场地、经费的限制,使他们缺乏科学全面的后续照顾,在心理上得不到正确的指导,生活来源无法落实,加上稽延性戒断症状、社会歧视与偏见等使得戒毒的努力功亏一篑。
  
  4.专业人员和戒毒设施缺乏: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戒毒机构,以及社区戒毒,都需要大量的、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但我国对参与戒毒工作的人员培训不足,在吸毒成瘾治疗机构中的医生只有50%接受过戒毒相关培训,超过2/3的医生的戒毒经验少于3年。同时,由于戒毒设施的缺乏,各种戒毒措施不到位,容易导致疗效较差。合成毒品所致的精神病性症状是目前戒毒领域一个新的问题,因而戒毒机构急需招募更多的精神卫生人员参与治疗与康复工作,开展有关药物成瘾精神专科知识的培训课程和项目。药瘾者共存的精神疾病应该得到及时的治疗,因为药物成瘾和精神疾病常常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如果从事药物成瘾治疗和评估的是精神科医生,将十分有利。在药物成瘾治疗领域引进更多的精神科医生和精神卫生人员是十分必要的。
  
  5.戒毒学科发展较弱且相关研究缺乏:药物依赖在国际发达国家已发展成独立的学科,拥有许多高水平的科研与学术机构,政府投入较大,戒毒相关研究比较先进。我国戒毒工作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相关学术研究及医疗戒毒专业机构缺乏,更注重管理及经验探索,对我国戒毒模式与方法缺乏系统的临床研究与评估。
  
  四、对策
  
  1.消除歧视与偏见:最重要的就是改变公众和专业人员对药物滥用和成瘾的态度。只有公众了解了药物成瘾的性质,才能公正地对待药瘾者;只有专业人员熟悉本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才能为药瘾者提供有效的治疗。媒体对改变公众对药物滥用和药瘾者负性态度可起到很大的作用。
  
  2.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颁布更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法规,使社区和其他戒毒基层部门的工作能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应该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尽快制定包括生理和心理指标的科学合法的诊断评估标准。将合成毒品尽早进行科学的划分和管理,对成瘾行为进行预防和治疗。
  
  3.强化社区工作:社区既是戒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戒毒工作的终端,良好的后续照顾工作十分重要。目前的“无毒社区”和“重点整治”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各级禁毒办尽快督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项经费及禁毒社工人员编制,并将当地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进行资源整合,使社区戒毒和后续照顾做到科学、专业。
  
  4.培训更多的专业人员:我们需要一大批的专业人员,他们能理解吸毒者的痛苦与需求,相信只要能用科学和专业的方法和技能给予戒毒者指导,并身体力行给予戒毒者希望,就为成功的治疗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应培训更多的专业人员,使他们能掌握医学、社会心理康复方法,有的放矢解决吸毒者的问题。
  
  5.戒毒康复人员的参与,推进戒毒工作社会化:国际国内经验已经证明,戒毒康复人员最大程度地参与到治疗程序中是戒毒成功的关键。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同伴教育骨干参与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探索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购买相关服务的机制和办法。治疗机构应对这些志愿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能力培训和工作督导,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重视戒毒学科发展,加强相关研究:要提高我国戒毒工作水平,需要重视我国戒毒学科发展,提升相关研究水平,加强对戒毒专业研究及临床专业机构的投入,对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进行相关研究与攻关,探索具有循证基础的戒毒模式与方法,大力推广科学戒毒模式。
  
  7.整合资源,探索新型的戒毒模式:我们应该对过去二十多年的禁毒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在各级禁毒委的领导下,科学设计,联合攻关,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禁毒戒毒策略和成功的禁毒戒毒模式。这种模式应该强调公安、司法机关与医务工作者的通力合作,充分利用他们各自在戒毒治疗中的作用,并将医疗干预与心理康复纳入整个戒毒过程中,实现治疗方案的个体化、动态化和最优化。强化与社区的联系与社区帮教,使戒毒成为一个整体,这样有助于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最大程度提高治疗效果,达到保持操守,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基于上述理念,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课题”的支持下,以戒毒机构和社区资源间的“无缝连接”为基础,联合公安、司法、民政、医务工作者及社区力量,对长沙、上海、昆明3个城市的6个社区的海洛因依赖康复者进行了为期2年的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把脱毒、防复吸、回归社会、监督管理、社会帮教等连接为一个整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8:增加政府和社会的投入:禁毒、戒毒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加大对戒毒的投入,特别是康复、回归社会的投入,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和公共资源的占用。
  
  总之,禁毒、戒毒是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科学的决策与强有力的组织是戒毒成功的关键和保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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