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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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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NPS)发展趋势评估、管制瓶颈与应对策略
2023-06-09 14:38:13 来自: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游彦 邓毅 赵敏 阅读量:1
    目前,我国禁毒工作已成功对以往第一代毒品(植物提取类毒品)形成打压态势,也对第二代毒品(化学合成类毒品)形成有效遏制局面。但在联合国禁毒署2013年《世界毒品报告》中被定性为“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的第三代毒品对我们形成冲击。第三代毒品的变异速度比进入管制目录还快,蔓延传播极具潜力,并还出现互联网化、国际化、普众化等特点,这给新时期的禁毒工作带来新挑战与新考验。
  
  一、第三代毒品趋势评估

    在禁毒实务工作中,常把毒品分为三代。第一代,是以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植物提取而得的传统毒品;第二代,即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化学合成毒品为主;第三代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质”(NPS)。它首次出现在书面报告是在2013年《世界毒品报告》,这份《报告》给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是,没有被联合国国际公约(即《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可能,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1]。随后联合国禁毒署认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将成为全球范围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此类毒品,往往是一些人为逃避管制,修改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拟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因此被称为“实验室毒品”或“策划药”。目前第三代毒品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种类繁多、变异迅猛
  
  新精神活性物质(NPS)是一个泛称,目前新精神活性物质具体包含九类物质:即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色胺类、氨基茚类、哌嗪类、氯胺酮类、笨环利定类、植物类及其他类。这九类物质除植物类名单增长速度缓慢外,其它八类物质不断衍生出变异品种,经了解其衍生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延用已有的毒品化学主体结构,但对其结构进行细微修改,如2C-I-NBOME(2-甲氧苄基碘苯基乙胺)与25I-NBOME(俗称“开心纸”)是同一物质,但化学结构上却有细微不同;二是完全创造出的新结构物质,如合成大麻素类毒品,自2011年国内首次出现,截止目前已经有了第八代产品,但据禁毒信息通报显示,第九代产品已经上市供应,第十代产品处于量产阶段[2]。由此可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自我更新速度异常迅猛,据联合国的报告显示,新精神活性物质2009年有166种,2012年上升到251种,2014年达388种,2015年陡增至602种,一年之内增长幅度达55%。
  
  (二)个性定制、产销两旺
  
  新精神活性物质基本都起源于国外,最初是国外医药公司、化学实验室研究出来作为新药使用,后来发现该类物质滥用的弊端更大,便中止实验进程,但由于各种途径被犯罪分子仿制制造毒品,且化学分子式和制造工艺可以通过互联网、师徒传授等渠道获得[9],笔者经询问业内人士得知只要是具有大学二年级有机化学基本知识或受过初级药剂师专业培训,即可制造出新精神活性物质,近年来出现的大学师生、药剂师等知识群体制毒案例便是明例。同时由于中国庞大的化工加工产能,使中国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重要生产地,特别是我国长三角等特定地域的少数企业根据境外不法分子品种、数量等需求,采取订单式生产并经邮寄等渠道输出,并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9]。
  
  (三)认知度低,受众广泛
  
  笔者经过实地走访得知,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准确认识尚在普及阶段,就连公安禁毒民警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也所知甚少,一名从事禁毒工作多年的民警告诉笔者:自己在工作第一次收缴到“神仙水”、“开心纸”时完全不知何物,最后请示上级鉴定部门才得知其化学成分。同样2010年山西长治警方集中打击“长治筋”毒品时,起初也是将“筋”作为简单的咖啡因处理,经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后才知道“筋”是甲卡西酮(即“浴盐”、“丧尸药”)[3]。对于普遍群众更是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新奇事物,而易染毒重点群体却认为新精神活性物质较传统毒品相比毒瘾弱、危害小,更愿意通过新精神活性物质获得所谓“合法快感”、“适度兴奋”。据《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98万名,占41.8%;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34万名,占57.1%,滥用其他毒品人员2.5万名,占1.1%。这是滥用合成毒品人员自2014年首次超过传统毒品人员登记人数后的再次攀升(2014年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登记总人数的49.4%,2015年上升了7.7%)[4],而在禁毒实务中有个常见的换算公式,即登记人数与实际人数比例通常是1:5,故可以推算出全国滥用合成毒品的实际人员数量就在700万左右。
  
  (四)网络传播、形式隐秘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QQ、微信、来往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出现,特别是即时通讯工具逐步增添的阅后即焚、敲门等保密功能,使涉毒活动更加隐蔽,目前已形成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确定交易信息,再用支付宝、网银、红包等付款,贩卖者对毒品采取伪装或夹带等方式,使用快递包装运送,初步形成“网络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销售”的贩毒模式,仅2014年在公安部开展的清理互联网涉毒专项行动中,仅7起专案就锁定涉案QQ群近百个,涉毒QQ号2000余个,先后抓获重大涉毒嫌疑人717名。同时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易溶、无色等物理特性,目前制贩者将它添加到许多常见物品当中,目前已出现添加到巧克力、棒棒糖、果冻、烟卷、凉茶的案例,甚至还出现类似于邮票形状的“含片”,即将毒品溶解后喷涂在厚贴纸上,吸毒者将“含片”置于舌下含服[5]。最后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制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医药分家新政的推广及药品信息系统建设的滞后,导致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不断面临滥用、非法贩卖的风险。
  
  (五)危害频现、影响恶劣
  
  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不断蔓延,接触人群也逐渐显现出滥用之后的社会危害性,据《中国禁毒报》(2015年12月1日)披露:新精神活性物质会在滥用者脑中形成奇幻景象,并促使其在现实中做出极其异常的行为,甚至发生恶性伤人案件;同时其滥用行为已从普通民众蔓延至公务员甚至军队等特殊行业,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4]。另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报告显示:经吸毒人员数据库与刑事案件数据库比对,2014年全国破获涉毒人员相关刑事案件14.9万起,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12.1%,其中因筹集毒资而引发的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4.7万起,更有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300余起[6],其中《法医学杂志》刊登的《吸毒后杀人并食尸至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例》一文被媒体广泛报道,该案中一名男子吸毒后将一名女子杀死,并将其开膛破肚,啃食心脏、子宫等内脏,而后被内脏卡住喉部导致噎死。文章披露男子生前曾吸食过冰毒,但吸食冰毒却极难找到啃人食尸的案例,故文章大胆推测,男子可能同时吸食了增加肾上腺激素分泌和自发性咀嚼运动的甲卡西酮(该案中未做相应检测)[7]。此外,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具有兴奋、致幻的作用,会使吸食者产生高度的性需求,近年来性传播疾病(含艾滋病)与新精神活性物质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8],据泸州市疾控中心的相关数据显示,近三年,性传播疾病在性工作者、同性恋者等易染毒群体中呈快速增长态势,且女性更容易感染HIV、梅毒、HSV和HBV等性传播疾病,从而给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带来巨大压力。
  
  二、第三代毒品管制的瓶颈

    (一)立法滞后,列管迟钝
  
  目前我国惩治毒品犯罪法律体系是着眼于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犯罪而建立的,针对第三代毒品还存在明显短板。首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名单数量太少。目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5年版)中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总共列管129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但与目前存在的60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比,还有相关数量的活性物质未列管,故给犯罪分子“打擦边球”的机会,如甲卡西酮2010年被列管后,犯罪分子随即修改合成技术,转而制造替代品乙卡西酮,而乙卡西酮2015年才进入列管名单[1]。其次是列管程序复杂、标准不一。由于在讨论列管时专家组出现分歧意见导致论证环节多次反复,大大拖长了列管过程时间,虽在2015年9月出台的《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也制定出“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新型毒品快速临时列管机制,且还规定了正式列管9个月的时间上限,但由于《列管办法》对快速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指导性差的缺陷,防控效果仍差强人意。最后审判环节量刑标准多靠酌情。虽然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有《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版)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年武汉会议、2008年大连会议)等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中对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量刑通常采用“综合考虑其致瘾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等概括式表述,且明确规定“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及“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等“灵活条款”,再加之《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版)只含有156种药物的折算标准,但随着《列管名单》的不断扩大,使《折算表》的司法实践作用越来越局限,从而使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遏制力度始终未形成高压严控态势。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2014年宁夏银川“蓝莓案”,该案警方缴获由药草、香料和其他化学物质混合制成的“合成大麻素”类新型毒品“蓝莓”400余克,经鉴定该物质药效作用与大麻相似,但毒性却高出大麻4-10倍,但相关指导性法规文件无明文规定,且“合成大麻素”当时尚未进入列管名单等因素影响,司法机关最终无法对涉案人员提出诉讼[1]。
  
  (二)打击乏力、综治滞后
  
  首先尖刀力量有待加强。作为现阶段禁毒主力军的公安缉毒队伍在与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的长期斗争中逐占上风,但在第三代毒品面前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储备有限、战法捉襟见肘、应对力不从心的窘状。经走访得知,笔者所在单位的禁毒部门尚无一人能清楚地说清第三代毒品的基本知识、危害风险和打防对策。其次管制多元亟需整合。目前对毒品特制前体的管制已有多部法规,如已先后制定修订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涉及的部门有公安、农业、安监、食药监、经信委、商务及海关等政务部门,且各地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尺度宽严不一、标准参差不齐,从而造成管控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最后前体管理陷入迷局。“制毒前体”是指能被直接用来合成毒品的化学原料,以及盐酸、硫酸等制毒必需的常见配剂,而“特制前体”通过改变常见制毒前体化学结构即可获得,且许多“特制前体”就是常见的大宗化学品,在日常的化工生产或制药过程中广泛使用,目前尚未纳入管控范围。且当一种前体被列管后,犯罪分子会迅速寻找“前前体”,通过“前前体”生产“前体”最后制造毒品的迂回战术赢得管控工作时间差[8]。如2008年“K粉”的前体羟亚胺被列管后,制造羟亚胺的“前前体”邻酮当时仍是未列管的普通化学品,直至2012年才被国家管制。再如麻黄碱被列管后,溴代苯丙酮迅速取而代之,2014年溴代苯丙酮被列管后,邻氯苯基环戊酮、3-氧-2-苯基丁腈等“前前体”又及时填补了制毒原料空缺。
  
  (三)宣传失准、导向偏差
  
  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俱乐部药片”、“派对兴奋剂”,在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兜售时往往采用欺骗性宣传,常常贴上“不会上瘾”、“合法兴奋”等标签(甚至国内个别地方已出现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以传统毒品替代品“戒毒药”的名义对吸毒人员进行兜售),再加上“从众文化”、“群体行为”等心理因素的干预,使涉毒人群不断扩大,年龄、阶层进一步混杂,使传统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效果不强、标靶不准的苗头倾向,甚至国内民众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开始熟知的事件,竟不是通过正规禁毒宣传的途径,却是2015年9月13日澳大利亚第九频道《60分钟》播出一名澳洲普通公民到中国合肥卧底的纪录片《卧底在中国》[1]。此外一些演艺明星、富裕阶层将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一种“圈子文化”、“身份象征”、“创作需要”,这种所谓的“名人效应”给自己的追随者带来一种不良导向,使更多易染毒人群游走在涉毒边缘。
  
  三、应对第三代毒品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立法,弥补漏洞
  
  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蔓延扩散之势,首要任务是不断完善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使各项应对工作有法可依。首先是要对目前执行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等规范性法规及时进行补录完善,特别是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变异更新加快的趋势,不仅要加快临时列管工作,而且还要积极探索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适度对新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类推定性,即以新出现毒品的主要化学成分、药效功能、生物有害性等几个主要指标快速予以先期概括定性,为后继侦查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其次是对各政务部门规定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汇总,进一步理清监管法规体系,更好地形成监管合力,减少法规“扯皮打架”的现象,避免管控链条出现空转脱节,同时还要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细则逐一进行标准化审核,以便管控工作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最后是要建议全国人大及时启动对《刑法》、《禁毒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及时出台包含打防新精神活性物质内容的《<刑法>修正案》、《<禁毒法>修正案》,从而为打击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综治,形成机制
  
  首先各级禁毒委要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要有一个清醒准确的认识,要将其作为新时期下的禁毒工作重要内容,要重视总结提炼打防第一、二代毒品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可行模式,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展趋势,及时创建打防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顶层制度设计体系。其次公安专业禁毒队伍要迅速转型,不断强化训练,提升能力,同时以专业禁毒队伍为“种子教官”,通过合成作战、实战协作的方式,不断增强公安整体队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决胜能力”,使目前对第一、二代毒品的总体优势持续得以固化壮大,坚决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蔓延扩散。再者各政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工作职责,且要加大沟通衔接力度,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其中卫计委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力争对公安部门查获的涉毒人员逐一进行特定疾病检测,同时对特定患病人员的患病趋势,依法定期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此外还要对医药分家后,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加强管控,除了严格以往的存药控制及处方保管等制度外,还要对管制药品售卖进行联网查询,实现自动复核;教育部门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加大对中学及大学阶段的思想引导工作,主动采取形式灵活、内容生动的禁毒宣传方式,使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准确认识真正在青少年群众中“入脑入心”,形成条件反射;安监、食药监部门要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化学品加大管制力度,完善监管链条,确保“数量清楚、来往清晰”;农业、经信委、商务部门要在确保管制物品生产、流通正常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体系。最后建立督促、考评、问责机制。要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打防工作纳入社会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督促、考评、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执行到位、不留死角、成效显着。
  
  (三)有的放矢,重点突破
  
  近年,一些特定种类的新型毒品犯罪已经呈现出地域性、关联性等特点,故在下步打防工作中要认真梳理已有的案件信息、情报线索,争取发现内在规律,从而达到重点突破、集中整治的预期目标。如甲卡西酮类案件,近年以来主要以山西长治籍人员作案为主,且以“长治筋”为品牌开展行销活动。再如福建长汀籍人员集中生产麻黄碱案件,据统计全国相关数量的麻黄碱均由长汀籍人员生产。因此对于重点区域的高危人群要加大关注力度,对有劣迹前科、行踪可疑等重点人头要及时采取工作措施,争取形成挤压效应或精准打击。同时要加大易制化学品、管制化学品的源头治理工作,比如目前山东年产冰毒“前体”溴素1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80%,涉及企业145家,山东省整合公安、安监、商务等部门对145家企业建立“管控户籍”,实行动态监管、实时管控,最大限度地堵塞了管控漏洞。又如麻黄草管控,目前已成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主产地的宁夏、内蒙古、甘肃等省和主销地的天津、四川、安徽、吉林、河北等省进行对接,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实行从产地到车间的全程监控。再如成都市以公安、商务、经信等部门牵头,对化工领域的僵尸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中的僵尸帐户进行定期清理,避免不法分子以此“借尸还魂”,同时还兴建化学品集中处理工厂,有效破解制毒废料无害化处理难题。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据禁毒通报显示,我国目前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主要生产国之一,但主要是接国外“订单”进行个性化生产(即“策划药”),虽在我国极少数地方曾出现过区域性流行的情况,但目前而言尚未形成大区域的蔓延扩散,其主要贩卖地和消费地均在欧美国家,通常境内犯罪分子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伪装成化工肥料、工业原料出口通关。因此要加大与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执法机构的沟通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在国际条约、双方协议的框架里探索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摧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产业链条。同时在国内的打防治工作中,要积极引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会社工组织介入等方式,加大对涉毒人群、易染毒人群的干预工作力度,多用柔性态度、灵活工作方式,减少这些重点人群的抗拒情绪和质疑心理,使禁毒宣传工作不流于形式、社区帮扶落到实处、个人情感得到舒解抚慰、生计有所保障,使重点人群找到归属感与亲切感,从而回归社会主流,远离毒品危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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