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不法分子为规避毒品列管制度所作出的有意设计,因其翻新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征而与传统毒品的产生与性质存在显着差异。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问题,虽然我国采取了对策性的管制策略,但其仍然是传统列管手段的沿袭,并未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性相兼容,导致在司法适用上已难以满足打击与审判需要,以及在合法性、明确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相当不足。为有效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应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域外毒品列管的探索经验,构建以授权正当性为保障、以规范毒品内涵为基础、以毒品科学分级为主线、以快速与临时列管为补充的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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