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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国内首例4-氯甲卡西酮(4-CMC)案:常州Sxx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08-29 22:15:5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苏0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建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汤建彬、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经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x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于2016年3月份左右,通过互联网向张光毅(另案处理)购买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让供货商直接邮寄给上海的货代人员李x(另案处理),后安排李x、黄xx将此次购买的4-氯甲卡西酮分批次邮寄至境外客户。上述孙xx安排李x、黄xx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十七批次被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份并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扣押,合计重量15854.43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李x、黄xx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上海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6.黄xx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孙xx,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走私、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孙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辩称:张xx发货经常有数量不足的情况。
  
  孙xx的辩护人辩护称,1、孙xx购买4-氯甲卡西酮的目的是为了卖给国外客户,属走私行为,其购买行为与走私行为目的一致,应认定为走私毒品而不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2、4-氯甲卡西酮系新类型毒品,其危害性和成瘾性不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国家禁毒委发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是孙xx犯罪之后才发布,不能作为本案折算依据及量刑依据;3、本案的毒品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且本案缺少对查获毒品提取检材的相关证据,不能确认检材与查获毒品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4、孙xx从张xx处购买4一氯甲卡西嗣后,张光毅并未直接邮寄给孙xx,张xx是否按约定的20千克足量发货现无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张发货时数量不足的可能性,故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应以实际查扣数量15854.43克来认定;5、孙xx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代上线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破获制毒团伙犯罪提供了帮助,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孙xx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张xx(另案处理)购买约20公斤114-氯甲卡西酮并让供货商直接邮寄给上海的货代人员李x(另案处理),并由李x、黄xx等人将此次购买的4一氯甲卡西隅酮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上述孙xx安排李x、黄xx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十七批次被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份并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扣押,合计重量15854.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查验货物暂不放行通知单等书证,证明2016年3月11日、3月19日、3月29日、4月19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物控处接连查获三十余票由上海寄往英国的快递包裹。经关员查验,快递包裹内有白色、浅棕色晶体等,与申报不符,遂被海关扣留。被扣邮件运单号为:EA209086049CN、LX937799892CN、LX938214257CN、LX938396285CN、LX937076316CN、LX937342820CN、LX937469193CN、LX937640182CN、LX937640179CN、LX937640165CN、LX937469180CN、LX937735194CN、LS635417544CN、LX936500365CN、LX936500379CN、LX936476913CN、LX936476900CN、LX936867185CN、LX937735225CN、LX941458594CN、LX938652607CN、LX938652598CN、LX939368821CN、LX938069634CN、LX938069585CN、LX937368583CN、LX937368606CN、LX937368597CN、LX937368570CN、LX939159923CN,RH315646584CN
  
  2、邮办处进出口邮件查验记录、EMS邮件面单复印件,证明2016年3月14、和3月21日,上海吴淤海关缉私分局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特快出境邮件监管中,发现3件寄往英国,邮件编号为EE606184167CN,EE606184140CN,EE606184502CN的邮件图像异常,经查验,邮件中为铝质包装不明白色晶体1袋,经检毒试剂检测呈阳性反应。
  
  3、海关查扣的可疑邮件面单、查扣的实物照片,证明被海关查扣的上述可疑邮件的运单号及实物图片。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沪毒检字[2016]490、491、492号),公安部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6J26号),证明海关查扣的出境邮件中,以下17件LX937342820CN、LX937640165CN、LX938069585CN、LX937640179CN、LX937640182CN,LX936476900CN、LX936476913CN、LX938069634CN、LX937469180CN、RH315646584CN、LX937368570CN、LX937368583CN、LX937368597CN、LX937368606CN、EE606184167CN、EE606184140CN、EE606184502CN快递邮件中查获的可疑物品中检出4一氯甲卡西酮成分。
  
  5、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上海海关缉私侦查机关对上述分批次查获的4-氯甲卡西嗣出境邮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6、被告人孙xx供述笔录,证明其明知4-氯甲卡西酮(4一CMC)被国家列管后,仍从湖北枣阳张xx处购买了约20公斤,通过在上海的货代李x、黄xx等人分批发往国外的事实。庭审中,孙xx辩称,张xx平时发货中经常有数量不足的情况。
  
  供述节录:我主要是做化工产品中间体的。不固定做什么,有客户需要我就帮忙找国内生产商订货。我平时就在外贸P2P网站上找到外国客户以后,然后根据客户需要在互联网上找供货商,网上订货后让供纲商直接通过快递方式发货至我指定的有国际业务的货代处,再由货代通过EMS方式发往国外。我找的货代比较固定,有李x、黄xx,都是上海货代。我非法走私违禁化学品?主要是4-CMC,我知道4-CMC属于国家管制的化学品。2016年3月初,我从湖北枣阳的一个供货商那定了20KG的4-CMC。当时对方用QQ联系我的,跟我说有20KG的4一CMC,我想着有客户需要的,于是就同意从他那边拿了20KG的4-CMC。在QQ里商量好的价格是3500元/公斤。这批货的货款是我用我公公许海龙的光大银行的银行卡转账给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卡是湖北枣阳的,户名是"张xxJJ),具体货款金额是在7万元左右。我喊他直接把货发到上海货代李x那边的。
  
  我跟货代李x是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有生意往来的,他通过网上平台找到我,向我推销海外货运代理业务。后来我们就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的,平时找他往境外走货都没有问过我走的具体什么东西,我对他怎么包装货物怎么走流程也从来不问,这些都是他负责的。一般情况下,我每个月在李x那里走货出境大概就30件左右,很多都是正常的不违规的化学品。
  
  4-CMC是供货商通过顺丰快递发到上海李x那边的,当时发货的具体单号我没有了,快递上写的就是李x的货代地址,留的是"李先生",电话就是李x的号码139569846xx,供货商发了货就告诉我快递公司和具体单号。
  
  我购买的4-CMC发到李x那儿以后,就通过QQ把境外客户的地址信息发给他,然后由李x负责把货按照我的要货量,把我发到他那里的4-CMC重新包装发货。2016年4月以后,李x那里有三单货被上海海关扣下来以后,我就喊李x把存在他那里的4-CMC都转到了黄xx那里,而且跟李x也没有生意上的往来了。
  
  李x那边被扣的三单货是2016年3月份的三单货,其中有两单货是同一天发的被扣下的,这两单货都是走的4-CMC,这两单货是英国的同一个国外买家问我购买的,每单货都是1KG包装。
  
  我是2012年年底认识黄xx的,认识以后我就经常从黄xx这边走货,每个月从他那边大概要走100多笔货。
  
  2016年3月至4月间,黄xx那边被扣下7票货。当时货物被扣下来,黄xx用QQ跟联系的,跟我讲说有7批货被扣下来了,好像还把7批被扣货物的单号发给我。我被扣的7单货在黄xx那边也应该是有记录的,如果黄xx提供了被扣的7单货的货号,我也是能认可的。被扣的7单货主要就是4-CMC,发往英国。
  
  我们开始有业务联系以来都是一个月结算一次运费,都是他算好了然后把明细的运费单发给我看,但我电脑里没有长久保存,现在估计都没有了。我会核对运费,然后用许海龙的光大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运费打到他给我的开户名为"朱玲玲"的农行卡上。
  
  我通过黄xx寄往境外的化工品一般有两种快递方式,一种是邮政EMS,一种是E邮宝,面单上写的品名都是衣服、裙子之类的普货品名。主要是4-CMC,大约有10公斤左右。我曾告诉过黄XX,邮寄这些化工品向海关申报时不要写真实品名,可以伪报成普通物品,这样隐蔽性更强,不易被海关部门查获。
  
  7、证人李x证言笔录,证明其从事出口快递业务,涉及普通货物及化工类货物的出口。帮常州孙xx发货的流程是:孙xx的货是供货商从不同的地方用快递方式发给自己。自己按孙xx的要求往境外发。帮孙xx发货的快件基本都有纪录,被扣的面单号上海海关已跟自己核对过,自己还通过顺丰快递把货转过给上海另一个货代黄xx。
  
  证言节录:我在上海借用庆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做出口货运代理。我帮一个常州、客户往境外发货,被上海海关扣下来几批货,这些货有问题。出问题的有六单货,海关扣下后,我对照了自己电脑里的发货记录,确定扣下来的货是从我这里往境外发的。被扣的六单货是化工品,白色晶体小颗粒,用铝第袋包装的,一袋一公斤左右。是常州赵小姐(孙xx?下同)的货。她的QQ号我电脑里有,昵称F和耀辉。
  
  赵小姐的货主要是化工品,她都是从不同地方用国内快递发到我那里,估计是供货商或工厂直接按赵小姐的要求发的。货到之后,赵小姐会用QQ和我联系,告诉我该批次货编号是什么,然后也会发收货人的详细信息给我,包括编号,数量,国家及收件入地址等,我按照她给的编号,把货标记好,走正常途径发往国外。我们是通过支付宝结账的。
  
  我被扣的六单货都是2016年3月份左右发的,到4月份我就知道货被扣了,是我发货的下家具体联系快递的公司告诉我的,我没有把被扣的情况告诉赵小姐,她那段时间也问我的,是她主动发QQ联系把货号也发给我看,问我货的情况,但我就随便找了理由把货被扣的事给混过去了。我每次发完一单货就会把货单号通过QQ发给她的,她自己应该都会上网查询这些货的动向的。我有时候货被扣,赵小姐就会让我把剩下没发的货转给其他货代那里,喊其他货代走货。我记得最多的是给上海货代黄xx。赵小姐每月在我这里发货三四十单左右。
  
  除了上面六单货,还在3月份左右和这六单差不多时间发往国外的另外三单货也被上海海关扣下来了。这扣的三单货是通过EMS走的,4月19日左右,上海海关找到我,和我核对过被扣的三单货的信息,我就把赵小姐的情况向上海海关汇报了。这三单货我电脑里也有的。这三单货也是颗粒状,白色晶体,用铝第袋装的。一单一公斤。都是发往英国的。
  
  孙xx是通过许x支付宝支付费用的,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7110和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833都和支付宝绑定的,主要收款的是建行那张卡。
  
  8、证人黄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是做国际货运代理的,国内最大的一个客户是常州一个叫孙xx的,孙是做医药中问体的贸易商。帮孙xx往境外邮寄货物的流程,一般都是孙自己在国内供货商处买了化工品,供货商通过快递将货物直接邮寄到其公司,快递费用由孙xx从一个姓许的光大银行账户上打到自己的女朋友朱玲玲的农行账户上。被海关查扣的数单货物在公司电脑有发货清单记录。其中有一批货是上海"李先生(李x)发来的。期间自已发现有单货一直没到国外客户手上,其用QQ和孙xx联系,告诉她这几单货的情况,和她说货有可能丢掉了,但孙xxQQ里讲货是被海关扣掉了。
  
  证言节录:孙xx从国内供货商处买了化工品,然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直接邮寄到我们公司来,客户要货的时候,她就会将客户的址址,货物的编号、数量发QQ给我,我帮她把货物快递发往境外。我公司在出口货物过程中存在伪报货物品名的情况。我将客户给我的品名改成易于通关的货物品名后,交由其他货运公司通过邮政E邮宝系统出口到国外。伪报的一般是化工品,但是化工品出口需要检验报告等单子,为了通关方便,我就将这些化工品伪报成普货,如衣服、帽子和饰品等货物,并制作相应面单后交由其他货代公司出口,这样做是不符合通关规定的。我是为了维持生意客户才这样做的。我的最大客户是孙xx,每月有一两单货,占我公司业务量的二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去年10月份左右,我了解到行业内有很多人把化工品伪报成普通货物品名后,通过邮政的E邮宝出口到境外的情况,于是我就主动找到了上海戎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丁阳,想通过丁阳这边将化工品伪报成衣服、饰品等普货品名出口。我的代理费是由孙小芳从一个叫许峰的光大银行账户上打到女朋友朱玲玲农行卡上的。我是通过网上信息联系到丁阳的。我自称叫朱万成。丁阳自称是吴经理,为什么他不用真名我不知道。我一开始是直接和他说我有化工品需要出口,可不可以伪报成普通货物后通过他这边出口,他说可以,我就把货物面单上打上衣服或饰品等品名交由丁阳这边出口,出了几次比较顺利,我们就一直这么做了。我平时帮孙小姐发货都会有发货记录的,我一般都会记录货物编号、数量、发件人姓名,收件人国家,还有发货单号。我每个月走的货物清单会通过QQ发给她,她核对后通过网银将运费打到我提供的农行账户上,账户名是朱玲玲。她好像是用光大银行的账号转账给我的。2016年3、4月份的孙小姐被扣的货物好像是白色颗粒状的东西。这些被扣的货物从哪里发给我的我记不清了,但记得有一批货是上海李先生发给我的。被扣货物单号我电脑里会有。我帮她发那些货物的当月并不知道东西被扣掉了,后来到了5月份左右,我网上查询那些单号,发现有九单货一直没有到国外客户手上,我当时知道这个情况以后,我用QQ和孙小姐的QQ联系,告诉她这个情况以后,孙小姐和我讲上海李先生那里有货被上海海关扣掉了,她说我这里的九单也是被上海海关扣掉了。我记得我当时把丢掉的九单货的货号用QQ发给孙小姐的。被扣九单货都是白色颗粒,用铝锚袋包装的,每单货都是一袋,重1公斤左右。
  
  9、证人丁阳证言,证明自己为黄xx代理向境外邮寄化工品的事实,经辨认有部分货单与海关查验扣押相符。
  
  证言节录:我印象中2016年一个叫朱xx(黄xx,下同)的根据我司在58同城上发的公司宣传广告加我QQ,咨询我能不能通过我司向国外邮寄化工品,我告诉他可以试试,试了几次之后发现没有被查到,之后我就一直帮朱万成邮寄化工品到国外了。一般是寄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欧美国家,美国最多。都是通过E邮宝走的。朱万成让我寄的化工品包裹面单品名一般都是婚礼饰品、睡衣、礼服、长裙等普通物品名称,从未写过化工品。朱万成和我结算邮寄费用每次都是通过一个叫朱玲玲的支付宝账户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的。经我本人查看?并在纽门软系统中查底,你们出示的七单面单照片中有六张面单对应的包裹是朱万成通过我这里寄到国外的化工品包裹。分别是LX938069634CN、LX938069585CN、LX937368583CN、LX937368606CN、LX939368597CN、LX937368570CN。另外一张LX939159923CN的面单号我电脑中没有。另RH315646584CN也是朱万成通过我寄往国外的化工品包裹。上述八个快递单号对应的包裹中的物品,我只知道是化工品。
  
  10、证人张明东证言,证明自己经营湖北枣阳立天化工厂,2014年下半年开始生产4-CMC,2015年被国家列管后就不再生产了。存货由儿子张xx通过网上卖的。
  
  11、证人张xx证言,证明自己家开了一个小化工厂,父亲负责生产,自己负责销售。生产4-CMC等产品,产品主要卖给一个QQ备注为"F"的女客户。2015年10月份4一CMC被列管以后,她还买过大约20公斤左右的4-CMC,大约3000元左右一公斤,一共6万元左右。她买的产品都是发到上海货代李x或黄xx那里的。货款是她用光大银行的卡转过来的。
  
  12、书证清单,证明从孙xx使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中发现的货代李x帮孙xx发货的清单,其中有6单与海关扣押运单号相同。2016年3月8日,发往英国。单号LX936476900CN、LX936476913CN;3月14日,发往英国LX937342820CN;3月16日,发往英国LX937640165CN、LX937640179CN、LX937640182CN。
  
  13、孙xx与李x的QQ聊天记录,证明在两人的聊天内容中,聊到有多个包裹被海关扣留,有将化工品充普货出关的情况,其中有运单号EE606184140CN、EE606184167CN、EE606184502CN与海关查扣的部分运单号相符。
  
  14、孙xx与黄xx的QQ聊天截屏,证明黄xx代理的LX937368566CN、LX937368570CN、LX937368583CN、LX937368597CN、LX937368606CN五单货被查扣。
  
  15、黄xx电脑中的发货清单,证明从黄xx电脑中提取到黄xx帮孙xx向境外邮递化工品的发货记录清单,2016年7月16日,黄xx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孙xx。其中运单号为LX937368570CN、LX937368583CN、LX937368597CN、LX937368606CN、LX937469180CN、LX938069585CN、LX938069634CN、RH315646615CN的货物与海关查扣的单号相符。
  
  16、孙xx手机QQ与黄xx的聊天记录,证明黄xx帮孙xx向境外邮寄化工品的快递单编号,其中LX938069634CNLX938069585CNLX937368583CNLX937368606CNLX937368597CNLX937368570CNRH315646584CNLX937469180CN等八单与海关查验扣押的单号相符。
  
  17、常州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孙xx电脑中的"复件发货清单",证明货代李x帮孙xx向境外邮寄化工品的部分快递单编号,其中LX937342820CN、LX937640165CN、LX937640179CN、LX937640182CN,LX936476900CN、LX936476913CN等六单与海关查验扣押的单号相符。
  
  18、孙xx与李x的QQ聊天记录图片,证明李x帮孙xx向境外邮寄化工品的部分快递单编号,其中EE606184502CN.EE606184140CN.EE606184167CN与海关查验扣押的单号相符。
  
  19、孙xx的供述、孙xx与黄xx手机QQ聊天照片,证明在孙xx的手机中,发现了黄xx帮孙xx向境外邮寄化工品的运单号,其中LX937368570CN、LX937368583CN、LX937368597CN、LX937368606CN与海关查验扣押的单号相符。
  
  20、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随案移送电子光盘、孙xx电脑中的发货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孙xx使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中发现清单一份,系2016年2月至4月间孙xx通过货代向境外的发货记录。其中2016年3月8日,3月14日3月16日发往英国的运单号为LX936476900CN、LX936476913CN、LX937342820CNLX937649165CN、LX937640179CN、LX937640182CN的货物与海关查扣的货物运单号相同。
  
  2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从侦查机关对孙xx住所新北区长兴好日子家园6幢甲单元402室进行搜查,扣押了孙xx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存折等物品。
  
  2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侦查机关对孙xx使用的部分账户进行冻结的情况。
  
  2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对账单,证明孙xx使用许海荣的账户,在2016年1月至7月问向朱玲玲(黄xx女朋友)账户有过7次转账打款记录,每月一次;2016年3月15日,分3次向张xx账户转账打款计84000元。
  
  24、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揭发及抓获经过。
  
  2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xx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明知4-氯甲卡西阑已被国家列管,仍从国内购进后向境外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应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孙xx购买4一氯甲卡西酮的目的是为了卖给国外客户,属走私行为,其胸买行为与走私行为目的一致,应认定为走私毒品而不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设置为选择性罪名,是基于上述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其本质上属于一罪的范畴,并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孙xx购买4-氯甲卡西酬是为了贩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因其是向境外贩卖,其行为又符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依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指控其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4-氯甲卡西酮系新类型毒品,其危害性和成瘾性不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国家禁毒委发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是孙xx犯罪之后才发布,不能作为本案折算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毒品4-氯甲卡西酮是国家新列管的毒品,刑法、司法解释尚未对其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但是2016年国家禁毒委委托国内专业研究机构对新列管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调研、论证。经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国家禁毒委发布,供执法实践中参考。孙xx的行为虽发生在折算标准发布前,但毒品的性状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且折算标准也不涉及溯及力之争。故司法机关将该折算标准作为执法依据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毒品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以及"本案缺少对查获毒品提取检材的相关证据,不能确认检材与查获毒品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毒品的查获、扣押、送检等过程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相关鉴定报告也载明检材取自于本案查扣的相关运单包裹,鉴定报告与查获毒品之间具有对应性。且本案鉴定机构均具有鉴定资质。故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孙xx当庭所提:"张xx平时发货时经常有短少的情况",以及辩护人所提:"孙xx从张xx处购买4-氯甲卡西酮后,张xx并未直接邮寄给孙xx,张xx是否按约定的20千克足量发货现无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张发货时数量不足的可能性,故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应以实际查扣数量15854.43克来认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其一,张xx是按1千克/袋的包装直接发给上海货代的,从查获的17件货的情况来看,数量不足的情况确实存在;其二,除了海关查扣的15854.43克4一氯甲卡西酮之外,侦查机关并未收缴到其他4-氯甲卡西酬,也无证据证明已有4-氯甲卡西酮被走私到境外,故现证据仅足以证明被告人孙xx走私、贩卖15854.43克4-氯甲卡西西同的事实,认定其走私、贩卖20千克证据并不确实充分。故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孙xx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代上线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破获制毒团伙犯罪提供了帮助,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孙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上线卖家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破获制毒团伙起到了一定作用,虽不符合立功构成要件,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安民
  审判员朱文箭
  审判员苗跃进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詹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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