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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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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中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情况
2015-12-02 10:29:40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尚未列入国际管制目录,具有制造上的主观故意性、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上的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滥用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从滥用情况看,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仅次于大麻的第二大滥用物质,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我国也已发现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个案,但尚未形成规模性滥用。从社会危害看,尽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和长期生理损害尚在论证,但吸食此类物质诱发的恶性暴力案件屡有发生,相当部分与自杀、自残、暴力攻击相关,社会危害日益显现。从更新速度看,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即是为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生产的,其品种更新速度极快,当某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后,很快即有新的替代物质被创造出来。据联合国毒罪办发布的《2015年世界毒品报告》,全球已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九大类共541种,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数量244种。从生产制造看,据联合国毒罪办和相关国家通报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核查,目前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当一部分在我国生产。“长三角”等地一些具有化工、医药知识的人员受境外贩毒团伙利益诱惑驱使,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联络,根据境外不法分子品种、数量等需求,采取订单式生产并经邮寄等渠道输出,并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上述特点,尤其是其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上的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给列管、执法等管制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其管制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及早关注、高度重视,在推动列管、执法打击、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开展了大量工作。

  立法列管方面,除较早管制的氯胺酮外,2010年以来,我们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回应国际关切,主动、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继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领先于联合国列管,且列管时尚未在国内形成滥用。列管后,海关基本未再查获该13种物质。这次新出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主要针对的也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首次增列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增列数量和品种均有重大突破。

  执法打击方面,公安部指挥、协调有关省市并与20余个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成功破获“张正波案件等一批有国际影响的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

  国际合作方面,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收到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多个国家执法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大量线索核查请求。对于这些国际核查请求,我们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缔结或签署的国家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办理,对无相应条约和协议规定的,则本着互惠原则积极予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2012年以来,公安部禁毒局共协助相关国家核查并反馈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近百件。

  技术检测方面,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层出不穷的特点,我国注重对其开展相关实验分析研究,目前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已拥有对未知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化学结构鉴定的能力,截至目前完成各地公安、海关送检的1200余份可疑物质的鉴定工作,从中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120余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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