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首页 > 当前位置:>毒品各论 > 新精神活性物质 > 正文
新精神活性物质
新出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情况
2015-12-02 10:27:21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新《办法》共计十条,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的机制、标准、数量、品种、程序、时效等做了详细规定,附表中共计增列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我国传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突破有:

  (一)列管机制更完善。过去我国精麻药品列管办法以及目录调整由药监部门牵头负责,何时启动列管取决于药监部门的评估。新《办法》区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和目录调整由禁毒主管部门即国家禁毒办主导,提升了非药用类物质列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列管标准更负责。过去我国对精麻药品的列管是把联合国已经列管或国内出现制贩滥用、对国内已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作为必要前提。新《办法》统筹考虑当前和今后、国内和国外等多种因素,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的标准,这既符合当前工作需要和实际,更体现了我主动为国际禁毒事业负责的立场和态度。

  (三)列管品种更广泛。2010年以来,我国已分两次增列了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办法》此次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大突破了原有每次调整的列管数量。此次增列的品种全部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品种,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时,根据国内外毒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的变化更新,国家禁毒办还会适时启动新一轮列管工作。

  (四)列管程序更专业。新《办法》在列管的启动主体、程序上有别于传统列管办法,主要包括各地禁毒办组织滥用监测、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加强重点监测、国家禁毒办提交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论证、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家禁毒办向公安、药监、卫生部门提出列管建议、三部委完成列管等环节,工作程序紧密衔接,不设临时列管,直接进入正式列管。

  (五)评估工作更规范。新《办法》规定成立专门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药监、卫生、工信、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考虑非药用物质与临床药品的根本不同,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物质往往不具备药用价值、制造目的即为吸食滥用的前提,明确了“成瘾性或成瘾潜力、吸食危害性、制贩走私非法性、滥用及扩散性、国内外社会危害性”五项评估标准,不再进行对药理、临床应用价值的论证。评估工作将更严谨、科学、高效、规范。

  (六)列管时效更迅捷。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各项程序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如,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在3个月内完成,三部委列管工作一般在半年内完成,明确规定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总共不超过9个月的列管时限,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评估工作也会视情加快,列管工作的时效大大提高。

  (七)违规责任更明确。新《办法》明确,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精麻药品,一旦列管即正式列管而非临时列管,原则上禁止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者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的出台,是对我国多年来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一次系统规范和总结,是对既有精麻药品列管工作的有效补充和丰富,实现了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能满足工作需要。同时,新《办法》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充分考虑了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和制贩滥用形势,考虑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在国内和国际的实际影响,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同时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禁毒事业的积极贡献。这一具有创新性的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的有效措施,必将对国内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产生明显震慑作用,必将对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工作带来积极影响。

  为最大限度发挥《办法》的实际效用,国家禁毒办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推动落地实施。增强各地各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严重性和管制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公安、药监、卫生行政、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滥用监测、风险评估、进出口查缉、法律惩处等工作,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二是全面排查摸底,加强核查打击。由公安禁毒会同药监等部门及时掌握列管品种的生产、走私、滥用情况及变化,梳理排查未列管前在网上发布制贩信息的公司、人员等;加强日常监测和情报线索核查,实现对列管物质的依法打击;及时发现新的变更替代品种,发布预警,适时启动专家评估和列管。三是做好滥用监测、物质检测等基础工作。国家禁毒办将组织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国内滥用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国家毒品实验室将尽快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标准,并提升检验鉴定能力。四是推进新列管物质定罪量刑标准制定。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抓紧推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及时制定最新管制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个国际性的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众所周知,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从欧美发达国家实验室中“设计”出来的,其深加工环节和消费市场也主要集中在国外。世界各国应坚持“综合平衡、责任共担”的原则,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合力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加强情报线索通报,完善对网络渠道监管,合力应对利用互联网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活动。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这一国际难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