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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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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欧美制造
2015-06-30 16:49:48 来自:新华网 作者:周斌 阅读量:1

  据介绍,新精神活性物质系不法分子通过对毒品分子结构进行微小修饰或改变、人工合成的毒品类似物或衍生物,具有与毒品相似的兴奋或致幻效果,但是尚未列入国际公约管制清单,也未列入特殊化学品管理,我国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未对其进行管制。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确实有境外贩毒团伙利用中国作为化工大国的情况,通过互联网、电话向中方境内个别小企业订购此类物质。但是,部分国外机构和媒体罔顾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是个国际性难题,无视中国禁毒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突出成效,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这一国际难题归咎于中国是不负责任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我国非常关注此类物质在欧美国家的滥用问题,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管制。

  积极推动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列管进程。我国根据国情积极推动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积极探讨采取便捷、有效的临时管制措施,加强正式列管前的管制工作。早在2001年,我国就将氯胺酮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管制,并于2005年提至一类精神药品目录。2010年9月1日,我国主管部门将“四甲基甲卡西酮”(4-MMC)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管。2014年1月1日,又列管了苄基哌嗪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除存在20多万人的氯胺酮滥用群体外,其他类精神药品总体滥用规模不大,目前仅发现滥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个别案例。

  列管前加强行政干预。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将一种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需多个职能部门科学评估,历时较长。为此,我国在将相关可能被滥用的物质列管之前,积极采取国内行政干预措施,防止其被非法使用。

  积极配合其他国家开展案件线索国际核查。对于国外执法部门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国际核查请求,我国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缔结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办理,积极协助开展相关工作。自2012年以来,公安部禁毒局共协助相关国家核查并反馈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30件。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建议相关消费国加强对有关实验室的管控,抑制巨大的市场需求,抑制滥用人群范围扩散,不要一味推脱责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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