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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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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发展趋势及管制中的主要问题
2015-06-24 17:30:14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特性

  (一)制造的主观故意性。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狡诈的毒品制造者为规避法律管制而被设计出来,是出于逃避打击,在原毒品基础上进一步修饰所得。制造者为获取暴利并逃避法律制裁是该类物质被制造并泛滥的最主要原因。

  (二)法律上的非管制性。新精神活性物质同其“母药”(法律上的毒品)化学结构极为相似,但从化学概念讲,二者属于不同物质,故在制造之初均为非列管物质,不受法律管制。

  (三)种类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90个国家报告发现了3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分为七大类(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哌嗪类、氯胺酮类、植物类、其他),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数量234种。一旦某一物质被列管,新的替代物很快被创造(通常6周左右),品种数量逐月增长。

  (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新精神活性物质同其“母药”药效相似甚至更强,会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诱发恶性暴力案件。卡西酮类、苯乙胺类以及色胺类物质均有致幻作用,大量吸食后可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进而自残或暴力攻击他人。2011年,美国毒物控制中心接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例达6134例,大部分与自残和暴力攻击他人相关。同时,由于丧失理智,吸食者攻击他人的手段往往十分残忍,攻击对象也多为身边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好友。2012 年5 月美国迈阿密发生的一裸体男子攻击一流浪汉并啃掉半张脸事件,凶手当时即吸食了一种为“浴盐”的卡西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英国对2012年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研究发现,滥用4-甲基甲卡西酮人群的自杀及自残率远高于正常人群。日本研究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是滥用管制毒品导致案件数量的7倍。芬兰对严重交通肇事者抽样分析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比例达7.7%,成为交通事故主要诱因之一。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还会引发急性中毒以及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各国报道的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导致死亡案例逐年上升,2010年英国滥用卡西酮类物质致死人员达65人。

  (五)滥用人群的广泛性。目前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人群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以年轻人为主,滥用比例已超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欧盟官方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欧盟15至24岁人群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比例平均为4.8%,仅次于天然大麻。美国国立药物滥用研究所调查显示2012年11.3%的高中学生承认使用过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美国红杉毒理实验室近年收集40余万份尿样,检出合成大麻素和卡西酮类物质比例分别为10%和8%,高于冰毒比例。我国由于缺乏完整的监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目前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整体情况尚不可知,但是滥用个案时有发现,北京、辽宁、四川等地在娱乐场所缴获的植物碎叶或花瓣状样品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2013年破获的“上海张磊案”(犯罪嫌疑人张磊指使他人研制并向英、俄、美、澳等50余个国家出口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3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显示,已有广东、海南、云南等地分销商购入新精神活性物质并向“90后”人群出售,虽然总量不超过1千克,但可供数万人次吸食。

  二、当前国际上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主要措施和我国管制中的主要问题

  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些国家和地区着手建立了预警机制,并力图寻找有效的管制手段,全力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势头。今年3月,第58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正式将AH-7921列入1961年公约表一进行管制,将2,5B-NBOMe(2C-B-NBOMe)、2,5C-NBOMe(2C-C-NBOMe)、2,5I-NBOMe(2C-I-NBOMe等3项物质列入1971年公约表一进行管制,将N-benzylpiperazine(BZP)、JWH-018、AM-2201、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MDPV)、Methylone(beta-keto-MDMA)、Mephedrone等6项物质列入1971年公约表二进行管制。欧盟自1997年开始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工作,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欧盟早期预警系统。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更新迅速等特点,很多国家采用快速的、严格的管制措施:一是临时管制。当发现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并预计可能存在滥用风险时,可采取为期1至2年的临时管制,管制措施等同于正式列管毒品。二是类似物管制。将与现有管制毒品化学结构类似且对人体作用类似或强于管制毒品的物质纳入管制范围。三是骨架结构管制。将含有特定化学骨架结构的物质全部纳入管制范畴。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也及早关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加快管制进程,2010年9月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管制,2013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JWH-018、MDPV、恰特草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同时,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公安部指挥、协调上海等地警方成功破获了“上海张磊案”,抓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毒枭张磊;江苏警方成功破获了“南京彭博案”。尽管如此,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新的突出问题,我国在立法、执法、管理等各领域仍存在诸多不适应。

  (一)列入管制进程慢。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精麻药品管制目录,需进行药品可行性专家论证,但新精神活性物质与临床药品本质不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无法组织专家从药品角度进行论证;同时根据我惯例,将某种物质列入管制的前提是联合国已管制和已造成国内滥用。上述因素导致我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进程严重滞后。

  (二)物质检测难度大。目前仅国外少数几家公司能提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标准物质,价格高、品种少,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标准检测方法还是空白。我国具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数量极为有限,在缺少标准物质情况下,目前仅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能完成未知物质结构鉴定,此项工作对仪器种类、精度和操作人员水平要求较高,目前尚难向基层推广。

  (三)调查取证难度大。新精神活性物质走私案件一般跨国、跨省,异地协作、国际司法协助事宜较多。“上海张磊案”一案涉及英、俄、美、德、法、澳等20余个国家,调查取证任务繁重,查清嫌疑人邮寄物品品名、境外人员参与和国内研发、生产、销售情况有相当难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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