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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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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
新型毒品社会人格分离行为研究
2014-11-07 21:28:38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一直是一个兼容涵摄各学科的广阔范畴,而犯罪学领域内的研究,无疑应当是极具理论指导价值的重要学科方向。但是,长期以来的毒品问题探讨,往往较多地围绕在包括毒品的危害、吸毒者的初次涉毒原因及社会层次、毒品相关的衍生犯罪(诸如滥用毒品所诱发或导致的各种越轨行为),以及毒品外围犯罪(诸如制毒、贩毒、容留吸毒等)这些课题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上,却较少地直接从犯罪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剖析吸毒者的毒品滥用行为与其自身的犯罪倾向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西方犯罪学者曾经通过区分犯罪行为(behavior)与犯罪性(criminality)这两个概念,明确指出过犯罪性实际上就是行为人自身人格特质(personalitytrait)中的犯罪倾向(propensity)的体现,而犯罪不过是意图满足这种基本倾向的行为。[1]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吸毒者的毒品滥用行为与其自身的反社会倾向之所以有联系,乃在于“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能够满足犯罪性倾向。犯罪和吸毒都能够提供直接的、容易的和肯定是短暂的快乐。”[2]然而,正如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之下,有人选择了犯罪但也有人奉公守法一样,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在相似的生活环境中,为什么有人成为了毒品滥用者而有人洁身自好?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作为表面现象的毒品滥用,其背后则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特质的一种外在表现。换言之,即毒品滥用的背后,事实上反映了特定行为人的一种潜在的反社会人格表征。

  本文的论证路径选择新型毒品(区别于以海洛因为代表的阿片类传统毒品)滥用者为分析对象,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现阶段新型毒品的蔓延及滥用之危害,已经渐有超越甚至取代传统毒品之趋势,更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毒品的药理特性决定其在分析吸毒者的人格特征方面存在天然短板(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对照分析将始终贯穿于本文论述中)。本文在结构上将首先比较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之特性,分析新型毒品所谓的心理依赖性之实质;其次将对照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特征与新型毒品滥用者的三方面契合点;其三将进一步揭示反社会人格作为滥用新型毒品的深层次原因,并为下一步的实证研究提出一定的参考性意见。

  二、反社会人格研究中传统、新型毒品的取舍

  所谓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personality),亦称“悖德型人格”、“社会病态人格”,即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PersonalityDisorder)应当明确的是,根据目前通行的理论,反社会人格在心理学上属于人格障碍中的一种,而与之并列的各种人格障碍类型中,就有一种是包括毒品滥用现象在内的“药物滥用”人格障碍。正如美国心理学家Lauren·B·Alloy等人曾在研究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当忽视APD(反社会人格障碍)和药物滥用之间的重叠之处。符合药物滥用的人当中至少有50%也具有反社会人格。关于谁是初级的—反社会行为还是吸毒—这可能对病源学以及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反社会型人格在多大程度上喝酒并用毒品来获得与他们相关的强化物?吸毒者‘看上去’是反社会的这在多大程度上只是由于他们吸了毒?这些都是重要的但还没有得到回答的问题。”

  鉴于上述两类人格障碍之间的重叠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对毒品滥用与反社会人格之间进行关联研究的时候,必须要避免的矛盾之处在于:我们需要对吸毒者所表现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特征加以区分,即这种反社会表现,究竟是由于毒品天然的毒理特性给吸毒者造成的生理影响所导致的,抑或是吸毒者自身固有的反社会性人格特质?因为,只有后者,才是我们在本次理论研究中专注的对象。有鉴于此,本文在论述中,考虑根据现阶段理论界通行的标准,对毒品进行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的区分[5],并认为传统毒品的性状决定了其不适于进行反社会人格的考察,而选择以新型毒品作为本文分析的对象。

  (一)传统毒品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

  从药理和毒理学角度而言,相对于新型毒品,传统毒品在研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其成瘾性主要体现在对毒品的生理依赖性,并且伴随有严重的躯体戒断症状。这是导致吸毒者发展成为滥用者的最主要原因。根据2006年上海开展的“新型毒品滥用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研究”中,对两类吸毒者的调研统计显示,从吸毒者的主观判断来看,有75.9%的海洛因吸食者承认自己在生理上有瘾,而新型毒品吸食者在这方面的数据仅为11.8%;另一方面,使用药物成瘾与依赖量表(Susman&Ailles,2001)对吸毒人员进行客观测量的比较结果也得出了相符的结论:海洛因吸食者成瘾的比例为87.8%,新型毒品吸食者成瘾比例则为35.95%。可见,新型毒品的生理依赖性要远低于传统毒品。这从有学者对吸毒者的走访中同样能够得到佐证:“海洛因生理成瘾性大,不吃不行,会想方设法弄钱去吸,肯定会去偷去抢,会干坏事。但使用新型毒品可以控制,有钱吃,没有钱不吃,我不会为了它去做任何事情,更加不会玩这个东西,去要做点让别人看不起的事情。”

  正因为传统毒品的吸食伴有一种近乎强迫性的生理需求,这就使我们在研究中产生了一个近乎无解的判断难题,即传统毒品的依赖者究竟是为了追求吸毒带来的快感与刺激,抑或吸毒仅仅是为了缓解生理上的痛楚?换言之,我们因此就无法判断行为人在吸毒上的主观意志,因为前者是积极谋求,而后者则是被动延续。甚至社会普遍观念中“吸毒(此处指传统毒品)使人飘飘欲仙”的描述,在有学者对海洛因滥用者所做的访谈中也受到了彻底的质疑(一位35岁男性吸毒者自述):“以前我对吸毒者也看不起,觉得这些人就是追求享受……可我吸了以后从来也没有感觉到什么飘和享受,第一次刚吸完感觉就是难受,以后再吸只是因为不吸更难受。所以我有时也在想,最好能安乐死,这样活着也很痛苦。”

  由此看来,即使传统毒品依赖者所表现出的反社会人格状态真实存在,但这种反社会表征到底是其所固有的人格特质,还是受到生理依赖性的影响所被动展现出的不真实情状,我们不得而知。有鉴于此,尽管国内曾有学者针对海洛因依赖者,进行过DSM-IV人格障碍诊断调查,并初步得出了反社会人格在海洛因依赖者中所占比例很高的结论。但是,这份调查不仅年代较早(完成于1998年),样本偏少(仅为30例患者),同时并未关注本文所提出的传统毒品固有的问题。因此这一调查结论是否能够准确反映海洛因依赖者本来的真实人格是值得怀疑的。

  (二)新型毒品作为研究对象的优势

  摇头丸、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在国外又被称为“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顾名思义,这说明新型毒品主要在两方面与传统毒品有着质的区别:其一,制毒方式的区别,即新型毒品并非通过毒品原植物的提取加工,而是直接通过人工化学合成的方式,在实验室生产制造的;其二,是制毒目的的区别,即新型毒品几乎不存在任何药用目的,纯粹是为了实现使用者的一种特殊的快感体验而制,因此又在酒吧、迪厅、会所等娱乐场所广为流行。笔者以为,上述两方面区别能够很好地为新型毒品滥用与“药物滥用”之间划清界限,这有助于本文在对新型毒品滥用者与反社会人格进行理论探讨时,不至于面对APD和药物滥用之间的重叠性障碍。关于这一问题,国内已有学者明确分析指出:“吸食海洛因等麻醉性毒品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药物滥用’,因为它们原本属于药物,少量使用具有很好的麻醉镇痛效果,滥用才成为有害的毒品。不少最初走上海洛因吸食道路的人,是起源于生理镇痛的需要。但是新型毒品不能称为‘药物滥用’,因为它们中间很多原本就不是药物,而是为不正当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特别合成的有毒化学品。”可见,新型毒品作为吸毒者反社会人格的考察对象,能够较好地避免技术层面的难题。

  新型毒品的另一方面研究优势,在于相对而言较为符合行为人理性选择的心理模式,因此更能够较真实的反映行为人的人格特质。如前所述,由于传统毒品强烈的生理依赖以及戒断症状,使得传统毒品吸食者对于毒品的谋求与依赖,在主观上存在一种严重的意志不自由状态。换言之,正是因为传统毒品一经沾染之后,随之而来的生理依赖性,即使对一名具有正常自控能力的理性人而言,也是很难抗拒的,因此才使得传统毒品用于分析滥用者真实人格时存在天然缺陷。相比之下,新型毒品则恰恰相反,滥用者基本都是为了追求吸食带来的刺激感与快感,出于一种娱乐性的目的甚至是作为消遣性的手段而使用的;不仅仅是一种追求另类享乐的主动谋求,同时还有一定的群体亚文化作为其背景支撑。这一定论的佐证,可以参考有学者对上海吸毒人员的调查结果。该调查通过与海洛因吸食人员的对比,鲜明的归纳出了新型毒品的这种“群体性使用”和“娱乐性使用”两大特点:“‘群体性使用’表现为,新型毒品使用者首次吸毒时就有很多人在场的情况高达69.52%,而在海洛因吸食者中这一比例仅34.61%。‘娱乐性使用’表现为:一方面,新型毒品吸食者的首次用药地点和经常性用药地点都以娱乐场所为主,而海洛因吸食者的首次用药地点和经常性用药地点却都以私人住房为主;另一方面,尽管同伴提供和黑市购买是两类吸毒人员共同的两种主要毒品获得途径,但仍有15.3%的新型毒品吸食人员是从娱乐场所半公开、半合法地销售中获得了新型毒品,而海洛因吸食者从娱乐场所获得海洛因的情况则十分少见。”可见,以新型毒品滥用者作为反社会人格的考察对象,能够较为真实的反应此类群体的人格共性。

  (三)新型毒品心理依赖的实质

  现阶段的各类研究在关注两类毒品的滥用现象时,通常做简单的一分为二式的表述,即传统毒品的成瘾,主要侧重于生理依赖;新型毒品成瘾,则主要侧重于心理依赖。事实上,如果从本质上看,传统毒品也有较强的心理依赖,只不过其心理依赖主要源于一种躯体上的舒适感与满足感的欲求;相比之下,新型毒品的心理依赖则更多的偏重于一种刺激性神经体验的怀念与依恋。有学者通过调研得出了如下结论:“同海洛因、鸦片等阿片类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具有成瘾性强但身体依赖性相对较弱的特点,表现在滥用后容易上瘾,从尝试性使用很快发展到强迫性滥用阶段,但在突然停止使用后不出现显着的躯体戒断症状。”“在使用新型毒品的人群中,虽然承认生理成瘾的人数只占11.8%,但承认心理成瘾的人数却达到37.4%。”

  由此可见,所谓的新型毒品的心理依赖,实际上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心瘾”。也就是说,尽管突然停止吸食并不会出现传统毒品那样的戒断症状,但就吸毒者内心的主观感受而言,如果有适当的条件与环境,依然会为了体验那种神经性快感而复吸(诸如经济条件许可,或重回涉毒的娱乐场所)。然而,上述调查结论的问题在于,如果因此就一概而论的认定“新型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这是有失偏颇,甚至是过于绝对化的,因为并非所有的新型毒品使用者都产生了“心瘾”。事实上,如果从该学者用于统计的总数达730名新型毒品吸食者样本来看,承认心瘾的吸毒者所占比例可谓非常之低,或者说远远不像人们按常理认为的那样高。这就为本文所提倡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的契机。质言之,正因为较少地存在躯体依赖,则心瘾就成为导致新型毒品滥用的关键因素,但是对于新型毒品产生心瘾的却又仅占吸食者整体的一部分。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由此假设,那些产生心瘾的新型毒品滥用者的背后,必有其人格特质上的共性存在?换言之,对于新型毒品的心理依赖,完全可以视之为滥用者群体自身人格特质的一种外在表达!(这一逻辑理路,正如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犯罪倾向的一种外在表达方式一样)至此,我们已经达致了本文的一个阶段性结论,接下来需要我们进一步论证的是,既然新型毒品滥用者群体存在共性人格特征,那么这种人格特征是否能够被理解为反社会人格?

  三、新型毒品滥用与反社会人格之契合点

  关于反社会人格的特征,美国精神病学家HerveyCleckley花费了职业生涯中绝大多数时间致力这一研究,他对反社会人格特征的归纳,被学界广泛地引用和承认。Cleckley在他的着作中将反社会人格者的特征归纳为所谓的16条“Cleckley标准”,这无疑已经成为经典性的论断。以此为理论基础,再结合当前较为通行的DSM-IV-TR所列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诊断标准,美国学者将其概括为五个基本要点:(1)在15岁之前开始并且在成年期继续违法或有社会不支持行为的历史;(2)在工作、性关系、亲子关系或财务职责中没有表现出忠诚和责任感;(3)易怒和攻击性;(4)鲁莽和冲动的行为;(5)漠视真理。如果以这些重要的反社会人格特征为理论支撑,再重新审视新型毒品滥用中的“心瘾”的由来,我们就不难发现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如下三方面契合点,这就为我们在一种毒品滥用现象与犯罪心理学概念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关联。

  (一)低唤醒水平与强刺激性需求

  根据关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低唤醒水平假说,我们可以明确获知,此类人格障碍患者的特征性皮质兴奋水平是导致他们的反社会性以及喜欢冒险行为模式的主要原因。如果从这一假说出发,则能够顺理成章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因为APD患者的神经系统兴奋的唤醒水平极为低下,所以他们才会主动去采取更多的刺激性行为,以使自己冷漠的神经或情绪能够兴奋起来。进而,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症状往往可以理解为获取足够的兴奋度,比如实施撒谎、悖德、违法、破坏等诸般行为。而新型毒品,由于其从毒理学而言,一反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麻醉类效果,呈现出一种给神经官能带来的包括强兴奋(以冰毒等苯丙胺类毒品为代表)、强致幻(以K粉为代表)在内的强刺激性,因此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低唤醒水平下的APD患者所需要的兴奋强度。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他们一经尝试新型毒品,就极有可能产生强烈的“心瘾”以至于滥用,这可谓两者之间的首要内在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类理论研究在国内并未获得广泛的重视,但是在国外,低唤醒水平假说早已不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同时并得到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支持。例如:“Raine等人发现,在他们所调查的那些15岁的研究对象中,中枢神经系统以及自主神经系统存在明显差异,那些后来犯罪的研究对象的皮肤电导比较低,休息的时候心率比较低,有较多的低频脑电波的活动明显慢,这些都提示了他们大脑的兴奋水平较低。”另外,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RobertD.Hare)也曾得出过相似的研究结论:“一些反社会型病态人格者的脑电图类似于儿童时期的脑电图,有较多的慢波,是脑电唤醒水平较低的脑电类型……某些反社会型病态人格者对刺激表现出病理性的渴求,说明其唤醒水平较低……麦卡罗克和费尔德曼建议,既然反社会型病态人格的生物学基础是唤醒水平低下,那么,像苯丙胺一类的兴奋剂就可以用来治疗反社会型病态人格。”这些低唤醒水平的研究已经足以说明,新型毒品滥用与反社会人格障碍之间存在本质性关联。

  (二)新型毒品滥用中广泛存在的无责任性关系-导致传染性疾病(艾滋病)增长

  一个几乎要成为常识性共识的现象是,作为娱乐手段而滥用的新型毒品已经与性放纵、性滥交等无责任性关系密切到了不可分割的地步。而在这点上,又与海洛因等阿片类传统毒品滥用者存在质的区别,因为后者一般说来并不会耽迷于性活动,况且从毒理学而言,传统毒品的长期吸食者甚至还会对性丧失兴趣。对于此类现象,国内有学者已经进行了较为可信的调查:“使用新型毒品后有兴奋感、发泄欲和性冲动等反应者的比例高达53.7%;54.8%的人承认有临时性伴,这些临时性伴包括恋人或情人、熟悉的朋友、不太熟悉的朋友、商业性交易者和娱乐服务场所偶遇者等;22.6%的人承认调查前的三次性行为对象不是同一个人;28.1%的人承认与因用药而结识的新朋友发生过性关系;10.4%的人承认用药后发生过群交或滥交行为。”

  如果说,以上统计表明,吸食所产生的性冲动是由于新型毒品的药理特性所致;那么,该学者进行的以下个案访谈所获信息,则进一步说明,新型毒品滥用者对于无责任的性活动,所采取的无疑是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甚至已经形成了一种吸毒亚文化。部分新型毒品滥用者称:“不瞒你说,吸大烟(海洛因)后我有五、六年都没有性生活了,可以说,吸大烟的人生活里就没有‘性’这个字眼,女孩子看都不要看的,根本就没想法。结果,‘溜冰’(指吸食冰毒)以后又有性欲了,而且还挺强的,一般都是十几、二十个男男女女在一起,一次肯定不止一个人了(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一个人满足不了的,这个(冰)吃了以后(性欲)会很强的。”“群交太普遍了。不玩那个(群交),只吃药还有什么意思。”换言之,相当一部分滥用者是出于这种混乱的性发泄需求,而诉诸于新型毒品这一刺激手段。

  至此,反社会人格的第二层关联已不需要任何提示,因为任何评价反社会人格的具体标准几乎都会涉及“轻浮混乱的性生活”这一指标。这是由于APD患者往往会有缺乏罪恶感与缺乏爱这两方面特征,这在性活动上就直接表现为一种对于刺激性快乐的毫不掩饰以及毫无羞耻的追求,且乐此不疲。他们在满足自身快乐的时候是迫切的,但却很难对他人(性活动的对象)产生多少热情与情愫。对他们而言,新型毒品是一种堪称完美的宣泄媒介,因此,滥用与心理依赖感的产生是一个毫不意外结果。如果结合第一部分关于低唤醒水平的研究引证,我们不难发现,APD患者滥用新型毒品的缘由,并非出于吸毒本身,而是他们内在的特质性需求所致,新型毒品只不过恰好逢迎了他们的这种需求。(这也就是笔者为什么主张对于新型毒品依赖患者的矫治,应当侧重于心理治疗层面而非传统医学临床层面的理由。其深层原因见下文详述。)

  (三)新型毒品滥用者的易怒与攻击性表现-扰乱社会治安

  事实上,这一层面的关联又一次体现出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另一方面区别。这就是毒品滥用者在实施可能的违法行为时机方面存在的显着不同。由于海洛因依赖者每日都需要一定量的毒品接续,如若断货,则会出现生理戒断上的所谓“生不如死”般的痛苦,因此一般都是出于对毒品的强烈渴求,为获取足够的毒资而不惜犯罪,即他们是“为吸毒而行不法”。但新型毒品却恰恰相反,由于其本身的定位就是一种娱乐消耗物,而既然是追求刺激的娱乐,则当然是量入为出,因此我们很少听闻有人会为了吸食摇头丸或K粉而铤而走险。所以,新型毒品滥用者的种种易怒或攻击性、暴力性表现,则主要是在他们吸食了新型毒品之后才发生的,即“吸毒后而行不法”。如果从暴力性这一层面上看,那么吸食之后的性欲亢进与滥交行为同样可以归入此类。同时,有调查显示“过量或长期使用新型毒品,还往往会使吸毒者在毫不自觉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自残、自杀乃至杀人行为。”

  如果言止于此,似乎有人会认为这与反社会性人格并无多少关联,因为这明显是在毒性操控之下实施的诸般行为。但是,我们绝不能忽略,本文所讨论的乃是新型毒品的滥用者而非初涉毒品者,即他们对于吸毒之后,自身可能出现的种种失控行为非常清楚。即便如此,他们在明知且并无生理依赖的前提下,依然选择了重复吸食,其原因无非是身处这样一种暴力倾向性状态是新型毒品滥用者所欲求的。换言之,这样做能够满足他们的“心瘾”,意即一种几乎是任意妄为、无法无天的精神状态很过瘾。这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毒品的毒性了。更何况,对于现实发生的种种攻击性或伤害性事件,我们也绝不能以诸如“这些新型毒品滥用者都是惯于寻衅滋事的街头小混混”之类的理由来搪塞。因为无论是新型毒品流行之初,还是现阶段,都有一种亚文化称之为所谓的“新潮、高级的娱乐享受”(相比之下,吸食传统毒品业已为他们所看轻),似乎并不仅仅是“街头混混”,甚至在具备一定社会层次的群体之中同样存在相当数量的滥用者。由此可见,新型毒品滥用者群体之间的共性并不在于财富地位、社会层次,以及是否实施暴力性行为,仅仅在于一种对于该类毒品刺激性效果的“心瘾”。本文始终强调的一点是,要理解这样的“心瘾”,就需要我们从新型毒品滥用者的反社会的人格特征之中去寻找答案,而非孤立分离的去考察一个个“心瘾”的外在表现。

  三、深层原因:规范之外的压抑人格释放

  根据上文分析,本文其实已经揭示了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与反社会人格之间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密切关系。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尝试做如下表述,即那些对于新型毒品产生了强烈心理依赖的吸毒者,实际上就是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当然,笔者的这一结论亦仅限于理论假说,尚未得到任何实证的检验。事实上,如此表述可能会有遭致误解之虞,因为读者也许会以为是由于新型毒品的作用,才使得毒品滥用者变成了APD患者。然而,就如前文所澄清的那样,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即正由于他们是APD患者,所以才会对新型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依赖—“心瘾”。再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产生新的疑问:究竟为什么APD患者一经尝试新型毒品,就会有极大的可能对其产生“心瘾”?或者说,新型毒品对于APD患者到底意味着什么?由此看来,上文所揭示的三方面关联因素已经不足以充分回答这类疑问。换言之,APD患者对于新型毒品所固有的强刺激性的依赖度,仅仅回答了该问题的表面,其背后仍存在更深层次原因有待深入探讨,而本文的解释如下:

  如果我们单看前文引述的反社会人格特征五项要点的第一项“在15岁之前开始并且在成年期继续违法或有社会不支持行为的历史”,往往就会先入为主地认定,唯有亲身实践过反社会行为的人,才有可能是APD患者。但事实上行为与人格特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我们常常可以从行为中分析出一个人的人格特质。其原因在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倾向,仅仅说明他能够几乎毫无罪恶感的实施诸如悖德、违法等反社会行为,但并不代表他就不忌惮实施该类行为可能造成的惩罚性后果。如在犯罪心理学的语境下表述,则反社会人格不过是替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自我辩解”时消除了最大的良心障碍,而他们在做出决意时仍须经历一种以趋利避害之本性为基础的“动机斗争”,这点并不因此而转移。换言之,APD患者绝不会因为他有反社会倾向,就将一切法律与社会规范都抛诸脑后(尽管其内心确实对规范持抵触态度),去无所顾忌的实施任何不法行为。正如“Cleckley标准”所揭示的那样,表面迷人、具有良好智力且无不良记录的APD患者是可能存在的,只要不法行为可能招致的制裁后果对他产生了充分的阻遏效果。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具有反社会人格的行为人都是精神上的被压抑者,无论他有否实施过反社会行为,也无论他身处怎样的社会阶层。进而言之,既然行为受到了规范的约束而无法如愿展开,则无形中就等同于APD患者自身的真实人格遭受了现实压抑而无从满足。此时,如果有一种游离于规范之外,近乎无责任的释放人格的方式存在于侧近,那么,这种方式对于上述APD患者的诱惑力将是无可比拟的。新型毒品,对于APD患者的意义就在于此,这也就是所谓“心瘾”的本质所在。

  新型毒品对于神经官能的强刺激性,几乎能够满足APD患者的一切潜在欲求;作为娱乐放松工具的定位,以及相伴的群体性亚文化氛围,使他们被社会规范所压迫的人格得以充分的舒展;而生理依赖不明显这一特质,又使他们在滥用毒品时减轻了更多的心理负担……如此种种,新型毒品滥用为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提供了一种近乎世外桃源般的境地。深刻认识了这一层内容,对于我们从全新的视角理解新型毒品滥用现象,以及制订更为有效的矫治策略都是不无裨益的。

  四、结语:实证考察之提倡

  现阶段,新型毒品的传播与泛滥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增长迅速且日益严重的社会性问题。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在2009年侦破的十起重大毒品案件中,竟有八起案件与冰毒(含制毒原料麻黄素)以及氯胺酮(含制毒原料羟亚胺)这类新型毒品直接相关。仅此一项,就足以说明新型毒品问题正在取代或者说已经取代了传统毒品的地位,成为我国禁毒事业面临的首要问题。然而,相对于公安系统在禁毒工作中的雷厉风行、战果卓着而言,学术界关于新型毒品的理论研究,虽然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有诸多缺憾与空白。鉴此,要对新型毒品的滥用现象做出正确的防治对策,就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出发,全方位的理解、认识这一全新领域;唯有正视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根本性区别,才能够开阔治理思路,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

  本文以犯罪心理学为主要学科理论依据,北京自愿戒毒中心研究结果,针对新型毒品滥用群体的人格特征,结合分析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在研究中的问题,尝试做出了如下推论:新型毒品的心理依赖性背后,事实上反应了吸毒者群体中一种共性人格特征;而这种共性人格特征实际又与反社会人格障碍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深层原因,在于新型毒品对患者而言,是一种释放自身被规范所压抑的人格的最具吸引力,且最少责任的媒介。当然,这些不过是本文的理论假说,至于成立与否,最终需要进一步实证分析的检验。笔者认为,通过实证调查统计手段,考察“新型毒品滥用者群体中,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吸食者所占比例”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为相应的实证检验结论,将直接关涉到对该类群体矫治方式方法的重新评价与设计。如果在具有“心瘾”的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中间,用一种替代物品去满足吸毒者的心瘾需要,这将会是为我们带来的一种全新的戒毒思路。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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