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毒品各论 > 新精神活性物质 > 正文
新精神活性物质
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情况的报告
2014-10-13 08:59:01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基本情况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是: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这些物质一般通过对现有毒品的化学结构进行修改获得,不但具有类似列管毒品的麻醉、兴奋或致幻作用,而且能逃避法律的管制,因而其生产、贩卖和滥用形势日益严峻。
  
  目前UNODC已监测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达251种,已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的数量234种。根据结构特征和作用药理,UNODC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7大类:
  
  (1)合成大麻素类。该类物质主要是模拟天然大麻对人体的作用,其成瘾性和戒断症状也与天然大麻类似,长期吸食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及精神错乱,同时也存在致癌的风险。
  
  (2)卡西酮类。该类物质主要是卡西酮的衍生物,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会引起严重的大脑损伤,目前该类物质导致精神错乱、自残及暴力攻击他人的案例已有很多。
  
  (3)苯乙胺类。该类物质主要包括苯丙胺衍生物及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两个类别。前者以类似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为主,后者则能产生强烈的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这些物质可导致大脑损伤和精神错乱。
  
  (4)哌嗪类。该类物质一般为苯基哌嗪或苄基哌嗪的衍生物,具有类似于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兴奋和致幻作用,但效果较温和,持续时间也更长。
  
  (5)氯胺酮。该物质在我国属于已列管的精神药物。
  
  (6)植物类。该类别包括恰特草、鼠尾草、帽蕊木等含有精神活性物质的植物。
  
  (7)其他。包括色胺类、氨基茚类、苯环己基胺类、镇静类等多个类别,分别具有致幻、兴奋、麻醉、镇静等作用。
  
  以上类别中,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包含的物质数量最多,其滥用也最为严重。在国家毒品实验室对全国样品的检测中,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的物质都有发现。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情况监测
  
  新精神活性物质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为评估其滥用规模,很多国家和地区启动了相应的监测计划。目前监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问卷形式的调查,另一种是基于生物样本(血样、尿样、唾液)的分析统计。前一种方式操作简便,成本较低,但结果笼统,针对性较弱。后一种方式统计数据更为精准,但需要收集足够量的样品并进行实验室分析。样品收集可以是针对整个人群的抽样,例如设置道路调查点对机动车驾驶员随机取样,也可以是针对高危人群的取样,例如对某段时间内所有严重刑事罪犯进行取样分析。根据各国的监测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其滥用比例已超过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管制毒品。欧盟官方于201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欧盟15至24岁的年轻人群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比例平均为4.8%,其中在英国、拉脱维亚、波兰和爱尔兰的比例高达8%、9%、9%及16%,仅次于天然大麻位居第二。美国国立药物滥用研究所(英文缩写:NIDA)也有类似的发现,其调查显示2012年11.3%的高中学生承认使用过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仅次于天然大麻的36.4%,而承认使用过卡西酮类物质的比例也有1.3%。美国红杉毒理实验室在近年来收集的40万余份尿样中,检出合成大麻素和卡西酮类物质的比例分别为10%和8%,高于甲基苯丙胺的比例5.6%。
  
  (二)不同国家流行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有较大区别。该现象可能与各国滥用者的偏好以及管制法律有关。美国是合成大麻素滥用最严重的国家,据美国专家介绍这是由于美国对政府雇员、军人以及医疗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药物滥用筛查,很多天然大麻成瘾者在接受检查前会改为吸食合成大麻,以避免尿检呈阳性。而在荷兰吸食大麻属于合法行为,因此该国几乎没有滥用合成大麻素的情况。新西兰有滥用苄基哌嗪的传统,2008年16至64岁人群中滥用苄基哌嗪的比例即达到5.6%,高于苯丙胺类物质的比例2.1%,这是因为该国滥用人群认为苄基哌嗪是一种安全和温和的药物,可用于替代甲基苯丙胺。英国滥用最多的则是4-甲基甲卡西酮(属于卡西酮类物质),2010年15至24岁的年轻人群使用该物质的比例达4.4%,与滥用可卡因的比例相同。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尽管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的时间尚短,其成瘾性和长期健康损害还不明确,但近年来它们对社会的危害已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诱发恶性暴力案件。卡西酮类、苯乙胺类以及色胺类物质均有致幻作用,大量吸食后可能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甚至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进而自残或暴力攻击他人。2011年,美国毒物控制中心接到滥用MDPV(属于卡西酮类物质)的案例有6134例,相当一部分与自残和暴力攻击他人相关。英国对2012年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研究发现,滥用4-甲基甲卡西酮人群的自杀及自残率远高于正常人群。日本研究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是滥用管制毒品导致案件数量的7倍。芬兰对严重交通肇事者抽样分析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比例达到7.7%,仅次于苯丙胺类物质和丁丙诺非,证明该类物质也正成为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
  
  (二)损害吸食者健康,诱发各类疾病甚至死亡。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常见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甚至引发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各国报道的滥用新精神物质导致死亡的案例数量正逐年上升,例如英国报道2007年至2010年间,滥用苯丙胺和MDMA致死的案例分别由78例/年和71例/年降至37例/年和5例/年,而滥用卡西酮类物质致死的案例由0例/年上升至65例/年。新精神活性物质致死案例增加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该类物质出售时,外包装往往标示“安全”、“合法”等字样,滥用者被误导,认为与管制毒品相比它们不会损害健康,从而过量吸食导致死亡。二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更新换代极快,效力更强的物质不断被合成和销售,滥用者无法掌握它们的安全使用量。例如第一代合成大麻素的代表JWH-018及JWH-073对人体的作用与天然大麻有效成分四氢大麻酚类似,而第二代合成大麻素的代表JWH-122和MAM-2201对人体的作用已高达四氢大麻酚的15倍和100倍,如果按原剂量吸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三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存在高比例的混合滥用情况。由于种类众多,分销商往往存有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出售的情况十分常见。从缴获样品看,“Spice”、“K2”等制品中,往往含有3种以上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模拟MDMA的致幻片剂中,也常含有多种哌嗪类物质。从生物样品看,瑞典监测项目发现呈阳性的尿样中,一半以上含有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代谢物。由于药物对人体存在协同作用,混合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会给健康带来更大风险。此外,由于酒精能增加人体对药物的吸收和利用,因此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时饮酒会使风险显着上升。英国研究了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203个恶性案件,发现其中高达84%的案件由酒精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使用导致。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警及管制
  
  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些国家和地区着手建立了预警机制,并力图寻找有效的管制手段。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及效果介绍如下: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体制。欧盟是最早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地区。自1997年起,欧盟已开始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工作,目前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欧盟早期预警系统(英文缩写:EWS)。该系统的核心是欧盟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英文缩写:EMCDDA)和欧盟警察组织(英文缩写:Europol),二者均拥有各自的分支机构,前者是欧盟各国负责药物滥用信息收集的研究机构组成的Reitox网络,后者是Europol在各会员国的联络单位。当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欧盟任一国家发现后,相关信息即通过分支组织上报至EMCDDA和Europol,二者共同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向其他国家的分支组织通报,并起草联合报告至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根据报告决定是否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该物质生产、运输及滥用可能导致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危害,以及采取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该风险评估由EMCDDA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并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欧盟理事会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入管制。2009、2010、2011及2012年,欧盟早期预警系统已分别发现24、41、49及7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有效提高了欧盟各成员国对相关物质的重视,促进了危害严重物质的列管进程。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法。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即是为了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的,因此当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管制后,该物质的滥用往往大幅下降,但同时又有新的替代物质被创造出来。以美国为例,最初JWH-018是滥用最严重的合成大麻素,占尿检阳性样品总数的87%。但自2011年3月列入管制后,该物质迅速被另一种合成大麻素AM-2201取代,占阳性样品总数的比例高达99%。卡西酮类物质也存在同样的现象,2011年以前美国滥用最多的卡西酮类物质是MDPV和methylone,二者合计占阳性样品总数的90%,但自2011年11月列入管制后,二者几乎在市场上消失,而新出现的另一种卡西酮类物质PVP异军突起,占阳性样品比例达85%。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国采取了很多不同于传统毒品管制方法的措施,从指导思想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临时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英国、德国、丹麦、荷兰及西班牙等国使用,其核心是当相关部门新发现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并预计该物质可能存在滥用风险时,可采取为期1至2年的临时管制,管制措施等同于正式列管毒品。在此期间,警察及卫生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对该物质的危害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正式将其列管。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德国和荷兰,临时管制文件由相关部门的部长签署即生效,而不用提交议会审议通过,这有效保证了临时列管的及时性。二是类似物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使用,其涵义是“与现有管制毒品化学结构类似,并且对人体作用(兴奋、麻醉、致幻)类似或强于管制毒品的物质也属于管制范围”。该方法通过类似物的定义,有效解决了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问题。但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原因是“类似物”本身就属于含糊不清的定义,法庭很多情况下无法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管制毒品的“类似物”,而美国目前也没有建立关于“类似”标准的具体解释。三是骨架结构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俄国、澳大利亚和诸多欧盟国家使用,其涵义是将含有特定化学骨架结构的物质全部纳入管制范畴。该方法实际上属于“类似物管制”的延伸,定义更为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有效解决了通过化学修饰创造新的物质从而逃避管制的问题。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两处不足:一是不含已管制骨架结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仍持续被发现和滥用。例如,美国于2012年中期将所有骨架结构为萘甲酰吲哚、苯甲酰吲哚和苯乙酰吲哚的物质列管,之后含有以上骨架结构的AM-2201在合成大麻素市场所占比例迅速降至10%以下,但同时不含管制结构的合成大麻素XLR-11和UR-144迅速出现,并且占据市场的比例达54%和16%。二是对国民经济存在负面影响。一些含有管制骨架结构的物质在制药、化工等领域可能有潜在使用价值,但列管之后它们的研究和开发都会受到限制。
  
  总的来看,很多国家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都存在缺陷,要彻底解决该类物质的滥用还需进一步探索。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