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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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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
解析“摇头丸”
中枢兴奋剂
2007-07-08 10:41:34 来自: 作者:高小平 胡胜华 阅读量:1
    摘要:笔者根据近四年武汉市监测到的105种二万多片(粒)“摇头丸”的实践,列举了“摇头丸”多样性的特点。通过对它们化学成分的分析并结合现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将它们分为三大类别和五个品种,从而揭开了“摇头丸”扑朔迷离的面纱,指出“摇头丸”的传播就是冰毒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开展对娱乐场所“摇头丸”的打击就是遏制新型毒品的泛滥。同时指出,鉴于合成类新型毒品识别和监测的难度很大,科学技术会成为缉毒工作须臾不可缺少的必备武器。
    关键词:毒品  摇头丸  冰毒

    国家禁毒委2002年的报告显示,对海洛因等传统类毒品的打击已经取得了成效,当年缴获海洛因类毒品的数量较前一年没有出现再增长的势头。但缴获冰毒、特别是“摇头丸”的数量却出现了两位数的增长。特别是在娱乐场所,这类毒品的泛滥已日趋严重。
   “摇头丸”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名单中,可是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纳入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238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并没有它的名字。那么“摇头丸”究竟是不是一种毒品呢?如果不是,到底什么是“摇头丸”呢?我们查获的“摇头丸”应当怎样区分?特别是在执法上应该怎样正确定性和处理。我们根据近四年在武汉市所查获的105种二万多片(粒)“摇头丸”的检测实践,进行一下解析。
    1“摇头丸”的多样性
    武汉市属内陆特大城市,九省通衢,长江和京广线在这里交汇,商品经济极为发达。云、桂、黔和港澳地区的境外毒品可以在这里过境和集散,内地的毒品加工厂“产品”也在这里找到买主。因此,武汉这几年查获的“摇头丸”在数量和品种上均能反映出某些规律性。这些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我国内陆地区此类毒品犯罪的特点。
    我中心从一九九九年收检第一起标有“WY”字母、产自金三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MA)的砖红色“摇头丸”至今,已经收检了不同颜色、不同图案、不同成分、不同形状的“摇头丸”105个品种21065片(粒),总重8167克。这些“摇头丸”呈现如下多样性的特点:
    (1)颜色和形状的多样性
    所查获的“摇头丸”颜色可谓五色斑斓、花样繁多,有红(深红、橘红、砖红、浅红、粉红)、黄(土黄、浅黄、亮黄)、绿(深绿、浅绿、嫩绿、暗绿、灰绿)、蓝(浅蓝、深蓝)、紫(灰紫、紫红)、黑、白(粉白、蓝白)等50多种颜色。它们的形状各异,有长方形、圆形、菱形等。
    (2)图案的多样式
    查获的“摇头丸”90%都有不同的花纹或图案。是毒品商标?还是诱惑人的特殊标志?尚不得而知。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图案有“花‘十’字”、“树叶”、“钻石”、“鱼”、“笑脸”、“双心”、 “双叉”、“盾牌”、“古钱”、“箭”、“三菱”、“海豚”、“高脚酒杯”、“花H”、“五角星”、“双圆弧交叉”、“三角”等17种。
    (3)数字和字母标记的多样性
    计有“WY”、“P”、“S”、“FY”、“B29”、“CC”、“HQ”、“E”、“XO”、“Hi”、“JJ”、“M”、“AA”、“OK”、“CK”、“Dfizer”、“NYC5”、“KP711”、“TOP”、“MF”、“CS”、“88”、“007”、“2000”、“3”等25种。
    最初,侦查人员希望从这些不同的颜色、形状、图案、字母和数字上确定它们的成分和内在关系,以便在现场快速识别毒品的种类。但通过对这些毒品所含成分的分析和长时间的观察,发觉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正规生产的药片,字母往往是药品名称的缩写或标志。但这些“摇头丸”却不是这样的,例如标有“CC”字母的长方形药片,是我们查获较多的一种“摇头丸”。但从其化学成分上看,就有纯氯胺酮(K粉)片、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片、MA加K粉片、MA片、MA加MDMA片等五种毒品剂型。
    又如在一次查获四种相同的都标有字母“P”的圆形“摇头丸”中,其颜色分别为灰绿、橘红、浅橘红、浅红,通过GC/MS分析它们的组成,发现它们都含有MA、氯胺酮、咖啡因、苯基丙酮(P-2-P)的相同成分,为同一种“摇头丸”。
    通过长时间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颜色、形状、图案、字母和数字标记并不能作为识别毒品种类的标志,它仅仅是制毒者一种商品化的伪装,或者不同的制毒者标记,但这种标记的随意性很大。可能在最初批量生产时使用了同一种特点的外观,但贩运后中间又有再加工的环节,到吸毒者手中时,它已经面目全非了。我们曾在一个地区的短时间内,在数个案件中,查获了相同外观的一批“摇头丸”,把它们作为串并案的线索,以后查明它确实是一个毒品销售网络偶然进了一批数量较大的同种“摇头丸”,在向它不同“下线”分销时被我们分别破获了,这毕竟是很偶然的一个案例。因此,无论是从真正识别“摇头丸”这些扑朔迷离的伪装,还是从准确执法的角度讲,都不能仅凭外观来分类。通过科学的手段对查获的“摇头丸”进行成分分析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2 从化学成分上对所谓“摇头丸”的分类
    我们通过色/质联用仪(GC/MS)对所查获的105种“摇头丸”进行了定性和半定量分析,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
    (1)  第一种:含有MDMA、MDA、MDEA、MBDA等成分、不仅有兴奋的作用、而且有“致幻”和“共鸣”作用的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
    一九一四年,德国一家制药公司合成了MDMA。起初用作食欲抑制剂,但随后就发现它不仅有源于其前体药物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还有“致幻”和“共鸣”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中期MDMA流入香港,吸毒者食用MDMA后在迪斯科的强烈音乐伴奏下,跳着迪斯科头部会不由自主地摇摆晃动。香港最初称“Fing头丸”(意为会摇头的药丸),流入我国深圳后被称为“摇头丸”。
    “摇头丸”这个名字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因为“冰”毒只能产生兴奋作用,使服用者亢奋、好动,但各部位动作还是协调的。MDMA的“致幻”作用是对神经系统受到侵害,也可以讲不停顿的摇头是一种神经质,不能自控的动作。曾有案例报道,服用MDMA者不能自控地摇头,甚至摇断了脖子。我们在精神病院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病人,整天重复一个动作,或不停的走,自言自语,或摇头,直到累倒。所以,“摇头丸”这个名称很形象的表达了MDMA类药物的“致幻”作用。具有相似结构和毒理作用的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以及近二、三年出现的MBDB(N-甲基-1-1(3,4-亚甲双氧基苯)-2-丁胺)和MDEA(N-乙基-3,4-亚甲双氧苯丙胺)也被归入“摇头丸”范畴。
    总结归纳摇头丸的特征,一是结构中有苯环上的亚甲双氧官能团;二是对人体的药理作用不仅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和“共鸣”作用。
    这一种“摇头丸”我们收检了5445片(粒),占全部收检21065片(粒)的25.85%。从品种上讲,共有15个品种,占105种的14.29%。这种摇头丸在夜总会和“迪吧”中价格较贵,称之为“上等货”。最近的毒品监测显示这类摇头丸在武汉贩卖有增多和上升的趋势。
    (2)  第二种:由甲基苯丙胺(“冰”毒)制成的“摇头丸”
    这种“摇头丸”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赋形剂外,作为次要成分的掺杂剂有麻黄素、咖啡因、氯胺酮(K粉)、非那西汀、苯巴比妥、安定、扑热息痛等。在药丸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一般为20%-40%。无论从化学成分的角度,还是从我国法律对毒品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类“摇头丸”准确的称呼应当叫“冰毒片”。
这种毒品剂型在非法交易中也被认为是“上等货”。从一九九九年至今,我们共收检了11477片(粒),占总收检数的54.48%,从品种上讲有76种,占品种总数的72.38%。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我们所讲的“摇头丸”,其实大多数是“冰”毒片。
    还有一种瓶装液体的“摇头丸”,其主要成分亦为“冰”毒,其中还检出制“冰”的前体物胡椒基甲基酮。这是一种尚未流传开的新剂型,犯罪分子交代,这是一种“试销品”。
    (3)  第三种: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摇头丸
    这种“摇头丸”在GC/MS的检验中,主要成分为MDMA,但亦检出“冰”毒成分。例如,一种标有“FY”字母的嫩绿色圆片,它的主要成分为MDMA(相对含量占55.67%),但亦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相对含量12.44%)等组分。从药理学角度讲,这种“摇头丸”应当同时具有“致幻”、“共鸣”和兴奋作用,也属于“上等货”。但是在执法的界定上,它与第一种不同,所以我们将它单独列为一种。
这种摇头丸武汉市共查获11个品种4049片(粒),分别占总收检数的10.48%和19.22%。
    (4)  第四种:氯胺酮制成的“摇头丸”
    这种“摇头丸”在外观上与其他摇头丸完全相同,贩卖者当摇头丸卖,吸食者也当摇头丸用。武汉市从二○○○年十月到二○○二年五月共查获五批(案)这种毒品,共104片(粒),占总收检数的0.4%。有两种不同颜色和外形的品种。经GC/MS分析,其主要成分是氯胺酮(K粉),添加了少量咖啡因和赋形剂。
    氯胺酮原是一种小儿麻醉剂,超量使用会产生血压升高、心跳加快等类似的兴奋反应。国家药监局在二○○一年五月下文将其列为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与甲基苯丙胺和MDMA及MDA相比,显然它主要是兴奋作用,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这种“摇头丸”应当称之为氯胺酮片(K粉片)。
    这种假冒“摇头丸”的氯胺酮片,武汉发现的有两种外形,一种是橘红色的圆片,上标有“P”字母。另一种也是橘红色片,长条状,上面标有“CC”字母,后者查获了四批(案),颜色、外观、图案均相同。虽然其他种摇头丸也有这种外观的,但这种带有“CC”字母的橘红色长条状氯胺酮片(K粉片)给我们侦查员以很深的印象。
另外,在“迪吧”中还常见一种用3cm长的塑料吸管封装的K粉剂型。特点是制作简单,价格便宜,只要能搞到K粉,就可以自己加工,所以销量很大。所用装填K粉的塑料吸管可以是红、黄、绿、蓝、白等多种颜色。这种管状K粉我们缴获较多,没有列入前述的统计数字中。
    (5)  第五种:外观与摇头丸相同的假摇头丸
    由于“摇头丸”在夜总会和“迪吧”的泛滥,吸食这类毒品的人群呈现了档次高和女性增多的特点。一粒重0.35克、境外生产成本仅0.5元的“摇头丸”在武汉的黑市价格为200-300元。而武汉“精品”海洛因的价格为300元/克。前者比后者贵三倍。如此高的利润和高档次的消费群体,致使制贩毒者开始仿制、贩运“名牌”的“摇头丸”。例如一种在金三角生产的标有“WY”字母的砖红色小圆片在国内小有名气。最近武汉市查获了一批外观、颜色同“WY”一样的“摇头丸”,经GC/MS检验,其成分仅仅是咖啡因。
    另外,我们在2003年以来的收检中还发现,一些新制的“摇头丸”开始改头换面,去掉了特殊颜色和特殊图案、特殊字母的显眼特征,做出与正常药片一样的外观。一种无图案的浅红色药片与口服酵母片很相近。另一紫红色的橄榄球形的“摇头丸”,上面虽然有“C.S”字母,但其外形酷似一种进口的复合维生素丸。这种更为普通化的剂型欺骗性会更大,特别是使一些年轻的女孩子被骗误服,最后达到扩大吸食“摇头丸”人群和进行刑事犯罪的企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摇头丸”这种称呼,很不科学,也不严密。它既不能算一种规范的毒品名称,也不是一类毒品的统称,以贩卖或吸食“摇头丸”定罪或处理显然找不到法律依据。“摇头丸”作为西方所称的“舞会药品”的通俗名词被媒体引进,很短时间内便成为禁毒工作使用频率很高的一种毒品的专用词汇。当前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准确、科学地界定“摇头丸”,弄清我们禁毒的对象是非常必要的。从某种程度上讲,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认识“摇头丸”的本质,才能体现在禁毒工作中的与时俱进的意义。
    3、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摇头丸”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地指导工作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工作必须依照现行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进行。前面我们已经从化学成分分析的角度,将已出现的105种“摇头丸”进行了区分,使原本扑朔迷离的“摇头丸”有了科学的本质分类。下面我们结合对毒品鉴定工作的实践,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摇头丸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1)第一类:以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作为这一类“摇头丸”的主要依据
1997年6月1日颁布的新刑法第357条,将甲基苯丙胺作为六种主要的毒品之一列出。并且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随后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将MDMA、MDA等苯丙胺类衍生物归入“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并且具体规定了定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如上原则,我们在鉴定毒品、出具“检验鉴定书”时,将前述第二种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成分的“冰”毒片和第三种含有这一成分的混合型“摇头丸”(即MA加MDMA......等毒品)都出具“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鉴定结论,不再提“摇头丸”这一不科学的称呼。
    按照这一法律分类,在我们武汉市收检的21065片(粒)“摇头丸”中,第二和第三种毒品共15526片,占总数的73.7%。从品种上讲有87种,占105种中的82.86%。因此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品种上讲,中国的“摇头丸”犯罪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制贩“摇头丸”是制贩“冰”毒犯罪的延伸和商品化,是具体的传播“冰”毒毒品的犯罪形式。大量制造的“冰”毒除被偷运出境外,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制成“摇头丸”,毒化娱乐场所,并在以青年为主的群体中传播。
    (2)  第二类:仅含有MDMA、MDA等成分的摇头丸可界定为“其它苯丙胺类毒品”范畴
    前述的第一种“摇头丸”没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也不含有海洛因等国家已有明确定性和量刑标准的毒品成分。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应当界定为“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的范畴中。所以我们在出具“检验鉴定书”时,鉴定结论为“送检药片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衍生物——MDMA(或MDA等)”,并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MDMA(MDA)为苯丙胺类毒品”。以方便检察院和法院的理解。
    对于这类毒品我们还比较陌生,国内未见非法制造的案例报道,大部分为境外流入。按前面的统计,我们查获的“摇头丸”中,含有这种成分的有15种,共收检5445片(粒),分别占种数和收缴数量的14.2%和25.8%。因此如果对含有MDMA、MDA等成分的“摇头丸”追踪寻源,它们多与国内外勾结的贩运有关。科学的解析和分类,为我们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估计和正确制订堵源截流的缉毒方针提供了客观依据。
    (3) 第三类:不含甲基苯丙胺和其它苯丙胺类的假“摇头丸”
    第三类包括前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就是将氯胺酮(K粉)、咖啡因这类管制药物制成的假“摇头丸”。虽然它的数量不多,但却造成了不小的乱子。一是,一些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缉毒部门在查获这类“摇头丸”时,把它当成真“摇头丸”(一般看作是冰毒或苯丙胺类毒品)处理,极易造成错案;二是购买和吸食了这些“摇头丸”的人不知道自己被骗,现场尿检呈现阴性(目前还无氯胺酮的现场快速尿检器材)。但吸食者却咬定自己吸食的是“摇头丸”,造成了侦查人员对技术部门科学鉴定的不信任;三是假“摇头丸”会引发买卖毒品圈子的矛盾和冲突,激化出恶性刑事犯罪。因此,准确地分析“摇头丸”的成分,正确地判断真假毒品,从而避免执法上的失误是我们应当十分注意的问题。
    同时,氯胺酮这种前年才被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毒品,泛滥的势头非常迅猛,流毒的范围也非常广。在对收检的真假“摇头丸”以及很多收检的零包毒品的GC/MS检验中,有一半都会检出氯胺酮成分。据吸毒者交代:“含K的‘摇头丸’(主要成分为MA和MDMA、MDA)吸食起来特别醇和,作用时间长。”单独吸食前面所介绍的那种塑料管装的K粉,亦会产生“与吸食‘摇头丸’差不多的效果。”对于吸食K粉的人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既然国家已将它也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政法部门亦将它与“摇头丸”相提并论并进行打击,那就应当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操作性强的政策,以指导第一线的工作,将氯胺酮的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已有相应的处理规定,我们可以借鉴。
    综上所述,我们将查获的“摇头丸”分为三类五种,使扑朔迷离的“摇头丸”概念有了一个科学和法律的区分。准确与否,希望与同行商榷。
    4 从辨析“摇头丸”中引出的几点认识
    (1)与海洛因相比,苯丙胺类毒品是对人体的健康和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的一类毒品
    海洛因等毒品属麻醉药品范畴,它对人体的作用是一种自我麻醉,而甲基苯丙胺和其他苯丙胺类毒品是精神药品,它产生的是兴奋作用,有的还同时产生“致幻”和“共鸣”作用,表现出透支能量的、外向型的暴力倾向。因此,此类毒品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具有更大破坏力的毒品。在毒品泛滥的超级大国美国,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上,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相当于10克海洛因。重典之下,“摇头丸”犯罪在美国一直形成不了气候。而在东北亚、东南亚“摇头丸”却十分严重。反思我们目前毒品泛滥的现状,打击海洛因犯罪已见成效,而“摇头丸”犯罪却呈两位数的增长,因此,在策略和法律的制订上是不是应当有个严打和与时俱进的思考呢?
    (2)通过对“摇头丸”的科学辨析,揭示出“摇头丸”的泛滥正是制贩冰毒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打击泛滥的摇头丸就是打击冰毒犯罪的重要战场
    从全世界范围看,冰毒类毒品泛滥最严重的地区在东南亚和东北亚地区。近几年我国制贩冰毒案时有发生,缴获的冰毒量连年上升,大部分数量被走私外销至上述地区。也有相当一部分内销,那么这部分冰毒销往何处呢?它是以何种形式在贩吸人群中传播呢?晶体状的冰毒浓度高,无论服食和注射,人体难以接受,贩卖起来也多有不便。虽然各色各样的“摇头丸”早已纳入了我们的视线,始终没有找到它和冰毒犯罪的内在联系,在各地乃至国家统计查获毒品的数字时,也将“冰”毒和“摇头丸”分开计算,导致我们在制定战略方针时,将本应是同一目标的敌人分成了两个。通过对“摇头丸”成分的分析和认真地统计,认识的“摇头丸”实际上就是冰毒的商品化毒品!冰毒危害形式就是以“摇头丸”方式传播!打击违法贩卖、吸食冰毒的战场主要在娱乐场所,夜总会、迪吧。全国禁毒会议上所布置的对娱乐场所摇头丸的清理行动,不仅有净化社会主义文化阵地的意义,更重要的它是迎头痛击21世纪新毒品泛滥的重大战役。一头抓对制毒工厂的监测和打击,这是打击源头。一头抓商品化冰毒的贩吸,这是截流。这样认识问题,将赋予堵源截流方针新的指导性和生命力。
    (3)科学技术将成为对付新型毒品犯罪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武器
    毒品犯罪是一种隐蔽型的高科技犯罪。近年来,我们对海洛因、吗啡、度冷丁等传统毒品已经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而对一些新合成类毒品还缺乏认识。例如仅我们国家规定管制的苯丙胺类毒品就有十七种之多。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就是一、二个不同的官能团。这种差别用气相色谱仪(GC)进行区分是非常困难的,即便配备色/质联用仪(GC/MS),但如果没有具备对新毒品全方位监控的意识,没有对国家管制毒品的全面认识和掌握,任意查到一个结构式,也不可能判断出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新毒品。
    知识经济到来,使我们很多概念都需要更新。专家们预言21世纪苯丙胺类毒品将取代海洛因等毒品,指出了兴奋型毒品取代麻醉型毒品的总趋势,并预言了制毒者利用高科技合成毒品给全世界禁毒工作增加的难度。因此,我们深信未来的禁毒工作,无论是打毒还是戒毒,科学技术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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