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通知通告 > 会议实录 > 正文
会议实录
香港保安局局长在“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报告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会议交流
2009-06-07 10:09:30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作者: 阅读量:1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十一月十一日在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报告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我跟要谈谈专责小组在立法、执法、打击跨境吸毒问题和对外合作方面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立法

  ──

  香港法例对毒品一向有严格管制,罪行刑罚十分严厉。

  刚才律政司司长提及到,我们欢迎上诉法庭在最近一宗案件中,应律政司的申请,大幅度提高了涉及贩运氯胺酮和摇头丸罪行的量刑标准,接近涉及贩运海洛英罪行的刑罚。这判刑对涉及这些危害精神毒品的罪行有很大的阻吓作用。我们会与司法机构继续保持联系,向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最新的毒品资料和研究报告,以及举办研讨会和参观戒毒治疗设施。这会令他们对掌握毒品问题的背景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日后为案件判刑。

  海关和警察会继续与律政司紧密合作,尽量利用《危险药物条例》第56A条及偷运毒品入境的加重刑罚因素,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判处较重的刑罚,以打击罪犯利用青少年进行与毒品有关的违法活动,及遏止毒贩从内地及其他地方偷运毒品入境的活动。

  执法

  ──

  我们希望从多方位加强打击青少年吸毒问题的力度。我们已经增加警方保护青少年组的资源,加强支援警司警诫计划。毒品调查科情报组已经成立专组,进行网上巡逻,并且改善毒品举报热线的运作,加强搜集毒品情报。我们已经完善学校、教育局和警方就校园毒品事宜的沟通,并在本年第四季起,增加27名警察学校联络主任。

  与非政府社福机构合作,以了解青少年吸毒的情况;与物流和运输业界建立伙伴关系,以搜集偷运毒品的情报,这些都十分重要,海关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跨境吸毒

  ────

  根据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记录,在二○○七年,所有被呈报的青少年吸毒者当中,约有17%曾在内地(主要在深圳)吸毒。

  专责小组认为,应与内地当局加强合作。

  第一,由香港警方向内地收集关於香港青少年在内地因吸毒而被捕的资料,以便通知有关青少年的父母,并安排适当的康复服务。

  第二,内地当局应把在内地因吸毒而被捕,和遭行政拘留的香港青少年遣返香港,并由香港警方接收。警方随后可适当地查问这些青少年,联络其家长或监护人接他们回家,并会安排社工支援。

  就以上的建议,香港与内地当局已展开有建设性的商讨,双方正拟定详细安排,以尽快落实新措施。

  就香港本身而言,专责小组建议,如在边境管制站发现有从内地返港的青少年,明显受毒品影响,其健康和状况令人关注,则警方应向有关青少年查问,并在有需要时联络他们的父母。

  跨境吸毒和运毒入境有密切关系。海关已经加强调配毒品搜查犬予以打击,并且计划逐步加强便衣人员在边境管制站侦察贩毒案件的行动。

  一些青少年在内地不受约束地吸毒,可能是因为家长不清楚他们的行踪,更不知道他们离港外游。家长只要知悉和合理地约束子女的行踪,也可更好地尽父母的责任。专责小组建议,应提醒家长,保管未成年子女的回乡证,并告知他们,入境事务处可提供其子女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在对外合作方面,我们会继续加强粤、港、澳三地的合作、交流和联合执法行动。

  专责小组也关注到,氯胺酮(K仔)仍未受国际毒品管制条约(注一)的管制。我们会积极协助中国在国际层面,倡议把氯胺酮纳入国际毒品管制条约予以管制。这会有助减少这种毒品的跨国供应,减少对香港青少年的威胁。

  (注一:国际药物管制条约包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