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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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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浙江省部分市禁毒办主任座谈会纪要
会议纪要
2009-06-05 06:41:05 来自:浙禁毒办〔2009〕25号 作者: 阅读量: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省政府“5.29”会议,以及浙政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2009年5月25日至26日,省禁毒委副主任、公安厅副厅长董晓伟同志在宁波主持召开了部分市禁毒办主任座谈会。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朱志华,省禁毒办领导蔄牛、周联盟,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干部,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市禁毒办主任、副主任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市禁毒办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了下阶段的工作要求。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客观评价了我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去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以来,我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关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已基本解决,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我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是各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建设发展不平衡,挂牌后开展有效运作的还不多,在社工招募等具体问题上进展普遍较慢。二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偏低。近一年来,全省社区戒毒实际执行人数仅占作出社区戒毒总人数的34.3%,尤其是外省籍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率仅为0.96%;决定并实际执行社区康复人数仅占同期劳教戒毒出所总人数的52.4%。三是全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收治人数还普遍不高。截止今年一季度,全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服药人数(坚持治疗三个月以上)2273人,距年度目标数有很大距离。四是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情况还很不理想。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工作还仅停留在研究、计划阶段,有的虽已设立机构但尚未实际运作。

  三、会议对进一步推进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尽快落实好相关工作保障。各地禁毒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按照省政府、省禁毒委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好与《禁毒法》实施相适应,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相匹配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性问题。要加快县(市、区)禁毒办实体化运作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建设步伐;要尽早根据本地需要招募专职禁毒工作人员;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绩效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二是要努力提高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管控能力,着力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偏低的问题。各地要深入理解并用足用好省禁毒委出台的《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的系列政策,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辖区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到社区戒毒执行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禁毒信息缉控系统等工作措施,对脱管失控对象及时予以收戒。三是要进一步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扩点增量工作,加快社区戒毒医疗机构的建设步伐。各级禁毒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9〕64号)和《关于开展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230号)要求,在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以及美沙酮门诊、服药点布点建设、专职社工招募、戒毒出所衔接、奖励激励等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要积极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与社区戒毒(康复)在工作机制上的结合与现有资源的整合,着力提高维持率,降低脱失率。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环节的衔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公安、乡镇(街道)、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衔接,确保各类出所人员及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要切实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与外省(市)的衔接,确保被外省作出决定的我省籍吸毒人员,及我省作出决定的外省籍吸毒人员及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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