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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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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2008-04-10 07:53:15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一、会议认为,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应立足于有效整合戒毒场所资源,设置模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探索建立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投送方式、管理模式、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二、会议确定省戒毒康复中心在《禁毒法》实施前,为我省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单位,试点收戒规模xxx人左右。选择下属各市公安强制戒毒所正在执行强制戒毒且剩余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吸毒成瘾人员为试点收戒对象。

  试点期间,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病残人员,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正处于传染期的人员,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的人员,精神病患者,暂且不予安排投送。因试点场所设施改造、看守警力配备还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性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以及女性强制戒毒人员,也暂且不予投送。《禁毒法》正式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投送的强制戒毒人员,期间患重病有生命危险不适宜继续集中收戒的,由省戒毒康复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会议规定由公安强制戒毒所负责定期集中投送工作,投送时,应提供《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执行通知书》,以及载明入所时间的强制戒毒人员花名册。试点单位根据送戒单位提供的投送强制戒毒人员花名册进行验收,出具收戒强制戒毒人员证明。

  强制戒毒所对需投送的强制戒毒人员,应在投送3天前向省劳教局和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报备。

  四、会议明确由省禁毒委一次性拨付试点启动经费xx万元。试点期间对投送的强制戒毒人员生活费、教育管理费按人均每年xxxx元的标准核定,暂由省禁毒专项经费支出。《禁毒法》正式实施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执行。

  五、会议确定由省公安厅委托省戒毒康复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对强制戒毒人员的考核管理。对强制戒毒期满人员可模拟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由省戒毒康复中心组织。对提前解除的,由省戒毒康复中心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提前7天作出决定。提前解除强制戒毒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提前或期满解除强制戒毒的,由省戒毒康复中心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会议要求,省戒毒康复中心要严格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和心理治疗,实施道德法律教育,开展行为矫治、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帮助戒毒人员提高重返社会能力。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按规定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同时,省戒毒康复中心应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级分别管理。对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省禁毒办会同试点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单位和地区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为《禁毒法》实施后顺利接轨和我省全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试点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xx省禁毒委员会

  xx省公安厅

  xx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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