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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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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1-19 10:21:48 来自:公禁毒[2009]816号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已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总结我国公安机关多年来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对吸毒检测对象、检测主体、检测样本、检测程序、检测标准、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推进吸毒检测工作规范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禁毒执法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挽救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禁毒工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规范对吸毒人员吸毒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吸毒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经费保障,精心动员部署,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吸毒检测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现场检测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减轻毒品社会危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出发,切实把学习宣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民警禁毒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禁毒、治安、边防、刑侦、监管、法制、巡警等部门和警种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程序意识,熟练掌握吸毒检测的法律要求、程序规定、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开展吸毒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法制部门要对基层一线执法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重点培训现场检测样本的提取和保存、现场检测器材的使用、现场检测报告书的制作使用等具体方法和程序,确保《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正确实施。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没有取得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得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条件,尽快落实实验室检测和复检机构。为确保吸毒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要求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对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并规定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由取得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就近便捷、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分别指定至少两家取得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实验室检测或复检机构,确保吸毒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吸毒检测工作各项保障。《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和复检费用、现场检测器材以及检测样本储存设备等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重视,加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积极商财政厅、局,将本单位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装备配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吸毒检测费用列入中央和省级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把所需装备纳入本地区公安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规划、计划之中。

  五、严格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保障被检测人合法权益。吸毒检测工作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确实存在吸毒嫌疑的人员方可进行检测,并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切实减少执法随意性,努力提高检测准确率。对于拒绝接受吸毒检测、需要强制检测的,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再进行强制检测。强制检测以约束被检测人能够进行检测为限度,防止对被检测人造成人身伤害。要加强对吸毒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切忌简单地将吸毒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被检测人吸毒的唯一证据。对于被检测人对吸毒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实验室检测或者实验室复检申请的,办案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严格依照规定时间将检测样本送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或复检结果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和侵犯当事人正常权益。

  六、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为法制宣传和警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吸毒问题严重地区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重点场所,广泛宣传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规定的吸毒检测对象、范围和对吸毒嫌疑人员依法进行科学检测的有关规定,为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顺利实施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七、高度重视吸毒检测法律文书的正确应用。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本通知附件中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式样),自行组织印制法律文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使用计算机打印。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报告的复印件可以送达被检测人,以告知其检测结果,并由被检测人在报告原件上签字。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

  各地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式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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