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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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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切实加强对高锰酸钾等四种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9-08-27 09:20:37 来自:禁毒办通〔2009〕71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全国禁毒职能部门正积极投入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丙酮4种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4种重点化学品)的管理,对于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爆炸物品的非法生产和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禁毒办要按照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从维护国庆60周年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切实把管好4种重点化学品作为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重要内容,迅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坚决防止4种重点化学品经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渠道流失用于制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销环节管理。要严格核发4种重点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对单位申请购买的,详细审核购买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资质、年使用量、当前库存量、购买数量、合法用途等情况,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从严审核其购买数量;在核发购买备案证明后,要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个人申请购买的,除特殊情况且确保其用于合法用途外,原则上今年底前暂时不发购买备案证明。北京、新疆、西藏、河北、天津、上海、广东等地在核发4种重点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前,要实地核查购买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用途是否合法、数量是否合理,并向销售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要严格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取得购买备案证明、购买用途是否合法、购买数量是否合理、运输企业是否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运输路线是否合理。对运输目的地和途经地为北京、新疆、西藏、河北、天津、上海、广东等地的,要从严核发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在核发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目的地公安机关。目的地公安机关要逐一核实每批化学品实际到达情况,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运出地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在中途流失的,要立即开展追查。

  三、严格储存环节管理。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4种重点化学品仓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握库存数量、现实状态、流向动向。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入库、出库、投料、库存等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保卫,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北京、新疆、西藏、河北、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要将相关单位和重点人员纳入管理视线,深入细致地检查仓储场所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发生被盗、被抢问题。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深入化工企业、市场,广泛宣传4种重点化学品流失的严重危害性,教育企业、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非法买卖、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网上非法交易整治行动,加强对网上非法买卖4种重点化学品信息的整治查处工作,及时删除违法信息,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媒介,加强对4种重点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购买、使用等单位的阵地控制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工作,加大对非法买卖、走私4种重点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4种重点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异常情况通报机制和协作机制;要协调禁毒、治安、刑侦、交管等警种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购买、运输、仓储等环节管理衔接,实现部门、警种之间情况及时沟通、问题及时解决、工作共同推进,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家禁毒办。

  国家禁毒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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