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通知通告 > 通知转报 > 正文
通知转报
关于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9-08-07 08:39:47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减少毒品危害出发,大力强化禁吸戒毒工作,积极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毒品滥用问题仍很严重,新滋生吸毒成瘾人数不断增长,吸毒成瘾人员失控脱管问题比较突出,还有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未被发现。为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登记管理和禁吸戒毒工作,切实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登记吸毒人员,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

    各地要按照《禁毒法》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公通字[2009]2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吸毒人员全面开展排查和核实登记工作,切实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

  (一)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各地要以城市街道、农村乡镇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信息,通过深入社区、戒毒场所走访等形式,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社会面和戒毒场所内的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登记,认真核对吸毒人员信息,掌握吸毒人员生活、工作、戒毒和现实表现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二)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各地要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发布通告敦促吸毒人员主动登记、鼓励群众举报、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发现、登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要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场所和单位,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等吸毒高危人群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吸毒人员。对于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提供假名假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要加强审查,核实身份。

  (三)认真核查清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各地要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将吸毒人员最新信息录入公安机关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公安机关要结合集中排查登记,做好网上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社区(村组)、卫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排查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录入或更新吸毒人员数据信息,确保网上吸毒人员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二、依托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加大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

    各地要在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及其拓展应用机制,加大对社会面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努力实现社会面无失控吸毒人员的目标。

  (一)切实加大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密切关注吸毒人员动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于社会面上正在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的人员,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管理,发现吸毒人员脱离管控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脱离管控、下落不明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网上布控、异地协查、组织查找等办法,尽快查清下落,落实管控措施。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戒毒场所要及时通报其所在社区(村组)、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做好与社区康复的衔接工作。对于有吸毒经历、尚未发现复吸毒品的人员,其所在地社区(村组)、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对其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工作等方面的困难,防止出现复吸。对于无正当理由准备外出、在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无就业岗位的吸毒人员,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在当地,防止出现流失。

  (二)切实加大对流动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并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拓展应用机制,加强对旅店业、出租房屋等重点场所的控制,提高对社会面流动吸毒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对于通过管控应用系统发现的吸毒人员,要依法处置,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发现的有吸毒行为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要依法落实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具有以贩养吸、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要在落实戒毒治疗措施的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吸毒经历但未发现复吸毒品人员,要进行提醒告诫。要建立外流吸毒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和管控协作机制,对于发现的外地籍吸毒人员,发现地公安机关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于流入其他地区的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共同落实对外流吸毒人员的管控措施,有效防止漏管失控。

  (三)严格控制吸毒人员流入北京。各地要积极借鉴奥运安保成功经验,加强与北京市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严格对流入北京的吸毒人员的排查、控制,严防吸毒人员在国庆期间流入北京,影响国庆庆祝活动的安全。对于无正当理由、有进京意向的吸毒人员,当地基层组织和主管部门要想方设法妥善安置,尽力控制在当地;对在京无固定住所、无业的外地籍吸毒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接回原籍;对进京务工且有固定住所、就业岗位、管理组织的,要逐一进行禁毒和法制教育;对已经进京、下落不明的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要及时通报北京市公安等有关部门,有条件的要安排专人进京查找,防止其流散北京、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

  三、集中开展收戒行动,依法落实各项戒毒康复措施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戒毒资源,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集中收戒行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措施,实现各项戒毒措施的无缝衔接,认真负责地做好吸毒人员教育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

  (一)充分运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扩大收戒规模。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复吸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以及吸毒成瘾严重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要一律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缩短期限等问题发生。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除有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一律不得拒收,不得向办案单位收取费用。对于国庆节前和节日期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一年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诊断评估工作。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请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后方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是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要依法从严审批。对于被批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禁毒法》实施前被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即将期满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切实做好与社区康复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失控。

  (二)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提高和巩固戒毒效果。各地在收戒行动中,对于初次发现有吸毒行为、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等特殊情形的,要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人员,要依法责令其继续接受社区康复。对于被责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与其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书。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要会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帮教措施,督促戒毒人员自觉履行戒毒(康复)协议,不定期进行检测,妥善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在生活、医疗、安置、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切实巩固和提高戒毒效果。

  (三)充分发挥戒毒康复场所的作用,扩大安置规模。各地要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等戒毒康复资源,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劳教戒毒的人员、正在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没有稳定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积极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进一步扩大安置规模,巩固戒毒效果,减轻社会压力。对于正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场所要与社区管理机构做好联系沟通,防止脱管失控。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管理机构要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吸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参观等方式,做好动员工作,引导更多的吸毒人员自愿到场所内康复。对于屡戒屡吸、多次复吸毒品、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要尽力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

  (四)切实加强对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管理,提高在治人员维持率。各有关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管理,及时通报戒毒人员维持治疗情况,切实提高在治人员的维持率,努力减少脱管失控。对于边治疗、边吸毒等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要与卫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既要防止吸毒人员漏管失控,又要杜绝发生违反规定到维持治疗门诊收戒吸毒人员的情况。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

    集中开展对吸毒人员的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动员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对吸毒人员的集中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和保障民生、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禁毒委员会为确保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禁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目标,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地要适应开展集中排查和收戒行动的需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确保这次行动顺利开展。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组织协调公安、卫生、司法行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抽调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和收戒工作,防止把任务全部压给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药维持治疗门诊等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医疗、管理、教育等经费保障,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戒毒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各地禁毒委员会要认真吸取近期个别地方发生戒毒人员脱逃、死亡等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各地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迅速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戒毒人员教育管理,防止发生戒毒人员脱逃、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事故。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层层落实排查和收戒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检查督导,狠抓措施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建立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国家禁毒委员会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吸毒人员在国庆节期间脱管失控、流入北京造成重大影响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组织开展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请及时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禁毒委员会(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