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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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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9-05-07 06:46:30 来自:内政办发(2009)24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明确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对禁吸戒毒工作做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是《禁毒法》的重要内容,既是禁毒工作模式中改变最大、涉及部门和程序最多的一项规定,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具体承担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主要任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刻理解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做好本地区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二、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职责分工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为保证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禁毒法》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医疗和护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人事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审批和定期检测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规定和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刑满释放和被采取强制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工作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费及戒毒科研经费予以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通过各部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努力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健康,重返社会,减少社会危害。

  三、积极保障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人员及场所。一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吸毒成瘾人员情况,配备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专兼职人员。二是成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监护小组,负责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及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组成。三是积极着手建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四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办公场所。

  (二)建立与社区戒毒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各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建设,积极配合社区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地区要尽快在盟市所在地建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实有(阿片类)吸毒成瘾人员500人的重点旗县(市、区),原则上也要设立1个符合社区戒毒工作要求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社区戒毒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并积极开展对相关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

  (三)制定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与原有戒毒工作相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戒毒工作模式的顺利转换。各盟市禁毒委员会要结合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具体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禁毒[2008]346号)要求,对新旧戒毒体制过渡工作的衔接问题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保证转变工作有章可循。

  四、切实加强戒毒管理体系和场所建设

  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同为戒毒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在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同时,尽快理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关系。在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区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由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禁毒法》规定,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心理治疗、道德法制教育、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同时,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科学合理、满足需求、避免浪费、有效整合的原则,切实加快戒毒场所建设和戒毒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戒毒场所的功能配套。

  (一)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职能职责,完善功能配套,提供救治、教育和习艺劳动条件,保证收治需求。公安、司法行政管理(劳教)部门要深挖潜力,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人力、物力资源,以降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行政成本。

  (二)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自治区司法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协商,在积极筹建自治区级戒毒康复场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地现有场所资源设立戒毒康复场所,为我区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康复人员提供生活、劳动场所,以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

  (三)收治伤病残特殊吸毒人员的戒毒场所建设。鉴于伤病残(包括传染病)吸毒成瘾人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原有的收治条件,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协商、规划,在现有戒毒场所内划出专门区域,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作为收治伤病残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现有场所资源,提高收治伤病残吸毒人员的能力。

  五、努力协调落实戒毒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

  《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原有戒毒工作体制格局,也要求建立相应的与之配套的管理机制。各地要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投入,研究解决戒毒工作人员编制问题,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协调解决戒毒和康复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各地要按照《禁毒法》有关要求,根据戒毒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及康复机构专职人员和强制戒毒所人员的编制问题,以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保障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各地要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戒毒期间维持治疗、生活费基本经费,具体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全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07]1034号)执行。对于伤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生活等费用,可按照略高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给养标准执行。

  (三)保障戒毒场所建设经费。各盟市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戒毒工作实际,做好戒毒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所需经费计划,各级政府应对本级戒毒场所建设经费予以保障。

  (四)保障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和运转经费。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应保证试点门诊建设和维持运转的经费需求。

  六、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结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并完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机制。各地禁毒委员会要在细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本地区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机制,保证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

  (二)加强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要建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培训机制,通过对工作人员禁毒知识和社区戒毒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骨干力量。

  (三)各地在推进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中要坚持把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始终,全面落实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巩固禁毒成果。

  2009年4月3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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