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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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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9-24 10:17:53 来自:禁毒办通[2007]86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自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各地禁毒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的部署,在全面落实各项禁毒措施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会同卫生、药监部门大力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2007年1O月底,全国已批准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512个(其中已开诊405个),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总人数已达8.2万余人次,其中,稳定治疗的5.2万余人。但是,应当看到,各地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与卫生部门协调不力,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目前,全国平均的门诊量仅为130人,最多的门诊量达1000余人,而最少的门诊只能维持几十甚至几个人。

  实践表明,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有利于萎缩毒品消费,有利于减少发案、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减少因吸毒引发的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利于强化对吸毒人员的感化和管理,促进其重返社会。为此,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在今年的工作部署中提出明确要求:要不断扩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规模,吸收更多的吸毒人员参与治疗,以推进这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配合卫生等部门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因地制宜,不断扩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

    各地要继续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逐步增设门诊点,增加收治量。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国家工作组已经批准但尚未开诊的项目,禁毒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卫生部门,及早做好开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年内全部开诊(各省开诊情况附后)。对已经开诊但目前收治量不高的门诊,禁毒部门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影响门诊量的问题,与卫生部门同心协力推进工作,尽可能使本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人员都纳入收治范围。各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省级工作组的工作,严格掌握入组标准,加强与门诊所在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沟通,争取各相关警种的支持配合,切实解决审批入组人员不及时的问题。禁毒部门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深入门诊现场,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情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戒毒出所人员的门诊转介衔接工作

    已开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地区,禁毒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强制戒毒所和司法劳教戒毒所,在强制性戒毒场所内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宣传教育,使即将出所的戒毒人员都了解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常识和有关的法律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在出所前基于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便在出所后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顺利衔接。在强制性戒毒场所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可商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协助开展相关教育活动。禁毒部门要做好强制性戒毒场所和申请服药的戒毒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协调联络工作,保证申报审批工作的紧密衔接。

  三、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综合矫治措施,巩固收治效果

    各地禁毒部门要切实树立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理念,充分利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这一工作平台,结合社会帮教工作,积极探索对社会面戒毒人员的管理方式。不仅要帮助戒毒人员解决药物维持治疗问题,还要从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的角度,根据个人的特定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好劳动就业、心理辅导,修复家庭关系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和帮教措施,巩固收治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量纳入禁毒工作的考核范围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工作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07]52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底开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门诊量与收戒人数一并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吸毒人员在控率的考核指标,公安部将按此办法考核各地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的效绩。

  五、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已经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部门,要在2008年3月底前普遍组织一次关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培训。11月初,目家禁毒办已为各地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培训了两到三名骨干。各地要充分发挥这批骨干的作用,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支持参与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培训计划,争取按时完成培训。此次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同志,公安禁毒、监管、治安部门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周边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民警。要通过培训,使相关民警切实掌握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了解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基本知识,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计划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禁毒办。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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