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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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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9-08 08:18:28 来自: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阅读量:1

  各州、市禁毒委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推动我省禁吸戒毒工作的深入,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8]1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全省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认识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禁吸戒毒新举措,是禁毒工作社会化在法律层面上的首次体现,反映了国家意志。今年是我省新一轮人民战争的第一年,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推进禁吸戒毒工作是当前我省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禁毒法》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我省禁毒人民战争成果的巩固和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为此,各级禁毒领导机关和禁毒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既要认真借鉴既往社区帮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又要突破传统思路,总结和升华以往的社区帮教工作,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和以专门机关为主转变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角度来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确实发挥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构,精心组织,确定专人负责,落实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切实建立起一套切合云南实际的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二、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市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或禁毒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确定责任人,专题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并狠抓落实,各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从组织上保障试点工作的开展;各州市要选择不少于5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的乡镇(城镇3个,农村2个,统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并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后上报省禁毒委办公室。

  从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我省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明确工作措施和内容、建立规章制度、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围绕这些问题,各州市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禁毒委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能,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门汇报,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向下指导,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关于戒毒专干的配备,各地要参照《戒毒条例》的规定,根据试点地区戒毒人员的数量,以试点社区所在的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任命社区干部(兼职)或聘任社工和禁毒志愿者为戒毒专干,同时要积极争取劳动人事部门从公益性岗位事业编制方面给予支持。

  三、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

  为配合试点工作,省禁毒办专门收集了公安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戒毒条例》(送审稿)和公安部制定的《戒毒工作衔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检测程序》(详见附件)四部法规或文书的征求意见稿一并印发各地,供参考。其中《戒毒条例》和《戒毒工作衔接制度》既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也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内涵作了诠释。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规范试点工作。

  四、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没有既有的模式和方法。试点工作的成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既要发扬过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等不靠,努力实践、大胆探索,善于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发展。

  五、建立试点工作报告制度

  从2008年9月开始,各州市每月底上报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试点社区名称,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情况);各州市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试点工作的阶段划分及工作重点)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请于9月15日前上报省禁毒委办公室。

  以上,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和禁毒委主要领导。

  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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