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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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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9-04 09:40:58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确保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治疗工作的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指定社区戒毒治疗机构,监督管理社区戒毒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接受社区戒毒治疗的人员名册,维护社区戒毒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戒毒药品供应的监督管理。

  二、合理确定社区戒毒治疗机构,严格掌握治疗对象

  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治疗需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所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开展社区戒毒的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同级公安、药监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被指定的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应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开展社区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其治疗对象仅限于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三、加强业务管理,规范社区戒毒治疗工作

  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应根据治疗对象数量合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2名临床类别主治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接受过精神卫生、艾滋病咨询培训或在相关的医疗机构至少进修1个月;至少有2名注册护士,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至少有1名药师负责戒毒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对参与社区戒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戒毒治疗知识,保证戒毒治疗效果,减少复吸率。

  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到省内定点的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戒毒时需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诊室、服药室,配备开展戒毒治疗相关的设备。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戒毒治疗工作安全

  开展社区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与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戒毒治疗档案管理制度等,确保戒毒治疗的质量和戒毒治疗的安全。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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