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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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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年建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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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3 11:06:28 来自:浙公监管传[2008]75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康复训练、生产劳动、技能培训、教育转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禁毒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等有关政策法律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等问题,适应新形势需要,总队拟于近期向厅党委专题汇报我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作。为此,现要求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会同当地禁毒部门认真调研,提出本市公安强制戒毒所五年建设计划,并汇总以下情况,于8月30日前上报总队。

  一、基本情况和收治量预测

  1、收治情况。2005年、2006年、2007年和今年1至5月的收治量(包括总人数、初吸强制戒毒人数和复吸转劳教戒毒人数)及日均在所人数;今年6和7月的收治量(包括总人数、强制隔离戒毒人数、因行政拘留送戒毒治疗人数和因刑事拘留、逮捕送戒毒治疗人数)及日均在所人数。

  2、设施及装备状况。目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病室面积、床位数和医疗、教育、劳动生产、室内文体活动、技能培训用房、心理矫治用房面积及其他辅助用房面积;主要医疗设备及其他装备情况。

  3、目前的改、扩建及装备建设情况。正在改、扩的项目和今年年底前预增的设施及床位数;正在或年内计划投入的医疗、技防、交通工具等装备。

  4、预测依据。目前本市在册吸毒人员数量,其中吸食、注射阿片类和新型毒品人员数量;吸食、注射阿片类和新型毒品人员的增长情况。《禁毒法》等有关收戒的政策。

  5、预测数据。2008年-2013年5年的预收戒人数(包括总人数、强制隔离戒毒人数、因行政拘留送戒毒治疗人数和因刑事拘留、逮捕送戒毒治疗人数)。

  二、编制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计划要求

  1、根据预测数据、有关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三个月左右)的政策规定、不同性质戒毒人员分区收治以及保持适当预留床位的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具备的规模。其中,对需执行3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应详细说明情形、比例及理由。

  2、根据预测数据、应具备的规模、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发布的《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及戒毒康复有关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改建、扩建项目在说明强制隔离戒毒所可用基础设施的同时,编制改建、扩建计划。

  3、根据应具备的规模及戒毒治疗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投入的装备建设。

  4、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项目的计划和方案(立项、用地、建设项目和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其他要求

  1、有若干个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市地,需逐所分别统计上述情况,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全市发展规划。

  2、尚未设置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区市,应结合本市当前有关禁吸戒毒工作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建设意见,一并上报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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