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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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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8-15 10:11:48 来自:公监管[2008]114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预审监管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辽宁、广西、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

  《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国务院正着手制定与之配套的《戒毒条例》。由于今年我国重大事件接连不断,一些法律政策的制定计划有所调整,国务院《戒毒条例》至今尚未定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意见。考虑到《禁毒法》即将实施,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工作面临调整,地方公安机关需预作准备,现就近期强制戒毒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强制戒毒所更名的问题。《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措施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公安强制戒毒所将相应调整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场所,所名相应修改为“×××公安局(厅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6月1日起,强制戒毒所所牌及其他标识都应更换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所牌及相应标识。所牌及其他标识的样式仍按照我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强制戒毒所基础工作规范手册〉的通知》(公监管[2006]98号)中规定的式样制作,但文字中凡涉及“强制戒毒所”的一律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关于原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执行问题。在人大法工委对此提出明确意见之前,对2008年6月1日前被强制戒毒尚未期满的人员,仍在原场所执行强制戒毒措施,不适用新的戒毒期限。

  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体制问题。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体制问题,在国务院提出明确意见之前,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阶段执行,公安机关先行执行,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具体执行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关于戒毒费用的问题。《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公安部目前正积极与财政部协商。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仍然先参照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适当收取生活费和治疗费,不足部分要吁请政府财政补助。

  五、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强制戒毒措施调整为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对象、戒毒期限及管理要求等都有很大的调整,公安部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相应进行修改,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下发之前,各地可参照《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管理、教育、治疗、康复及其他各项工作。

  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问题。《禁毒法》实施后,新旧体制衔接过程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面对新旧政策的反差,戒毒人员可能会出现情绪波动大、抗拒新的法律规定从而对抗管教的现象,管理与反管理、监管与反监管的问题将成为戒毒所的突出矛盾,场所的安全压力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戒毒所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要从装备、队伍、制度等方面做好应对的准备。

  七、关于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和管理问题。自2006年以来,中央投入资金建设了一批戒毒康复场所,分属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各地公安监管部门要继续抓好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的康复场所的建设工作,要加快建设步伐,尽快使康复场所投入使用。要结合《禁毒法》的实施,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探索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模式,提高康复水平,力争在禁吸戒毒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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