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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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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7-03 08:21:48 来自:浙政办发〔2008〕44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为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我国为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而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禁毒法》,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省禁毒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禁毒工作成效明显,但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长,毒品犯罪大要案时有发生,禁毒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性,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省禁毒委的统一部署,抓紧做好《禁毒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各地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着力解决社区戒毒治疗、康复场所建设等问题,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序展开。

  (一)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有吸毒成瘾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有吸毒成瘾人员不足10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

  (二)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大力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的县(市、区)都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服药点。同时,各地应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服药减免政策,把戒毒人员服用美沙酮的费用降下来,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要逐步将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治疗需求,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出台从事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各县(市)政府要将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建设纳入当地医疗卫生发展建设规划,主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规划布点,并积极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每个县(市)都要有1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

  (三)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省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设立戒毒康复场所,确保我省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自愿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今年要完成省十里坪劳教所(省十里坪戒毒康复中心)和宁波市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任务。

  (四)积极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企业招用生活困难、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戒毒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认真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一种新的戒毒模式,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与原有戒毒工作的顺利接轨。

  (一)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目前,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吸毒人员在接受治安处罚期间的戒毒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三个月以内),并将基本完成生理脱毒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送司法戒毒场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期的心理矫治和戒毒康复,对有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依法实施社区戒治。

  (二)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对送到省属戒毒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生活、治疗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他经费,参照我省劳教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执行。对在市、县级戒毒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三)开展收治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建设。鉴于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规划,在现有戒毒场所内划出专门区域,进行新建或改建、扩建,作为收治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现有场所资源,努力具备收治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能力。同时,省禁毒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收治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认定、所需的警力和医务力量配备、经费保障标准、死亡处理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主动予以支持配合。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禁毒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禁毒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结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我省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对各级禁毒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加强禁毒经费保障,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绩效评估,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各地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要把《禁毒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大力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共同做好禁毒工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等有关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堵源截流。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外经贸、安全监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大禁种铲毒工作力度。文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毒违法犯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禁毒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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