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通知通告 > 通知转报 > 正文
通知转报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4-14 07:57:30 来自:禁毒委发[2008]1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遵循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相关业务工作,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禁毒法》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把组织做好《禁毒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禁毒工作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实施《禁毒法》的热潮。

  二、切实加强《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宣传、学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地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全社会普遍知晓《禁毒法》,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运用《禁毒法》。一是面向全社会宣传《禁毒法》。各地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宣传《禁毒法》作为2008年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行知识竞赛、组织宣传小分队等多种有效形式,集中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禁毒法》宣传活动,努力推动《禁毒法》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迅速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要重点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等,提高人民群众对《禁毒法》的知晓率,增强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制作《禁毒法》专题宣传电视片、读本、挂图、公益广告、招贴画等资料,印发各地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二是组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重点人员学习《禁毒法》。各地禁毒委员会和卫生部、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国家禁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基层工作者、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等,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禁毒法》,确保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重点人员熟练掌握《禁毒法》。三是开展针对禁毒执法人员的《禁毒法》培训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禁毒法》纳入今年的培训计划,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专题报告会、远程教学等形式,组织公安禁毒、监管、刑侦、边防、治安、法制、外事、派出所等部门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结合禁毒执法工作实际,逐章、逐条、逐款学习《禁毒法》,全面掌握内容要点,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确保在《禁毒法》实施前所有禁毒执法人员接受一次培训,每名禁毒执法人员都能熟练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一项执法环节中。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举办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骨干师资《禁毒法》培训班,组织编撰禁毒法释义与执法指南,制作《禁毒法》培训教材光盘等。

  三、抓紧做好《禁毒法》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禁毒法》作为规范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律,对禁毒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家禁毒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据《禁毒法》,结合进一步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禁毒工作相关业务的法规、规章,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就《禁毒法》规范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意见。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戒毒条例。卫生部要会同公安部尽快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完善戒毒医疗规范。公安部要抓紧制定出台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规章及配套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协调省级人大、本地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修改、完善配套的禁毒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订的现行禁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禁毒法》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于5月底前修改或废止,妥善解决《禁毒法》与现行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

  四、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禁毒工作是一项涉及众多部门的社会系统工程,《禁毒法》对各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禁毒法》调整、完善成员单位禁毒职责,报请国务院审批。各级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禁毒职责,特别是对《禁毒法》规定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要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禁毒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禁毒工作格局。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上,要明确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面向全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积极商请同级人民政府落实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和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的责任;明确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助,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的责任;明确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面向各自工作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爱心救助活动。在毒品管制工作上,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安全监管、海关、公安等部门在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各环节上的责任和监督机制,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平台,公安机关参与各环节核查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邮政局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以及邮件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的责任、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落实在娱乐场所开展巡查工作,落实责任,建全相关监督机制。要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公安等反洗钱部门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侦查、调查的责任、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戒毒措施上,各省级禁毒委员会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戒毒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协议双方的责任、权利;研究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衔接机制,研究戒毒工作中的人员流转程序问题;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实行新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明确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责任、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国际合作上,国家禁毒委员会将按照《禁毒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商制订我国参与禁毒国际合作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等。

  五、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要在《禁毒法》正式实施前,成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市至少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的乡镇作为试点单位,根据《禁毒法》规定的内容,抓紧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和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青年志愿者、工青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模式。

  六、全面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禁毒法》在加强禁毒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门汇报,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实施《禁毒法》和禁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存在毒品问题、但没有组建禁毒委员会的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要按照《禁毒法》规定,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按照《禁毒法》规定,进一步健全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办事机构建设。二是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要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全工作机制,配备社区禁毒专干或禁毒社工,切实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做好社区戒毒工作;要进一步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鼓励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可以成立面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戒毒服务性组织,利用各种资源,为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三是加强禁毒经费保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规定,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加大禁毒经费投入;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禁毒法》规定的职责,将所需经费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要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禁毒经费管理,提高禁毒经费使用效益。要积极商请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教育基地、毒品查缉检查站、毒品情报中心、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商请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戒毒康复场所、替代发展等工作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捐赠扣除等优惠政策。

  贯彻实施好《禁毒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禁毒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禁毒委员会(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