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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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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问题进行调研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4-10 08:07:43 来自:禁毒办通[2008]14号 作者: 阅读量:1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省(直辖市)禁毒办: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可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提供指导和协助。

  《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任务明显加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要得到真正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责任或工作责任,组建社区戒毒的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力量,以实现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监督,帮助戒毒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的目的。

  最近,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工作,重点研究长期以来困扰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考虑到《禁毒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决定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问题列入司法体制改革调研课题。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有重点地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代表性的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认真做好以下事项的调研工作:

  一、近年来开展对戒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的情况

  (一)开展社会帮教的具体负责部门及人员组成情况;

  (二)开展社会帮教的工作方式;

  (三)有关社会帮教的制度建设情况;

  (四)相关部门、社团在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中的沟通协作情况;

  (五)社会帮教工作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如存在的管理人员不足、缺乏经费保障、部门单位之间存在沟通协作障碍以及由吸毒人员本身引发的社会问题等。

  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辖分工的建议

  (一)公安禁毒部门、基层派出所从自身职责完成和是否利于工作的角度对社区戒毒的管辖分工问题提出建议;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对部门管辖分工建议,以及依法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步考虑;

  (三)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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