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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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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麻黄碱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转报
2008-02-26 08:24:20 来自:公禁毒[2007]26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缉)毒总队(局、处):

  2007年1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开展对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在严格控制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严格核查申请生产、经营、购买麻黄碱的资质材料,及时报送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数据,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异常情况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有效遏制麻黄碱流入境内外制毒渠道,现就公安禁毒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麻黄碱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麻黄碱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把加强对麻黄碱的管理作为削弱境内外制毒能力、遏制新型毒品来源的源头性举措,切实增配管理力量,解决无专人负责的问题。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浙江等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专职同志,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麻黄碱管理工作,统筹掌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碱管理工作情况和数据,具体人员名单报公安部禁毒局。同时,组织、指导麻黄碱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出口等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义务,并确定一名企业领导和一名具体同志,专人负责本企业麻黄碱管理工作,人员名单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

  二、全面摸清麻黄碱相关情况底数。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在2008年4月30日前,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企业自查、实地查验、核查账目等方法,逐家深入生产、经营、使用黄碱原料药的企业、单位,对麻黄碱及其前体、衍生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库存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做好基础台帐和数据的统计工作(见附件),摸清底数,分类分析,并及时报公安部禁毒局。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结束后,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浙江等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企业年报和检查制度,每年对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库存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抽查,结果报公安部禁毒局。

  三、切实加强对麻黄碱各个环节的核查。公安机关全面参与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和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销售情况的核查,是加强和改进麻黄碱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认真负责,明确任务,切实履行好对麻黄碱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职能。

  (一)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生产、经营麻黄碱原料药资格的通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材料、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无毒品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购买麻黄碱申请的通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购买方所在地公安禁毒部门对申请购买单位的资质材料、购买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有无毒品犯罪记录、最终用途、使用数量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跨省购买麻黄碱的,购买方所在省级公安禁毒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麻黄碱购买许可证所载明的购买单位名称、购买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内容通报购买地省级公安禁毒部门。购买地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对麻黄碱购买许可证进行核对,正确无误后,由购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麻黄碱的运输许可申请。

  (四)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理麻黄碱运输许可证时,要指导企业、单位详细填写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目的地地址等内容,并对所填内容逐项核查确认,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起运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将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有关情况立即通报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目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进行核对,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起运地公安禁毒部门,在货物抵达当地之日起接手进行管理。并且起运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将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途径地的行业公安机关,请其依规定进行检查。对于采取铁路、航运、航空方式运输的,麻黄碱运输企业应报告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主动接受检查。

  (五)各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对已有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合同交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公安禁毒部门,对购买方有关资质和该批麻黄碱复方制剂最终用途进行核查,在确认无误后,由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备案,及时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根据《通知》规定,对未经过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的申请。

  (六)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麻黄碱复方制剂采购实名登记制度,严禁通过挂靠资质采购药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各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购买方、采购人员情况及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核查;在确认无误后,由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并及时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批发企业;对发现可疑线索的,要组织开展侦查工作。

  (七)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内蒙古、新疆、浙江、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麻黄碱原料药及其衍生物库存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或车间被承包或租赁的、异地仓储的,要查清当事人背景情况,全面掌握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加大对现有麻黄碱存放状态、流向动态的摸排、建档和管理、监控力度。2008年1月1日起,要求相关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库存情况向所在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及时掌握社会面上麻黄碱总量、存放重点地区和部位、目前状态以及下步流向,为有针对性、有预见性地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八)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等重点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禁毒部门要加强与云南、广东、山东、福建、四川、湖北、河南、浙江等流向地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麻黄碱销售流向的重点检查和异地核查。要以信息网络为平台,实现省际之间对麻黄碱流通情况的信息沟通和核查协作。对发现麻黄碱前体、衍生物有可疑流向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流出地、流入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联合开展核查;对发现用于进出口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禁毒局开展国际核查工作。

  四、对涉及麻黄碱的相关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实行等级化管理,突出重点对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对麻黄碱来源和流向清楚、信誉特别良好、合法守信的大企业,要积极扶持,提供服务,对该类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应当日办结;对麻黄碱来源和流向清楚、使用合法、手续完备、合法经营的企业对该类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应及时办结;对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漏洞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每笔麻黄碱的流向和用途进行双向、实地核查后再受理其购买和运输许可的申请;对因管理不到位致使麻黄碱流入非法渠道的企业,要重点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要停止受理其购买和运输许可的申请;对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碱的企业、单位,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坚决取缔,尤其要在专项检查期间依法取缔一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企业特别是经销企业,梳理、确定一批重点管理的企业,提高管理工作的成效。

  五、对缴获的麻黄碱逐案开展倒查。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建立麻黄碱立案、销案和倒查工作机制,对今年以后破获的涉及麻黄碱的案件一律都要进行倒查,对其中数量较大的案件要列为省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督办倒查麻黄碱来源,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要建立倒查工作责任制,省级公安禁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倒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原破获涉及麻黄碱案件的办案单位是倒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通过倒查麻黄碱来源,发现麻黄碱流失地区、部位、环节,并及时反馈相关地区、部门,以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实现打击与管理、服务的紧密结合。对有条件延伸侦查的案件,要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力争打掉一批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犯罪团伙,摧毁一批制毒团伙、网络和窝点。

  六、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联合工作组等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麻黄碱原料药购买、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等异常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处置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堵塞管理漏洞,实现部门之间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及时共享、问题共同解决、工作共同推进,避免出现管理与执法脱节等问题,切实形成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黄碱管理工作合力。

  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禁毒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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