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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对吸毒人员的影响:不网上公开、不数据共享
2025-07-25 16:25:15 来自:毒辩律师 作者:王红兵 阅读量:1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累计788.1万件;2019年—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在800万件上下。
  
  吸毒行政案件也是治安案件,行政处罚最高是拘留十五日,但绝大多数吸毒人员担心的往往不是拘留多少日,罚款多少钱,而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的终身管控措施,表现在吸毒记录一旦输入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日后在使用身份证进行购票、住宿、上网,甚至被人脸识别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并触发预警,向所在地警方实时反馈,警方随后上门核查并进行吸毒检测,以判断是否再次吸毒。
  
  另外,吸毒记录一度成为许多吸毒人员一生的“污点”。一些地区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备注吸毒记录。实践证明,吸毒记录会始终影响吸毒人员的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许多吸毒人员十年八年不再吸毒了,但还是摆脱不了随时进行的吸毒检测,他们不止一次问,什么时候能不再被吸毒检测。
  
  即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个法条很明确要求,自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日起,所有的自该日起发生的治安违法记录,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是黄赌毒性质,还是打架斗殴性质,均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2026年1月1日前发生的治安违法记录是否也要封存,取决于将来发布的实施细则是否明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溯及力。
  
  这个法条同时规定两个例外,一个例外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封存记录;另一个例外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对于第一个例外,笔者认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先立案,然后才可以为办案需要,持有关手续进行查询封存记录。如果没有立案,就不能查询封存记录。第二个例外,笔者认为,国家规定应当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红头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形,封存单位有权拒绝查询。
  
  还有,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对被封存的治安违法记录负有保密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泄密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上强调“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仅需承担一次法律责任,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了。治安违法记录不应当严重到一定要跟人一辈子,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经过治安管理处罚后,他要回归社会,处罚的目的是让他以后不再犯,处罚结束就应该既往不咎,不能老揪着人家一个过错,让他一辈子都带着这样的污点,那是不合适的。治安违法记录是面向未来发生预防效果的评价机制。
  
  如何有效执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2026年1月1日之后可能会发生以下变化:1公安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不会再公开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This is a title根据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有的公安机关会在互联网公安行政执法平台上公开已经作出处罚的涉及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处罚决定书虽然隐去了被处罚人身份敏感信息,但亲戚朋友还是可以通过阅读公开内容大致判断出来。
  
  笔者相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各级公安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不会再检索到自该日后发生的涉及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措施是矛盾的。
  
  就治安违法记录数据,除法定情形外,公安机关不会对外共享或者对外对接/ This is a title实践中,吸毒人员很难获得外卖员工作、网约车工作等满足生存的基础性工作、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等,是因为这些单位能获取求职人员的吸毒记录,从而将有吸毒史的求职人员拒之门外,客观地说,这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配合。
  
  笔者相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很难获取自该日起发生的治安违法记录,公安机关不得将相应的治安违法记录对外共享或者对接。因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经封存的治安违法记录,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不得提供。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否影响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继续运行,值得关注。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治安违法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且根据这两种例外情形获得治安违法记录的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首先,这个法条不会阻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依法查询被封存的治安违法记录;其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不应当局限于公安系统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包括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之外的公安机关,否则,有关国家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可以查询被封存治安违法记录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规定就是多余的了。
  
  最后,将2026年1月1日起发生的吸毒记录输入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可能会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
  
  2026年1月1日起,如果将新的吸毒记录输入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会导致查处地之外的公安机关可以随时查询这些吸毒记录,因为是全国联网;且随着吸毒人员在查处地之外使用身份证,触发当地该预警系统,当地公安机关就自动获悉吸毒人员来到了当地的信息,显然,这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相悖的。
  
  但是,严厉禁毒又是我国基本政策,必须遵守执行,如何做到既能遵守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又能做好禁毒工作,笔者认为,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吸毒记录,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继续运行;之后的吸毒记录,依照法律规定封存,不宜全国联网。
  
  当然,如果全部吸毒记录能够封存,曾经有过吸毒史的绝大多数人员就可以正常学习、生活和就业,从而彻底实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综上所述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个创新的制度,保障人权,免除被处罚人的后顾之忧。至于如何有效执行,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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