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然而,“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难以将之与“酒驾”等量齐观。而事实上,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酒后驾车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毒驾”就远远没有这么高的知名度了。一方面“毒驾”并不及“酒驾”普遍,另一方面相较于“酒驾”完善而便利的路边检查机制,“毒驾”的检查却颇多掣肘。在缉毒工作中,尿检是排查嫌疑人员是否吸毒的常规检验方法,由于尿检必须经历民警监督下取样等诸多环节,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检验时间过长,容易出现因为监督环节失控造成的掺假、作假等问题,尿检不适用于路边筛查,这就使得“毒驾”不如“酒驾”那样能及时被发现。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相关的查处机制尚不完善,对于查处“毒驾”并非常态化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一个司机的行车状况出现异常,交管部门就会先对其做酒精检测,如果经查没有饮酒,才会做毒品检测。但是,这个措施是在违章行为甚至是肇事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预防性差,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历时4年多的时间研究,于去年4月推出了“唾液快速检测卡”,只需让被检人员口含3分钟,该检测卡就能显示出此人是否为吸毒人员。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唾液毒品检测产品,目前这种方法已经在内蒙、云南等地推广试用。如果这种方法行之有效,将会为我国“毒驾”的路旁快速筛查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查处“毒驾”的检查和处罚机制。
二、厘清警务战术中的理念
在南昌案例中,警察截停“毒驾”车辆后,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不知所措,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吸毒产生幻觉,再次驾车冲撞,后果不堪设想。是警察不知道该怎样做吗?车辆查控等警务战术经过十五年的发展,无论是战术理念、技术动作、装备器材还是教学方法都已经日臻成熟,强化了民警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实解决了在执法活动中“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具体问题,可现在的问题是“不敢用”——在处置危险驾驶中,一些民警不敢正确使用单警装备中的警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害怕使用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畏首畏尾,甚至少数单位刀枪入库。
2010年7月27日11时左右,交警蒋恺驾警用摩托车在蚌埠市延安路辖区路段正常执勤,发现一无牌红色现代跑车在行驶,就发信号让其停下接受检查,该车非但不停,反而加速行驶,躲避检查,于是双方就发生了惊险追赶的一幕,跑车在其间几次差点撞到摩托车,驶至大塘公园北段时,巡警摩托车寻机会将红色跑车逼停,跑车撞击到摩托车后工具箱部位,巡警让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该司机拒不配合,也不出示证件,周边道路已经被阻塞,司机也不下车,并试图关闭车窗,此时,交警果断使用了警棍击碎了跑车前左侧的车窗。此事引起了市民的热议和网络的炒作,认为警察不能使用警棍击碎车窗,使得该民警思想压力大!
作为伴随着警务战术这个学科发展的教员,在与基层民警交流特别是在基层所队跟班作业后,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在课堂上所教的内容与现实操作的差异,这种悖论不是警务战术本身带来的,而是警务战术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警察执法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它与特定的执法整体环境相关联。人毕竟是教育和环境的产物,人的一切实际行为无可争辩地深受环境的影响,查缉行为概莫能外。执法的整体环境在特定意义上制约或引导着通过法实施而体现出法社会效益的实现。作为执法行为的警务工作,在职业道德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所谓的“职业规范”:要求警察对服务对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些地方不但将之列入道德褒奖的标准条件,推出“委屈奖”,还写入了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自于制度和道德的双重压迫。我想,过于夸张地要求“忍辱负重”是可悲的,这是导致很多警察打敢严格执法的关键因素。更可悲的是,打不还手的伪职业道德,分明是一种与现代文明和法律精神相悖的“潜规则”,却会引发社会舆论的某种认同和赞赏。
警察首先是人!他应该且必然首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其次,他才是人群中被法律赋予执法权力的个体,他的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和侵犯!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再完备的查缉技巧都是空谈!所以,首要的是澄清模糊认识,厘清民警依法使用警械的理念,才能鼓励民警在实战中正确使用警械 。
三、警械使用的法律依据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只有正确掌握了警械使用的法律条件,在临战中才敢于使用警械,而不是靠传媒或所谓的“执法记录仪”之类的证明民警清白。警械作为警察装备的勤务器械,品种内容也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警械的种类不应该受《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枚举数目的约束,新近研发的产品可以归结到“等”系列之中,近年来有律师将新型警械辩称非法定警械,实属谬误逻辑。只有澄清这些模糊认识,民警在实战中才能放手一搏。
在具体操作中《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为警察强制措施、警械以及武器使用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法律赋予警察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其手段并非违背必要性原则,其措施均视为合理。例如,据珠海警方通报,2009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骆某驾车造成5人死亡19人受伤后,民警发现其车迎面快速驶来,便用汽车堵截并喝令停车。但骆某根本不理,继续驾车绕过民警车辆高速往前冲。为了避免更大伤亡,民警果断朝犯罪嫌疑人连开两枪,将其当场击毙。
人民警察依法装备并使用警械,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实施国家强制力的必要手段,也是其武装性质的体现。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是履行警察职责行为,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专门权力。这种权力的设定,是与警察的职责相适应的。警察在值勤中使用警用器械其法律依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