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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由“毒驾”车辆查控说开去
2011-09-12 08:36:08 来自:clpolice0791的博客 作者:陈 利 阅读量:1

  【案例】2010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南昌市北京西路上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光着膀子,驾驶赣M81062黑色轿车边开车边吸毒,撞人撞车,造成一死两伤的恶性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一名男青年骑摩托车行驶在北京西路公园路口附近时,突然被一辆轿车从后面撞倒,该男子被卷入轿车底部拖行百米远后死亡。此时,肇事司机并没有停车,紧接着又撞了两辆轿车,挂倒了两位骑车的市民。在省政府门口值勤的几名武警战士见势后,搬出阻车钉扎破肇事车辆两个前胎,依然没有迫停肇事车。几分钟后,肇事车进入八一礼堂门口路段,两交警骑着警用摩托赶了上来,一边用话筒喊话,一边开启大灯射向肇事车,堵住前方道路。也许是心虚,也许是被两名交警的勇敢举止震慑,肇事车在离警车不到20厘米的地方停了下来。这时大批愤怒的市民把肇事车团团围住,群情激昂,整个路段十分混乱。

  肇事车被堵住后,肇事司机锁死车门,前排副驾驶位置上摆放着吸食毒品麻古用的火炉、锡纸、吸管、小刀以及打火机等用品,10余粒麻古就摆放在座位上,肇事司机光着膀子,胸口和手臂上都有刺青,身体随着震耳欲聋的汽车音响摇滚乐不停地摇晃着,只见他不慌不忙地穿上一件上衣,拿起吸毒用具,竟在车内继续吸食起毒品,而车外交警束手无策。20:30许,110民警和特警赶到现场,21时许,民警请来急开锁师傅打开了车门,5名民警迅速按住肇事司机,可能是受到毒品的刺激,肇事司机反抗十分强烈,根本无法抓进警车,最后,在特警队员的帮助下,才将肇事司机制服。

  肇事司机上手铐后被带回交警大队控制在间房内,但肇事司机趁民警不注意,突然把防盗门反锁,一个人在里面砸碎了窗玻璃,然后放火烧东西,民警使用的两部电台、皮鞋、电脑、文件等物被点着,办公室内一片狼籍。无奈,民警请来119帮忙,剪开了铝合金防盗窗,当民警要从窗户进入时,肇事司机手中竟拿着大块玻璃冲着民警挥舞。此时,民警才发现,由于肇事司机力气很大,手铐都被其挣开了,民警进入房间后,朝其喷了好几罐辣椒水,但根本没用,在制服肇事司机的过程中,好几位民警被抓伤、打伤。

  一、“毒驾”现状及成因描述

  2010年7月26日,北京南四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位的哥出事前曾吸毒,当失控的出租车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般剐蹭同向的21辆车时,他却毫不知情。出租车司机一天到晚都在路上跑,时间一长身体很容易感到疲惫。再加上客上客下、钱来钱往的,司机手中一般都会有点活钱,一些毒贩子盯上了出租车司机,经常伪装成乘客上车兜售毒品,有些司机禁不住忽悠,就开始尝试吸毒,使得出租车司机成为“毒驾”的潜在高危人群。

  无独有偶,借毒品“提神”的还有。据《新文化报》报道,货车司机每天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连续驾驶,学名苯甲酸钠咖啡因,长期吸食可成瘾,属国内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的安钠咖,一直是货车司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这在108国道旁的运输专业村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来自山西官方的一份报告显示,山西省的很多咖啡因毒品除了从当地医药部门套购之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河南洛阳、三门峡、平顶山等地,还有来自内蒙古等地的,而安钠咖的提神效果,往往达不到部分司机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司机已经开始吸上了刺激性更高的俗称“哈料子”的土制海洛因。

  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吸毒的成本降低,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共登记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同时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两者的同步增长,其交集数量的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吸毒及醉酒这类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增长将成为一种必然,“毒驾”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加重。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幻觉以及情绪亢奋等症状,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很容易失控。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控汽车便成为疯狂夺命的机器。

  造成“毒驾”潜在危险的原因,除了近年来毒品泛滥的社会化客观因素外,法律空白和检测方法滞后也是主要原因。

  1、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在第九十一条中只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无形中降低了。所以,现有立法在查处“毒驾”上存在漏洞。

  我国现有立法对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处罚力度不够。这使得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去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危险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成现在的“危险犯”。现在刑法理论界有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4月28日,孟建柱部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时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把这种危险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科以较重的法定量刑,确实起到防范这类犯罪发生的积极作用。让“危险驾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而作为危险驾驶表现形式之一的“毒驾”,近年来持续恶化,反映毒品正向社会不同阶层和行业渗透,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公安机关应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贩毒渠道,截断毒品源头。只有双管齐下,才是治本之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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