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以上可判十五年、无期、死刑,但实际判无期都可能需要200克甚至更多,这是禁毒的败退吗?
答:得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安定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关系。
从毒品犯罪刑罚的历史沿革出发,你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法律对毒品形势的应对过程。《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也就是题主所提到的贩卖海洛因、冰毒50克以上,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条来源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这之前,1979年《刑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法定刑是很轻的,直到1983 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见》第9条才规定,“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贩毒的惯犯、累犯,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毒品犯罪的刑罚经历了一个从轻到重、从宽到严的过程,而这个变化,主要是由毒品犯罪的形势以及当时的刑事政策来决定的。
可见,即便以现在的刑度来衡量,毒品犯罪的刑罚依然是很重的——从1990年到现在,毒品犯罪的刑罚规定一直没有变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而这两种情形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也废除了;金融诈骗罪保留的唯一一个死刑,集资诈骗罪,也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在死刑罪名大幅度减少,死刑执行也愈发慎重的当下,毒品犯罪保留了三十年前的刑罚裁量标准,本来就是“重”的一种体现,而且这种“重”,较之于立法之时更加严厉了,因为别的犯罪刑罚在变得更加轻缓,而毒品犯罪保持了当时的立法态度而没有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裁量更加轻缓实际上是实际情况“倒逼”的结果,譬如1990年认为50克海洛因可以判十五年到死刑是很合适的,但是当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也可以判死刑,非法捕猎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也可以判死刑,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还是可以判死刑。而放到当下,后面这些情形都没有死刑了,你觉得50克以上的海洛因在司法实践中都判得很重合适吗?但即便如此,立法者仍旧没有在立法上提高这个标准,这意味着50克仍旧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实际上也这么判过,你可以去查阅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有刚过50克但数次贩毒被认定为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说明,司法实践当中,要200克才能判无期徒刑,本来就是司法平衡的一种体现——通过司法裁量来衡平所有类型犯罪之间的罪刑均等,但在这个基础上,立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治理态度仍旧是非常严厉的。
当然了,这只是从司法层面来思考的结论。实际上立法者也在反思,对于毒品犯罪,是不是有必要施以严厉的刑罚,毒品的治理是否可以通过严厉惩罚毒品犯罪人来实现,这些问题的考虑,实际上都会影响毒品犯罪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但在题主所设定的范围之内,我们仍然不能得出“对应刑罚的毒品数量在上升就说明了禁毒在败退”这样一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