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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我国缉毒实践中运用“控制下交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9-12-24 06:54:33 来自:张洁 王建伟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 阅读量:1

  内容摘要:控制下交付是目前打击跨国、跨地区违禁品犯罪一项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常常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失败。究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只有进一步加强侦查员的基本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运用控制下交付的能力。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已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在我国的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手段已经被广泛运用,并由此探挖了大批犯罪团伙成员,摧毁了大批贩毒网络,大大提高了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也常常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失败。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试图找出应对之策。

  一、我国缉毒实践中运用控制下交付的现状

  (一)运用控制下交付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88公约》)的国家之一。198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88公约》的决定”。多年来,我国通过多渠道积极拓展禁毒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先后与泰国、缅甸、老挝、越南四国签署了双边的《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与俄罗斯、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塔吉克斯坦、秘鲁等国家签署了《禁毒国际合作协议》,与东盟国家共同签署了《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国家签署了海关合作互助协定,已初步形成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MOU六国)、“6+2”机制下的中亚次区域和“东盟+中国”框架下的禁毒合作机制,为有效实施区域内国际一级的控制下交付奠定了基础。[1]

  在侦查实践中,全国公安机关以“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缴毒品、追财产”为目标,坚持打总体仗、联手仗,进一步完善多警种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按照国家禁毒办和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部署,新疆、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公安机关在重点机场口岸和边境陆路口岸强化查缉力量,配备查缉设备,加强了堵截“金新月”地区毒品入境渗透的工作力度。四川、贵州、广西、西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均查获一大批从“金新月”地区入境毒品。为进一步加强与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家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2007年公安部禁毒局会同海关、边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指挥协调新疆、广东等地公安禁毒部门与阿富汗开展控制下交付行动2次,缴获海洛因5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与巴基斯坦开展实施控制下交付行动2次,缴获海洛因7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与塔吉克斯坦开展控制下交付行动1次,缴获海洛因590克,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先后两次参与由俄罗斯倡导、以堵截“金新月”毒品为主要内容的“通道-2007”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国际禁毒预防行动。[2]

  (二)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

  我国早在1982年就在云南的部分县市率先成立了缉毒队伍,专门从事缉毒侦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几乎全国的县市都已设立了缉毒部门。特别是云南的缉毒队伍,在没有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省广大禁毒民警在禁毒斗争中的长期实践,已摸索和积累了一套颇为成熟的运用控制下交付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策略和方法。他们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逐步影响着内地省份的缉毒工作,使得控制下交付在国内的应用越来越成熟。

  首先在思想意识方面,目前大多数禁毒民警对控制下交付的意义都有了较深的认识,一般来讲,只要条件允许,都会主动考虑使用控制下交付。其次是在方法手段方面,经过长期的摸索已日趋完善。比如在监控方式上已由原来的纯人力监控发展为集人力、车辆、技术等一体的立体监控,控制能力在不断增强,成功的几率也在不断加大。

  目前实践中普遍认为,控制下交付一般要经过几个环节:一是做出实施决定,要考虑有无实施的条件,有无实施的可能。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尽量使用控制下交付破案;二是拟定控制下交付的方案,对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应当制定控制下交付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充分准备,灵活处置。三是实施控制下交付,按照制定好的方案,并根据案情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断采取和调整相应措施,严密控制毒品流向,在适当时机抓捕破案。

  这是一套目前普遍受到认同的可行的控制下交付方法,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已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长期在禁毒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对于我国全面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操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毒品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复杂多变性,给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虽然有些地方对控制下交付制定专门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但是在操作中很难按部就班,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出现不可避免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控制下交付的启动较为随意,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倒置情况。随着贩毒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毒贩采取逃避打击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如幕后老板遥控指挥“马仔”运输毒品,“马仔”被严格限定必须按照到达某地,并定时向老板“报平安”,一旦超期不报,则视为“失手”。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抓获“马仔”后,如果要实施控制下交付,就必须争取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开展工作,否则将会贻误战机。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程序倒置的情况,即先实施控制下交付,后再补办手续,或者同时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在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方面没有明确的界限限制,也使得在启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很多时候取决于行政领导的个人决断,而不是从案件的客观条件出发,导致许多案件失去延伸扩展的时机。

  2、没有既定的方案或不按既定方案执行。很多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毒品犯罪更是千变万化,但是控制下交付仍然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很多案件在实施控制下交付前并没有制定行动的方案,或者即便有了一套或者几套方案,但是只要案情稍微发生变化,就彻底改变了计划,偏离原定方案,致使侦查员失去既定目标,执行中就会产生偏差。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案情紧急来不及制定;二是指挥员过于自信而忽视了方案的重要性。一旦行动没有既定的方案,由于指挥员的主观局限性,在行动中很容易决策失误,影响控制下交付的结果。此外,有些方案本身可能太笼统,缺乏操作性,使侦查员在实施过程中不好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现偏差,也会影响控制下交付的结果。

  3、参与人员的选择随意性较大,配合不够默契。一支优秀的缉毒队伍需要长期的磨合、锻炼才能造就,但现实中很难保持缉毒队伍的长期稳定性,人员调动频繁,造成整体协调不畅。加之当前各地的缉毒任务日趋繁重,许多地方的缉毒队伍人员缺乏,每人同时参与侦办多起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当需要执行控制下交付时,指挥员为了加强力量,往往会从各小组中抽调精英,有时甚至从其他业务部门借用,临时组成一个阵容庞大的战斗组。而这些人员平时并没有相互配合的经验,有的甚至没有控制下交付的经历,以至于在实施中出现配合方面的失误,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抓捕的时机选择不够恰当

  侦办毒品案件的策略是“长期经营,适时破案”,控制下交付则是破案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而这一行动的终结往往表现为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因此抓捕时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就是破案时机的选择。由于毒品犯罪的高度隐蔽性,给我们对整个态势的分析研判和控制都带来很大困难,从而对抓捕这一环节的选择往往把握不当,常常将案件办成“夹生”案。如实践中常出现一种毒品“交不出去”的现象,即控制下交付时接货方始终不接手毒品,如果这时实施抓捕,则很难收集到证实其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控制能力较低

  控制能力,是指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侦查机关通过人员、技术等力量对照常“流转”的毒品及相关人员进行监视、控制的可能程度。实践中常常因为主客观原因,而导致控制能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员跟踪、监视能力较弱,不能实施有效监控。跟踪、监视是控制下交付中最为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跟踪、监视能不断发现新的犯罪成员和其他线索,并搜集证据。因此控制下交付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跟踪、监视的过程。跟踪、监视作为一项基本侦查手段,看似简单,其实学问不浅。它对跟踪、监视人员要求非常高,不但要具有良好的观察力和记忆力、高度警惕性和随机应变力,还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等。然而目前的缉毒队伍中,侦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象普遍存在。年轻侦查员缺乏经验,跟踪过程中暴露或“脱梢”时有发生;年长侦查员则反应迟缓、体力不济,不能长期作战和长途跋涉,会发生失控事件。一旦跟踪、监视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控制下交付的成功。

  2、过度依赖技术力量,侦查员主观能动性受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侦查领域的技术力量也不断得到加强,手段也不断高明,在缉毒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重特大案件都是依靠这一手段获取线索,并大力配合才得以侦破的。也正因如此,使得缉毒侦查部门逐渐对这一技术产生了依赖,无论什么案件,不管什么情况,都想当然地依靠技术手段来侦控破案,对于原来行之有效的人力控制则渐渐生疏起来,以致越来越薄弱,侦查员在侦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受到极大限制。刚刚起步的技术力量由于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其侦控功能也受到较大的限制。这就使得原来的人力和技术手段都同时受到削弱,整体控制能力降低。

  3、通讯不畅,情报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综合控制能力不高。随着我国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这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却给控制下交付带来了新的问题:参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人员几乎染上了一个通病,就是清一色地用手机来联络。众所周知,在跟踪、监视、控制下交付等行动中,需要多方通话,及时群发指令的时候很多,事实上手机在这方面的功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几乎不可能实现。但是实践中侦查员们好象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以至于在行动中不能及时得到相关个息而贻误战机。另一方面,侦查员在互通信息的意识上也存在很大不足,有的是不能判断某个信息的重要性而将其忽略了,有的则根本没有要上报信息的意识,而是各自为战,各行其是,没有发挥出整体的功能。

  (四)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置能力较差

  随着我们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境内外贩毒分子也在不断总结其失败的教训,寻找逃避打击的路径。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都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单线联系的特点,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而真正能够指挥全局的仅为少数的核心人物,其余人员多按各自的分工完成各自的任务。在运输和交易过程中,毒贩更是采取各种反侦查手段与缉毒人员展开对抗,如绕关避卡、事先踩点、反复试探、反跟踪监视等,有的甚至声东击西,转移警方视线,扰乱侦查思路。由于部分侦查员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置能力较差,不能及时准确地排除干扰,往往容易被这些假象蒙蔽,作出过激的反应或错误的决策,致使行动暴露甚至彻底失败。

  (五)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1、侦查员证据意识不强,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一是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指纹、通话记录等物证,一旦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二是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三是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使本来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2、侦查员素质不高、技能薄弱,有些证据材料不能提取和利用。由于侦查员责任心不强,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已发现的证据收集不合法或不符合要求,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致使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诉讼期限,甚至撤案。此外,由于侦查员专业技能不过硬,一些重要证据提取困难。一些案件毒品与犯罪主体分离,并有条件从毒品等物证上提取犯罪嫌疑人指纹,认定嫌疑人犯罪的,因提取技能不高,被提取的指纹质量太低,不能作为认定证据。

  3、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转换成公开证据难度较大。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为了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授权采取多种侦查手段,也可以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措施。这些侦查行为尽管形式不同、特点各异,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法定的侦查行为,获取确凿的证据,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服务。但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运用方面就带来了一个突出问题,即采用秘密侦查方式和使用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何在其后的审判中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对策建议

  (一)制定较为完善的控制下交付启动与实施机制

  通过制定并执行控制下交付启动与实施体系,避免随意性,促进控制下交付手段在缉毒工作中的实施,提高缉毒工作的效率。

  1、控制下交付的启动应遵循法律程序。“控制下交付”措施的许可权主体、适用程序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一般来说,首先由具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提出适用“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载明采用“控制下交付”的理由、范围、内容和方式,实施或组织、指挥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人员,监控的场所,监控的起止期限,同时应附具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等等。其次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应制定周密计划。为了实现控制下交付,对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全过程和所有细节都应进行精心设计,充分估计到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牢牢掌握侦查主动权。

  一是考虑毒品所经过的可能地区和路线,尤其是交付地点和转运地点,并成立相对固定的指挥组,实行以公安部牵头的或以某一省、市、地警方为主,开展联合侦查。设计好各地警方间情报信息的畅通和各自在案件侦破中相应的任务、互相间的合作方式等。

  二是要严密的控制和封锁消息,设法做到使毒品的交易各方都不知毒品已被发现,而仍按原有的贩毒意图行事,以免过早地打草惊蛇,丧失案件长期经营的价值。

  三是要控制毒品运转的过程,设法使毒品的运输路线、携带人员向有利于警方控制的一面发展。专案指挥组要设法与毒品运输过程中可能途经的省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情报沟通,确保贩毒分子在毒品运转情况下不被沿途公安机关惊动,甚至可以为贩毒分子“网开一面”,让其顺利到达交付地点。另外,在具体携带人员的选择上,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警方可以选派侦查人员打入,力争直接控制毒品,也可设法将个别能为我所用的贩毒集团中的成员拉出来“逆用”,或者启用警方已建立的隐蔽力量没法控制毒品。

  四是要预测各种可能情形,准备多套预案。毒品案件的案情可能会随时出现变化,警方需要设计相应的预备方案和采取的紧急对策,尤其是针对运转路线、交付时间与地点等,容易为贩毒分子所改变的因素,更要随案情的变化而补充设计多套预案,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情报工作,为控制下交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践中抓捕时机选择不汉,大多是因为对敌情掌握不够准确和全面,通过人力情报网络的建设、技术情报的搜集、提高情报分析技术水平,就能掌握毒贩的行动,有效预判贩毒人员的举动,从而料敌于先机,掌握控制下交付工作的全盘和主动。

  (三)加强案件侦破经验交流和培训,全面提高缉毒民警的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当前,针对基层缉毒民警运用控制下交付侦破毒品案件意识薄弱、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低的实际,应加强缉毒民警的业务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交流互访、定期会谈等形式,使其明确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方法和纪律,提高运用这一侦查手段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牢固树立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责任意识。同时,了解并学习到世界其他国家运用控制下交付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认清控制下交付在国际范围内运用的最新状况,借鉴其他国家运用现代侦查手段和查缉技巧开展控制下交付的经验,全面提高自身的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增强侦查员的证据意识,提高侦查员搜集证据的能力。所谓“证据意识”是指在缉毒侦查中,办案人员应在每一步工作中,时刻留意依据法律,恰当地运用科技手段,正确地获取与保存证据的思维方式。[3]所谓“增强证据意识”就是要增强依法获取证据与妥善保存证据的自觉性,它是指正确运用证据的思维方式的强化。换句话说,对运用证据去证实犯罪要有预先的思想准备,并具体体现在侦破案件的每一步工作中。证据意识的有无与强弱,直接反映出缉毒民警业务素质的高低。如果侦查人中的证据意识不强,有些证据就难以获得,或者与本来可以获得的证据擦肩而过,或者因疏漏了某些必备的程序而使已经获取的证据失去了证明力。

  参考文献:

  [1]任克勤,艾明. 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手段[J].政法学刊,2003(1).

  [2]《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崔敏,陈存仪. 毒品犯罪证据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82

  作者简介:

  张洁(1980- ),女,云南昆明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禁毒、侦查研究。

  王建伟(1971- ),男,云南红河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缉毒侦查实战与研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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