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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对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调查与思考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7-21 09:53:13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佚名 阅读量:1

    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击处理,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的顽症,当前显得越来越突出。它不仅给原本严峻的禁毒斗争增添了艰巨性、复杂性,而且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期,市禁毒办就此类问题深入基层作过调查,联系现实工作,从上述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市禁毒斗争实践有所帮助。

    一、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结构和主要特点

    (一)人员结构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市共有119名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主要情况是:

    1、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这类人员中,肢体残疾29名,占24.3%;身患急性传染病和致命性疾病的71名,占59.7%,具体情况是:肺结核29名、癌症19名、乙肝8名、尿毒症4名、心脏病4名、艾滋病7名;其他疾病19名,占15.9%。

    2、中青年人最为突出。从年龄结构来看,以26岁至45岁的青壮年较多,共有81名,占总数的68%。其中,45岁至80岁的有38名,占32%。年龄最大的80岁,最小的26岁。

    3、男性占绝大多数。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毒品犯罪嫌疑人共有100名,占84%;女性违法犯罪嫌疑共有19名,占16%。

    (二)主要特点

    1、利用身体残疾或患传染病为“幌子”大肆贩卖毒品

    在调查中,这类人员认为政法机关无法处理而不断实施贩卖毒品,甚至公开或半公开作案。据统计,曾因贩毒被判刑9名、劳教4名、拘役10名,最多的达到“五进宫”。这些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难以得到处理,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更加有恃无恐,甚至长期以实施贩毒为“职业”。如居住在汉阳区车站三街24号的余昌发(男,44岁)和妻子刘三华(43岁),两人都患有艾滋病,他们凭借这个“优势”,大肆贩卖毒品,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2006年5月23日因贩卖15克毒品海洛因又被汉阳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查获,最后因不宜关押而取保侯审。

    2、利用自伤、自残逃避打击处理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类毒品犯罪嫌疑人多为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有前科人员。其中吞食异物为常用手段,约有9人,占伤残人员总数的一成左右,吞食的物品多为刀片、铁钉等金属物,在吞食异物的过程中,他们多采取用透明胶带、塑料进行包裹,以免吞食时划伤自己,把体内的异物当作自己的“资本”,达到逃避打击处理的目的。李勇(男,34岁,住江岸区解放大道1266号),1997年3月因吸贩毒被公安机关发现后,跳楼逃跑时摔断双腿,现两腿双残,坐在轮椅上贩毒。

    3、利用贩毒维持吸毒和生活

    身患严重疾病人员全部为无业人员,没有正常经济来源,主要靠贩毒维持吸毒和生活。在119名此类人员中,有23名靠贩毒维持生活,其他人员为以贩养吸。公安机关在查获时,他们大多会说,我没有生活来源,不贩毒靠什么吃饭。陈新云(男,40岁,住青山区钢花117街5门69号)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车流动贩毒,每天发“货”10包左右。当地派出所抓获几回,均因身体残疾且贩卖零包毒品无法关押,派出所无奈之下将其残疾人车辆收缴,此后陈新云坐在家里,依旧以贩毒为生。

    4、利用零星贩毒钻法律的“空子”

    此类人员既是毒枭的零售商,也是吸毒人员的供应商,又是当前我市地下毒品零包市场“专业户”,利用零星贩毒钻法律的“空子”。在调查中,我们问强戒人员,“你们有钱可以买到毒品吗?”他们肯定地说“买得到。”“从那里买呢?”“从你们打不了的跛子、瞎子、癌症、尿毒症手上买。”易文燕(女,39岁,住武昌区广福坊28号)患有肺癌,长期关着防盗门在家贩毒。2006年7月武昌区公安机关搞收戒行动,中华路派出所布控1个多小时就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10名吸毒人员。

    二、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

    (一)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几年,我市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普遍增强。市民发现有吸贩毒问题,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由于这类人员难以打击处理,群众进而向党和政府投诉,有的甚至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写信,说政府无能、不作为。近年来,中央、省、市交办市禁毒部门的此类信访件有增无减,新闻媒体曝光也屡见不鲜。2006年6月21日,《武汉晚报》根据群众举报,记者采编了“一残疾人卖毒就像卖白菜”的报道头版刊登。市禁毒部门得知后,立即出警,抓获殷春明(男,49岁,住江汉区前进街济生新村43号),殷曾因贩毒被判刑8年,现高位截肢而无法收监。他还请了一个保姆为自己照顾生活,坐在家里用舀子当工具,钱进“货”出,公开贩毒,群众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党政府的形象。     

    (二)增添了禁毒工作和社会治安的压力

    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和关心下,禁毒人民战争的格局初步形成,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市禁毒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毒品零包销售市场大多属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控制,这部分人又难以打击处理,给本来严峻的禁毒形势增添了不小的压力。同时,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60%实施抢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与创建“平安武汉”、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2006年8月14日,我公安机关抓获右腿残疾的余才旺(男,45岁,住江岸区永清街新兴街6号),缴获海洛因3.1克、毒资1965元、针管400支。这既是一个吸毒窝点,又是一个毒品零售站,余每天向60至80人供“货”。

    (三)增加了基层公安机关的负担

    由于大多数毒品犯罪嫌疑人又吸又贩,身体不适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反应甚至死亡,致使公安机关的审查、关押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办案的风险增大,办案民警背负着较大的责任和心理负担,直接导致对此类人员的降格处理,大多采取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手续。当前,办案经费普遍较为紧张,基层所、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办案成本增多,增加了基层的负担。如江夏区纸坊街派出所在2005年5月24日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吴凤林,因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不能在看守所关押,遂将其羁押洪山监狱医院,共花费0.8万余元治愈后才转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办案单位在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物力和精力,指望能顺利收押,结果羁押场所要按规定办。办案民警说,入所体检好像是招飞行员。几个回合下来,有的地区对打击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失去信心,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

    三、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击处理的主要原因

    打击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需要多方面努力,才能凑效。目前我市发现的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击处理,主要原因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十分明确

    《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零星贩卖毒品数量微小,大多数只有零点几克到1克左右,人民法院依法只能判处较短的刑期,甚至缓刑,管制等,根本无法对零贩人员起到惩戒作用,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关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未对这类屡抓屡放的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此类无法关押人员要求公安机关自行负责,但看守所无法收监,形成了法律上的真空。有的还公开叫嚷:“我有病,你们有本事就把我关进去。”

    (二)少数办案民警缺乏责任心

    在抓捕、审查的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工作方法不当或看守不严,致使毒品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吞食异物。特别是有的民警在抓获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后,如发现其吞食了异物或患有严重疾病后,即产生畏难情绪,不是积极想办法征服对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坚决打击,而是消极地将其简单处理,以免劳力费神,还没有好的结果。

    (三)收治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有限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胡绪鹍对此类问题十分重视,并有明确指示。市公安局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吞食异物或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方案》,收治了小部分此类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场所小,警力有限,加之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身患严重疾病人员,目前的收押能力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对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打击处理的建议

    (一)健全对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查处的法律法规,给这类人员有力打击。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采取了一些措施,对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给予了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严厉打击零星贩毒,控制毒品零贩市场的发展蔓延,是割断吸毒人员与毒品联系的有效手段,是萎缩毒品市场减少毒品危害的基点,可以说,控制住零星贩毒,也就基本控制了毒品问题,严厉打击零星贩毒在整个禁毒斗争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什么打不胜打,这类人员像割韭菜的割了又发呢?笔者以为针对此类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对企图采取非正常手段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力打击,没有对身患严重疾病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敲警钟。

    (二)树立对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打击的坚定信心,把案件办成铁案。

    我国《刑法》第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这条规定是我们严厉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每个禁毒民警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性和使命感,要用足、用好贩毒数量的累计制度。对每一起零星贩毒案件的贩毒对象、相关线索都要深查细挖,尽最大可能查清零星贩毒者历史上的贩毒罪行,并努力形成证据链锁定证据,使其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只要我们树立对身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打击的坚定信心,增强工作责任感,收集确凿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真正切断吸毒人员的供给。并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处理,决不允许让此类人员产生侥幸心理,使其赖以对抗公安机关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投入,以解决毒品销售市场的问题。

    零星贩毒是毒品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最直接环节,既是毒品犯罪非法攫取暴利的最后步骤,也是绝大多数吸毒人员获得毒品进行吸食的唯一渠道,更是大宗贩运毒品主要的消化途径和支撑根基,在毒品的非法供求关系上起到媒介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身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处理的问题,压缩毒品销售市场。同时,要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对办理此类案件经费要给予一定的倾斜,设立专门的经费,以减轻基层办案单位的负担。

    (四)建立身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使社会面得以净化。

    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存在一定的缺陷,出于安全的考虑在普通的羁押场所难以正常关押。这些人利用其身体的特殊性,钻法律漏洞,疯狂进行零星贩毒,由于法律和体制原因,这一特殊群体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抓抓放放,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一问题虽然已引起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并在安康医院设立了专门的病房进行监护,这只是一个应急措施。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学习云南、海南的做法,将此类人员由外循环变为内循环。因此,应建立一所专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康复农场,使此类人员的关押基本上能够在该场所执行,从根本解决毒品消费市场供求的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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