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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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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尼秦类物质:被整类列管的背后
2025-07-28 16:32:04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贾婧枭 阅读量:1
  2025年6月1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尼秦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决定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尼秦类物质已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公共卫生危机,此次被整类列管,体现出我国对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治理更加精准和更具前瞻性,该举措也是一场与毒品快速迭代的赛跑。
 
  藏在『莫合烟』烟丝里的陷阱
 
  今年2月7日凌晨4时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铁新区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吸毒案件。事发之前,网络主播艾某与坎某在直播平台向另一名主播发起才艺竞技挑战,约定以规定时间内用户打赏值高低定胜负。挑战失败后,二人遭围观网友嘲讽,因粉丝未增反失颜面,二人竟取出“莫合烟”在直播间公开吸食。
 
  直播画面中,艾某、坎某面对镜头点燃“莫合烟”猛吸,随后逐渐出现精神恍惚、眼神涣散、言语迟缓等状态。这一场景引发网友关注,部分网友察觉二人疑似吸毒后当即劝阻,但其态度嚣张,不仅透露所在小区名称,更叫嚣“有本事来抓我”,随后关闭直播间。
 
  获取具体地址的网友第一时间向高铁新区派出所举报。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分析线索,制订排查方案,半小时后在一间短租房内将二人抓获,现场查获含列管物质美托尼秦的“莫合烟”0.5克及吸毒工具一套。
 
  无独有偶。今年5月24日,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美托尼秦的线索,经大量走访排查和数据分析,逐步掌握嫌疑人活动规律及交易网络,当日即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含美托尼秦成分的“莫合烟”3.11克及相关作案工具。
 
  “莫合烟”是碾碎黄花烟草的茎和叶后掺和晾晒的烟草制品,呈绿色或黄色颗粒状烟丝,外观较为粗糙。部分地区的气候符合“莫合烟”原料的生长要求,且制作工艺简单,这种烟很快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禁毒总队李警官告诉记者:“正常的‘莫合烟’与其他香烟相比焦油含量高,吸食者一般习惯用手工卷烟,燃烧之后味道更浓,给吸食者带来的刺激感更甚。”
 
  那么“莫合烟”又是如何与毒品挂钩的呢?李警官介绍道,不法分子通常会将尼秦类物质按比例与“莫合烟”混合搅拌后分装成小包贩卖,吸食方式主要为烫吸。看似等量的烟草,价格却往往可以飙升至原来的数百倍。低成本与高售价的巨大反差,吸引了不少妄图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吸食尼秦类物质的人群呈现出鲜明的画像。根据李警官的办案经验,吸食尼秦类物质的核心群体包括有大麻、合成大麻素滥用前科人员,其中多为45岁以下的无业中青年,以贩养吸的情况较多,“他们多有一定经济来源,或因猎奇心理尝试,或因精神空虚寻求刺激。”这些人通过“毒友圈”口口相传,形成封闭的流通链条。
 
  更令人警惕的是,不法分子常以“不上瘾”“国家不管”“毒性小”作为诱饵,拉拢无吸毒史的人尝试。“有人说能缓解疲劳,有人说追求刺激,其实都是借口。”李警官说,“交友不慎加上主动迎合,最终一步步掉进陷阱。”
 
  李警官坦言,掺了尼秦类物质的“莫合烟”与普通“莫合烟”外观上几乎无差别,且在吸食者圈子里传播时没有固定的“行话”“黑话”,因此民警只能初步观察“莫合烟”是否有二次加工痕迹,最终通过专业实验室检测才能确认。但因警方无法现场快速判断究竟是掺了尼秦类物质的“莫合烟”,还是正常的“莫合烟”,这使得侦查难上加难。
 
  戒治难度高于传统毒品
 
  李警官在2023年8月第一次接触吸食含美托尼秦“莫合烟”的人员,其意识模糊、全身瘫软、嗜睡晕厥,同时像醉酒一样有呕吐症状,有致幻效果。警方到现场后根据嫌疑人的症状,初步怀疑其吸食了毒品。
 
  那么,尼秦类物质从何而来?记者查询到,尼秦类物质由瑞士汽巴公司于20世纪50年代末合成,是对含2-苄基苯并咪唑结构化合物的统称。其镇痛效力强,但因极易引发严重呼吸抑制、中枢神经抑制等副作用,最终未获批准用于临床治疗。20世纪60年代末在意大利,1987年在德国,1998年在俄罗斯,2003年在美国,都发现了以“棕色粉末”形式存在的依托尼秦。在我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破获全国首起依托尼秦毒品案,查获依托尼秦50余克。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药科大学禁毒关键技术联合实验室负责人(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尼秦类物质属于合成阿片类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小剂量摄入会引起幻觉、过度兴奋或抑制效果;而过量使用则可导致全身麻醉、意识混乱、呼吸抑制乃至心脏停止。作为μ-阿片受体完全激动剂,尼秦类物质通过直接抑制脑干呼吸中枢导致急性呼吸衰竭;在实际案例中,尼秦类物质常与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如芬太尼或苯二氮类混合使用,呼吸抑制效应呈现协同放大,可能进一步增加猝死风险。此外,部分尼秦类物质与μ-阿片受体结合紧密且解离缓慢,导致解毒剂纳洛酮拮抗效率下降,难以有效逆转中毒。
 
  实验室负责人告诉记者,与传统毒品如海洛因、吗啡相比,在受体作用特征方面,尼秦类物质与μ-阿片受体亲和力远超吗啡,导致其选择性毒副作用显著增强,这种超强的受体选择性和亲和力可产生远超传统阿片类药物的强烈奖赏效应,导致更高的成瘾风险。在药代动力学特性方面,尼秦类物质起效更快、消退更迅速,效力更强,例如,部分尼秦类物质的效力是芬太尼的20倍,这导致其中毒后能及时救治的窗口期比传统阿片类毒品更短,危害也就更大。而这种特性也易导致使用者吸食频率增加,加速成瘾循环。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在2024《世界毒品问题报告》中指出,部分尼秦类物质的效力超越了芬太尼类物质,全球范围内由这类物质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数量急剧攀升。其带来的致命风险已然构成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
 
  在英国,犯罪组织采取毒品掺“假”手段,将诸如依托尼秦、异丙托尼秦等高效尼秦类药物伪装成常规的阿片类药物或者苯二氮类药物进行售卖,致使滥用风险进一步加剧。在其他国家,异丙托尼秦、丙托尼秦和美托尼秦等尼秦类物质频繁现身于毒品致死案件之中。这类新型毒品隐蔽性极强、致死率极高,正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一系列灾难性后果,对现有的国际禁毒体系形成了严重挑战。
 
  实验室负责人表示,针对尼秦类物质成瘾的治疗,目前尚未形成完全成熟的治疗方案。因其缺乏特效药物、精神症状顽固且复吸机制复杂,戒治难度高于传统毒品。此外,针对成瘾性物质的治疗需要持续的医学与社会支持,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还需结合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社会帮扶等多重手段,以解决成瘾的根本问题。物质成瘾者的治疗周期较长,特别是由于常伴随焦虑、抑郁等顽固性精神症状,传统单一的心理治疗往往见效较慢。
 
  整类列管是对毒品迭代的主动回应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单叶骅在近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经充分论证、评估和严格审批,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尼秦类物质和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整类列管、快速增列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之路的具体实践。此次整类列管尼秦类物质,是继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在全球又一次监管创新,对遏制此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实验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整类列管”是基于其化学结构通式,通过“结构相似性+功能替代性”的法律技术标准,对不具备合法用途的化学物质进行系统性管控。例如,目前尼秦类物质的列管标准,官方发布的文件中共列出四种典型结构变异体的判定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即被纳入管制目录。若后续发现某种物质具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也可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予以调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包涵表示,尼秦类物质的整类列管,本质是对毒品迭代的主动回应。这类人工合成的阿片类物质,最初被设计用于取代芬太尼,其衍生速度极快——目前已有数百种衍生物。若仅针对单个物质列管,不法分子会迅速研发新衍生物规避法律,形成恶性循环。与单个物质列管相比,整类列管通过将“母体+所有衍生可能”纳入管制,从根源上封堵“策划毒品”(designer drug)的生存空间。这体现了国家立法的前瞻性——基于尼秦类物质的成瘾性与衍生潜力,提前整类列管是“防患于未然”的必要举措。
 
  尼秦类物质被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背后是管制的效率考量。首先,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其中包括三个定义要素:非药品性、成瘾性(或成瘾潜力)、易滥用性。尼秦类物质符合以上三个要素。《办法》中对非药用麻精药品列管有明确的时效要求:“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毒理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等复杂环节。包涵表示:“这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跟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变化速度,是以‘快速纳入管制范围’为核心,旨在避免毒品因法律滞后性扩散。”
 
  统一管控方能筑牢防线
 
  尼秦类物质为何会在国家层面管控层层升级?包涵解释道:“管制制度是国家事权,非地方性立法范畴。毒品管制是全国统一的,若出现不同省份和地区的管制强度不同,可能会造成毒品的定向流动。”这种统一性源于管制制度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管制制度是行政管制工具,旨在规范物质使用,风险越高,管理越严。这种分级管理必须全国一致,否则会破坏用药规范体系;另一方面,管制制度与法律惩戒直接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涉被列管物质的非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被处以严厉的刑罚惩戒。而《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地方无立法权。即便各地毒情不同,涉及人身自由与刑罚的管制制度,也必须是国家层面的整体设计。
 
  李警官表示,此前查获贩卖、吸食尼秦类物质的嫌疑人后,执法常陷入困境——“嫌疑人知道它没被列管,甚至会跟我们‘普法’,说卖的不是毒品。”因此给打击带来了一定挑战。“现在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办案有了硬支撑,打击信心更足了。”李警官说。
 
  效率提升也伴随不小的挑战。国家毒品实验室陕西分中心实验人员廖琦告诉记者,尼秦类物质对实验室解析低含量未知结构的能力水平要求很高,该类物质由于活性极强,所以添加量很低(约1%—5%),常规监测手段容易漏检。同时,由于尼秦类物质结构更新换代较快,对检测设备和人工经验的要求较高。
 
  此外,尼秦类物质目前尚无明确的非法药物折算标准,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量刑数量如何认定”仍存难题。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先列管、再完善”的思路,优先保障了涉尼秦类物质毒品违法犯罪打击的威慑力。
 
  整类列管是基于物质特性的精准治理。包涵强调,是否整类列管需权衡多重因素:物质的衍生速度、合成难度、药用价值等。“以咪酯类物质为例,由于有的咪酯类物质具有药用价值,需要甄别药用和非药用的目的和用途,因此不能搞‘一刀切’,进行整类管制”;而尼秦类物质之所以适用整类列管,正是因为其衍生路径简单、已有大量变体,且目前无显著药用价值,封堵核心结构,比逐一列管更有效。正如包涵所言:“法律不仅要应对已出现的风险,更要跑在风险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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