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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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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从两起毒品案件看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后果
2011-02-16 22:44:25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张振宇 阅读量:1

  
  庭审质证的证据为:1、抓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2、提取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毒品称量记录;4、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告知笔录;5、毒品物证照片、指认毒品照片、称量毒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户口证明;7、证人孙某某(“工作关系”)的证人证言;8、证人(化装干警)的证人证言;9、证人曲某(化装干警)的证人证言;10、证人梁某的证人证言;11、证人梁某某(阿日)的证人证言;12、证人梁某某(阿平)的证人证言;1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1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1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侦查机关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均对漏网的阿杰只字未提,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工作关系)的证人证言、阿日的证人证言、阿平的证人证言(均实为供述)以及提起证据笔录中的“提取手机通话记录”则均证实阿杰参与了该案,侦查人员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提取的通话记录也证实了阿杰的存在。另外,由于毒品是侦查机关根据安排事先放在酒店房间的,因此,提取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告知笔录,毒品物证照片、指认毒品照片、称量毒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只是手续的完善而已。化装干警和工作关系的证人证言因身份的利害,则应当排除。
  
  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缴获的毒资人民币546,047元,港币34,000元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无视国法,合伙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犯罪负责;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观全案,对三被告人减轻为宜。
  
  以上两起案例是贩卖毒品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的两种常见情况。人民法院均以贩卖毒品罪犯罪未遂定罪量刑。
  
  案例一是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进而抓捕,这种情况通常是侦查机关在破获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立功而检举出被检举人。侦查机关通过该犯罪嫌疑人诱使被检举人贩卖毒品,侦查机关张网以待,从而人赃俱获。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自知犯下的罪行严重,交代出赵小弟后又检举其朋友邵某某。根据段某某检举出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在段某某配合下“设计”出一桩贩卖毒品的犯罪。
  
  案例二是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进而抓捕,这种情况通常是侦查机关的工作关系(特情)获知犯罪嫌疑人需要购买毒品向侦查机关报告后,侦查机关通过“假卖”的方式,诱使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并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化装警员交易时人赃俱获。案例二中,侦查机关的工作关系“山东”从唐某某处得知广东人黄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侦查机关即派化装民警与黄某某接触,确认情况属实后,侦查机关遂决定立案。该立案并非以黄某某欲购买毒品为线索,去实施监控侦查,而是以侦查机关为贩卖者,实施“假卖”做成一桩贩卖毒品案。
  
  二、两案的区别
  
  以上是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两种实施诱惑侦查的案例,无论案例一还是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均由侦查机关诱惑而产生,但却不同。
  
  1、毒品“持有”者不同
  
  案例一中的毒品持有者是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案例二的毒品持有者是实施“假卖”的侦查机关。“持有”的意义在于,毒品是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一旦非法持有当事人即处在违法犯罪状态。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持有”是就两案比较而言,案例二的“持有”较明确,等同于所有,即毒品是属于侦查机关的;案例一的“持有”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所有,必须经过证明的过程。
  
  2、确认涉嫌犯罪情况的方式不同
  
  案例一中侦查机关是通过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之间手机通话的内容来确认;案例二中侦查机关是通过工作关系和化装民警与涉嫌购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来确认。
  
  确认不等于证实,确认获得的还只是线索,证实则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3、侦查机关的立足点不同
  
  案例一中,侦查机关的立足点是“过去时”,即抓捕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主要是涉嫌存在被检举的犯罪事实;案例二中,侦查机关的立足点是“现在时”,即诱使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陈某某等购买毒品,进而抓捕现行犯罪。
  
  立足点不同决定着侦查行为合法与否。针对存在违法事实开展的侦查合法性上没有问题;针对犯意展开侦查就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了。
  
  4、犯意的提起不同
  
  案例一中,侦查人员安排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取得联系(情况说明称),告知上次买毒品的人还想要一些,并确定数量说对方还要10个货,侦查机关主动提起犯意;案例二中,犯意的提起出自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购买毒品海洛因,通过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介绍认识侦查机关的工作关系“山东”,进而与侦查机关的化装民警接洽。
  
  犯意提起的不同决定了侦查机关分别扮演着案件“设计”者和案件促成者的角色。
  
  三、两案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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