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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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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问题初探
2010-08-15 10:14:03 来自:荣昌县法院 作者:毛义权 阅读量:1

  随着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毒品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新型毒品在我国发展也有蔓延之势,它的出现不但极大地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毒害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了很多其他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新型毒品犯罪的浪潮侵袭了西部重镇重庆市。为了依法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现对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新型毒品的基本概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本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把这类毒品俗称“传统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联合国禁毒专家曾预言:在21世纪,苯丙胺类毒品等新型毒品将取代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成为“世纪之患”。200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资料显示,我国共缴获“摇头丸”300余万粒、冰毒2.7吨、易制毒品160吨,破案数、缴毒数均急剧上升。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滥用新型毒品的人数已占全国现有吸毒人员的9.5%,比2001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

  自2001年以来,重庆市的新型毒品案件无论是在发案数量还是在涉案毒品的数量上都在不断攀升,其势头迅猛,已引起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密切关注。根据这一社会现象,笔者认为,新型毒品犯罪活动之所以得以迅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与传统毒品相比,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还处于一个困境之中。因为,针对传统毒品的“堵源截流”缉毒方针目前还处于挑战时期。由于新型毒品不依赖原植物,它可以用不同的化学品,不同的合成方法生产得来,任何地方都可能成为新型毒品的生产之源。1此外与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制作工艺更为简单,特别是其加工材料较为普通,更容易获取。它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制造方便、易携带、易服食。它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多采用吸烟式或注射等方法吸食滥用相比,新型毒品外观上与普通药品无异。有的可以直接口服或鼻吸式服用,2有的可以溶于啤酒、可乐饮料食用。如现在酒吧、歌厅里就有相当多的贩毒人员利用新型毒品的自身特征向一些瘾君子采取量小的零售方式进行贩卖。这使得,新型毒品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不利于有力地打击。那么,从精神药品到毒品,在什么情况下把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来认定呢?公众的误解和我国现有的侦查能力影响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一方面,相对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的依赖性较弱,长期滥用突然停药后不会出现类似海洛因那样严重的戒断症状,以致社会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公众对此缺乏足够的警惕,甚至错误地认为新型毒品不具有成瘾性和毒害性,从而将其视为是一种“时尚”且趋之若骛。另一方面,新型毒品中更多地增加了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3 再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付诸阙如,致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最终削弱了惩治力度。因而,法官在面临新型毒品犯罪所带来的新问题时,更多的是盼望于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就笔者个人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药品到毒品的认识观点是:毒品实际上也是一种药品,毒品与药品之间没有严格的界线,只有当药品在失控滥用的情况下便转化为毒品。首先,我们要了解新型毒品的范围。新型毒品目前还不是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对何为新型毒品进行严格的定义,但对毒品的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而是以兜底立法的方式处理,使毒品范围事实上处于开放状态,这容易引发定罪问题的争议。目前,学界更多的是从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予以定义,4而忽视了毒品的“违法性”特征。

  新型毒品的范围分为易制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衍生物及管制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它既是一般的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管制药品的衍生物,正如美国人O·瑞、C·科塞在所著的《毒品、社会与人的行为》一书中所言,“药剂师可以通过改变其分子制造出没有被列入受管制物质名单的毒品”以企图钻法律空子。实践中,国内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例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侦办的汤某制造新型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汤某在研制出被我国列入管制的精神药品后,将该药品进行了伪装――将这些药品分别带上一个极易去掉的取代基,从而造成与管制药品的差异,最终警方因缺乏惩处的法律依据而终止了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于管制药品,即精神药品和麻醉品脱离了管制,用于非法途径便可能成为毒品,因此脱离管制应当成为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一条标准。

  其次,我们要明确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者都具有双重性:医用、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被用于非医药用途时,即属毒品。5药品和毒品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仅是指其用途不同,一旦流入非管理渠道,就容易变成毒品。例如,俗称“K粉”的固体氯胺酮的提纯,就是将化学药品氯胺酮注射液变成固体结晶的过程,从药品到毒品只是一步之遥。又譬如,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地西泮(又叫安定)的案件中,地西泮是安眠药,其主要作用是抗焦虑、中枢性肌肉松弛、镇静催眠、抗惊厥和癫痫,属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长期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吸毒或贩毒者而对其进行销售,此时的地西泮药品是以毒品的功能在进行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了被告人所出售的地西泮属于毒品。

  最后,关于“明知”的认定。根据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要求贩卖人员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对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的销售要符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否则要追求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明知”,在审判实践中对应当明知难以把握,从而给毒品犯罪分子有了一个辩解的空间。为了对“明知”的统一认识,笔者认为,只要贩卖人员符合以下事实存在的,应当推定其明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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