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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卖依托咪酯,关于鉴定意见、主观明知、程序违法、立功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5)苏12刑终212号
2026-09-04 16:53:35 来自:辽宁警训在线 作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1
  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甲,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学,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甲,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心,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超,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男。曾因吸毒,于2024年8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志宏,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法援中心指派。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2025)苏12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友娟、检察官助理柏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某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志学、陈鹏,上诉人赵某某甲及其辩护人孙蕙心、李海超,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及其辩护人陶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甲明知孙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欲购买依托咪酯用于制作上头电子烟销售,且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管,仍受二人委托联系马某某(赵某某甲姐夫)帮助寻找购买依托咪酯原料。马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甲帮忙介绍寻找货源,何某某甲联系上家伟哥(具体身份不明),在得知伟哥有依托咪酯货源及14万元一斤的价格后,遂联系马某某,并约定由何某某甲带领双方进行交易。
 
  曹某某甲告知孙某某价格是17万元一公斤,孙某某同意后,于2023年11月26日与黄某某驾车至广东省清远市,曹某某甲乘坐飞机至该地与二人会合。被告人赵某某甲根据马某某的指使,先与曹某某甲见面后,二人与孙某某、黄某某会合,曹某某甲介绍赵某某甲是中间人后先行离开。当日下午,赵某某甲带领孙某某、黄某某与何某某甲会合,四人共同驱车至伟哥指定的广州市某处。等待期间,四人闲聊时发现交易价格的重量单位存在争议,孙某某、黄某某以为交易价格是17万元一公斤,而卖家报的是一斤的价格。孙某某、赵某某甲遂分别联系曹某某甲重新商谈价格,最终商定以14万元一斤的价格交易。后四人再次驱车至伟哥指定的清远市某处停车场,以14万元的价格从伟哥处购得依托咪酯粉末500克。孙某某、黄某某携带所购得的500克依托咪酯粉末返回江苏省兴化市。当晚,赵某某甲至广州火车站与曹某某甲会合后共同至深圳市,次日二人分别离开。
 
  孙某某、黄某某返回江苏省兴化市的住所对购得的依托咪酯粉末称重确认为500克后,于2023年11月底至12月间将上述依托咪酯粉末融化后与电子烟烟油按比例混合并灌装至电子烟烟弹壳中对外出售给曹某某乙、纪某甲、周某某甲(均已判刑)等人。
 
  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先后于2024年9月13日、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甲于2024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归案之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后如实供述。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某甲处扣押电子烟烟弹壳及烟嘴2袋、手机2部;从被告人赵某某甲处扣押手机2部;从曹某某丙、刘某某乙、钱某某处各扣押手机1部,上述物品非专门或主要用于本案犯罪使用,均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分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的自然状况,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何某某甲因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份的电子烟于2024年8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9月28日被抓获归案。何某某甲于2024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民警书面传唤接受审查,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书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24)苏12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孙某某、黄某某于2023年11月26日,经曹某某甲、赵某某甲等人介绍联络,驾车至广东省清远市,以14万元的价格购得依托咪酯粉末500克,并携带所购得的依托咪酯粉末从广东省清远市返回江苏省兴化市。孙某某、黄某某经顾某某甲介绍联络,先后于2023年12月17日、2024年1月5日驾车至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分别以15.8万元、15.2万元从余某某、胡某某处各购得依托咪酯粉末500克,合计1000克,并携带所购得的依托咪酯粉末从湖北省黄梅县返回江苏省兴化市。孙某某、黄某某二人将上述依托咪酯粉末融化后与电子烟油按比例混合并罐装至电子烟烟弹中对外出售。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孙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2024)苏12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认定2023年12月以来,曹某某乙、纪某甲、戴某某合谋贩卖依托咪酯烟弹牟利,2023年12月2日至3日在泰州市海陵区共贩卖依托咪酯烟弹9个,其中2023年12月2日下午及晚上,戴某某先后两次向蒋某某贩卖曹某某乙提供的依托咪酯烟弹共计5个。
 
  (2025)苏12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中认定蒋某某于2023年12月2日,将从戴某某处购买的5个依托咪酯烟弹中的3个烟弹分两次出售给徐某某乙。
 
  4.书证曹某某甲出行记录,证实曹某某甲于2023年11月26日从无锡硕放机场出发至广州白云机场。
 
  5.书证孙某某、黄某某驾驶的苏FXH8**车辆高速卡口信息,证实该车辆于2023年11月26日在广东省清远市有行驶轨迹。
 
  6.书证曹某某甲的话单信息,证实曹某某甲在2023年11月27日14时与孙某某通话;2023年12月6日至10日期间频繁联系刘某某乙,其中12月6日、9日、10日每天不同时段通话近10次;12月11日与黄某某密切通话7次。
 
  7.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11月,其联系小气鬼(即曹某某甲)说想做上头电子烟卖,问他有没有路子。当时市场上的上头电子烟就是加了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跟小气鬼都和电子烟接触比较多,都是这个圈子的,其认为小气鬼卖电子烟油烟弹,肯定认识卖依托咪酯的人。小气鬼答应帮忙打听,小气鬼找到货后联系其报了17万元一公斤的价格。当时其了解的依托咪酯市场价格应该是10几万元到20几万元一公斤,当时美托咪酯等未被列管的精神麻醉药品价格只有几万元一公斤,而且美托咪酯做出来的效果不好,没人买。其认为这个价格比较便宜,就同意了。
 
  之后其和黄某某开车到了清远,和自己坐飞机到清远的小气鬼会合后,小气鬼带了一个矮个子中间人介绍给其后就离开了。这个矮个子中间人又带其去见了另一个中间人,是个高个子的广东人。之后其和黄某某以及两个中间人一起开车去找卖家。期间发现谈好的价格不对,其联系小气鬼说价格出了问题。之后小气鬼和卖家谈好价格,并跟其说是14万元一斤,反正也不拿中间钱了,其能接受就接受,不接受就拉倒。其同意了。
 
  找到卖家后,其把车停在停车场里,黄某某拿了14万元现金给了矮个子中间人。过了一会黄某某拎了一个塑料袋回车上,塑料袋装的是淡黄色块状晶体,捏了会碎成粉末。拿到货后黄某某用烟卷了一点试了一下,觉得没问题。其和黄某某开车回兴化后称了重量没有问题,确实是500克,因为是小气鬼介绍的,其比较信任小气鬼,就没有当场称重。其从购买这一批货才开始卖依托咪酯烟弹,其记得卖给小曹、眼镜等人。2023年11月底到2024年1月初,陆续卖给眼镜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0次左右,大约合计400个烟弹,大部分是约在“一蟹成名挑膏基地”附近见面交易的。
 
  孙某某辨认出第二个介绍人是何某某甲,小气鬼是曹某某甲,小气鬼介绍的中间人是赵某某甲、眼镜是周某某甲以及向其购买过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曹某某乙、纪某甲。
 
  8.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11月,孙某某提出购买依托咪酯原料做成上头电子烟出售,两人平摊成本、五五分成,其表示同意。孙某某说和一个微信昵称小气鬼的姜堰人商量好分别去广东清远集合,小气鬼安排人带其和孙某某购买依托咪酯,价格是17万元一公斤。11月底的一天,孙某某和其带着16万元现金从兴化安丰镇开车出发,直到次日上午到达清远,又取了1万元现金凑齐17万元。小气鬼自己坐飞机去清远。到达清远当天中午,小气鬼带了一个陌生男子过来,介绍称是中间人,之后小气鬼就走了。
 
  这个男子上车坐在后排,让把车开到清远郊区一个鞋厂附近,过了一会又一个人上车坐在后排,让把车开到广州一处路边。途中几人闲聊谈到价格时,发现其和孙某某以为一公斤依托咪酯是17万元,对方以为17万元是一斤的价格。孙某某就联系小气鬼和对方沟通,其和孙某某也与两个中间人商量。谈的时候没有具体说这个价格是依托咪酯,但其和孙某某的目的是购买依托咪酯,两个介绍人也知道要买的是依托咪酯,不然价格不会这么贵。最终谈好的价格是14万元一斤。等了一段时间,第二个中间人让把车开到一个停车场门口,两个中间人在车上把14万元现金点了一遍。到停车场门口,其和两个中间人一起下车,其将钱交给第一个中间人,其从对方车上拿到依托咪酯,在车上打开塑料袋,发现里面有一个封口的,装满发黄的一块一块不均匀晶体的塑料袋。其弄了一点塞进香烟点着吸了一下,有头晕的感觉,知道货没有问题。确认后其和孙某某直接开车回了兴化安丰,称了一下重量确实是500克。
 
  在购买这一批依托咪酯之前,其和孙某某手上没有存货,也没有其他依托咪酯的货源,都是进一批货做成烟弹卖一批,货不够了再找。其和孙某某没有和小气鬼明说要买依托咪酯,但去之前已经向小气鬼购买了一批电子烟空烟弹和烟油,做电子烟的行内人都知道这些是用来做上头电子烟的。后来第二次小气鬼安排自己的亲戚先后带其去广东和湖北购买依托咪酯,都没有买到。
 
  黄某某辨认出小气鬼是曹某某甲,曹某某甲介绍的中间人是赵某某甲,何某某甲是在广东的第二个中间人。
 
  9.被告人曹某某甲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归案后经多次讯问均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2024年10月24日供述,2023年10月,进哥(即孙某某)加其昵称为小气鬼的微信后,自称跟昵称“人生”是一个团队的,负责生产上头电子烟烟弹。“人生”是做依托咪酯的,经常找其拿香精。进哥也向其购买过香精,之后其又认识了和进哥一起生产上头电子烟的阿森(即黄某某)。
 
  2023年11月,进哥问其有没有路子能找到依托咪酯。其说不一定能找到依托咪酯,但能找到上头的料子,尽量找依托咪酯。进哥同意,并说如果找到料子会让阿森去试一下。后其联系卖电子烟的赵某某甲的三姐夫(即马某某),问他有没有上头料子的路子。赵某某甲的三姐夫说清远有认识的人卖上头料子,让其到广东后由赵某某甲负责带其去购买。其和赵某某甲联系了一下,赵某某甲说这个料子成本为12万元左右一公斤,准备卖17万元一公斤的价格。虽然其没有和赵某某甲明说是依托咪酯,但双方心里都知道是依托咪酯,也是按依托咪酯的价格谈的。其将情况告知进哥和阿森,他们担心是警察钓鱼执法,让其一起去清远,把介绍人带给他们,其同意了。
 
  2023年11月26日上午,其坐飞机到广东白云机场,打车到清远高铁站与赵某某甲碰面。进哥和阿森开车也到了清远。其带赵某某甲和进哥、阿森见面后聊了几句后就先走了,由赵某某甲带他们去买依托咪酯。其离开后就去了高铁站,但没买到去深圳的票,准备打车去深圳到广州时赵某某甲让其在那边等他一起回深圳。等待期间,进哥和赵某某甲都与其联系,进哥认为一公斤是1000克依托咪酯,价格17万元。赵某某甲则说17万元是一斤也就是500克依托咪酯,之前价格搞错了。其对赵某某甲说是他一开始没有讲清楚单位,对方好不容易来一趟,让赵某某甲以成本价12万元卖给进哥,赵某某甲不同意,其就让赵某某甲和进哥现场自己谈。最后谈成了,具体多少钱其也没有问。其在广州等到晚上十点多,赵某某甲过来和其一起回深圳。在宾馆房间里赵某某甲给其2000元现金,说是好处费。次日其办完事回了泰州。
 
  2023年12月6日,其再次让刘某某乙带阿森去广东拿依托咪酯,本来其和赵某某甲说好拿两公斤,并答应拿到货给赵某某甲好处费,但这一次没有拿到货。其知道依托咪酯是毒品,2023年9月其在刷抖音时看到国家要在2023年10月1日列管依托咪酯。
 
  曹某某甲辨认出赵某某甲的姐夫是马某某,赵某某甲的姐姐是赵某某丙。
 
  10.被告人赵某某甲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2023年11月,其三姐夫马某某(大大)通过其三姐赵某某丙的微信联系其说小气鬼来拿货,让其去广东清远接小气鬼。其接到小气鬼和两个一起过来的人,看他们神神秘秘的样子感觉不对劲,问其姐夫后才知道是来拿上头电子烟的,其知道上头电子烟里面就是添加依托咪酯的。知道后其一开始不想参与,因为知道这个东西违法,出事了一定是会坐牢的。但是碍于姐夫的面子,而且其人都已经到了,就没有提出来,而是继续帮他们去购买上头电子烟。小气鬼和那两个人聊了一会就找了一个借口先去了深圳,走之前交代其带两个江苏来的朋友去拿上头电子烟。
 
  其通过姐夫提供的电话联系牛,称自己是大大的小舅子。牛让其到鞋厂附近接他。牛上车后报了一个广州的地址,四人一起开车过去。到了以后其先下车上厕所,回来听见三人说价格弄错了,其便联系小气鬼说价格错了,小气鬼直接通过电话跟他们聊。四人到华莱士边吃东西边谈价格,最终谈好价格回到车上。从江苏来的年轻的人拿了一个黄色纸袋给其拿给牛,其点了一下有12万元。之后牛又让开车到一个地址,到达后牛下车走到一辆汽车旁,车上下来两个人。其带钱下车,并将装钱的袋子拿给牛。牛抽出1万元给其,并让江苏来的人下车拿货。那个年轻人下车拿了货后直接上车开走了。其拿着1万元打车去广州高铁北站遇小气鬼,并和小气鬼一起坐顺风车回深圳。在酒店房间里,其将1万元交给小气鬼,小气鬼从中抽出5000元说是给其姐夫的,其回汕头老家后给其姐夫了。次日其从酒店醒来时小气鬼已经离开了。
 
  2023年12月,小气鬼又让其帮忙去清远买2公斤依托咪酯,并答应给其5000元好处费。其虽然口头答应,但联系牛说不要把依托咪酯卖给他们,还让牛别接他们的电话。其到清远见到上次买依托咪酯的那个年轻人和小气鬼的亲戚后,三人一起开车乱转了几天。期间小气鬼一直联系不上牛,其说要回去,年轻人和小气鬼的亲戚就开车送其回深圳。到深圳后,小气鬼的亲戚拿出3000元现金给其。小气鬼说本来应该给其5000元,因为没买到依托咪酯,也不能让其白跑,就给其3000元好处费。
 
  赵某某甲辨认出年轻人是黄某某,小气鬼的亲戚是刘某某乙、年纪大的是孙某某、小气鬼是曹某某甲、牛是何某某甲。
 
  11.被告人何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2023年8、9月,因伟哥让其找空的电子烟弹和烟油,其联系了微信昵称“AA小婷雾化(集合店)工厂店烟”的人,向他购买过两次空烟弹和烟油。
 
  2023年11月20几号,这个卖电子烟弹的人问其能不能找到上头电子烟里的货。其联系伟哥问有没有货,说要一斤。伟哥说没有依托咪酯,有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米托”,抽起来一样上头,15天后尿检检测不出来,但头发里能验出依托咪酯成分,价格是14万元一斤。其联系卖电子烟弹的人说了价格,对方说第二天让他的小舅子来清远拿货。第二天上午11点多,卖烟弹的人说小舅子到清远了,其发了一个家附近鞋厂的地址,还给了对方自己的手机号码。过了不久,卖烟弹的小舅子给其打电话,互加微信,对方微信昵称是可乐。
 
  其上车后和可乐坐在一起,车上还有两个可乐带来购买依托咪酯的人。一个年纪大一点,一个看起来二十几岁。其让开车的人去伟哥给其发的一个广州的定位。到了以后其联系伟哥,伟哥说再等一下。四人饿了就正好到华莱士里边吃边等。期间两个买依托咪酯的和卖烟弹的因为价格问题发生分歧,买家以为是一公斤的价格,实际是一斤的价格。这个价格应该是两个买依托咪酯的人和可乐姐夫谈的。最后他们谈好给伟哥14万元购买一斤依托咪酯。
 
  等了半天,伟哥给其发了一个位置,到后其打电话给伟哥,伟哥从一辆车上下来了。可乐给其一袋子钱,其点了一下不是14万元就是15万元,然后就下车了。可乐和那个和他年纪差不多的人也下了车。伟哥让其拿着钱去他那边,可乐从装钱的袋子里拿了1万元出来,把剩下的钱交给其,其点了一下,袋子里还有14万元。伟哥看到其拿到钱后,就让那个和可乐年纪差不多的人到车上拿货。拿完货那个人就上车开走验货了,其和可乐在原地等对方验货。过了一会可乐不知道是接了一个电话还是收了一个消息,称对方说货没问题,其把钱交给伟哥后,就和可乐各自打车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伟哥的一个兄弟发微信给其说伟哥出事了,让其把他们的微信都删掉,其删掉了。
 
  2023年12月,卖烟弹的人说上次买依托咪酯那几个人还想买,让其不要帮忙介绍,其也没有那些人的微信,所以也没有再帮忙介绍。其知道依托咪酯是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列管的毒品,加在电子烟里面抽了会上头。
 
  何某某甲辨认出卖烟雾弹的是马某某,可乐是赵某某甲,和可乐差不多年纪的是黄某某,年纪大点的是孙某某。
 
  12.证人刘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曹某某甲是连襟关系。2023年11月10日左右,曹某某甲安排其从姜堰出发,带人到广东找依托咪酯,承诺给其1万元好处。其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类药品,是不许个人买卖的。当时其还在微信上跟其妻子说了曹某某甲让其去广东的事,妻子问去广东做什么,其说给人家介绍生意。之后因为店里忙,其就没有去。
 
  2023年12月初,曹某某甲让其到兴化一个高速口带一个小伙子去广东拿依托咪酯,承诺回来后给钱,吃喝路费等都由他出。其同意后,曹某某甲通过支付宝转了1000元给其加油。其到兴化高速路口,对方车上下来两个男的,一个年纪大点,一个年轻点,年轻的小伙子喊年纪大的进哥。碰头后,年轻的小伙子上了车,互加微信后得知对方微信昵称阿森。凌晨四五点开到广东清远后,其和阿森找了个浴室睡到中午。吃过中饭,赵某某甲过来和阿森碰面说了几句话,上了其开的车。阿森让其把车开到阳江的一处路边,期间阿森和进哥通电话,赵某某甲也和曹某某甲通电话。直到晚上都没有等到人来,当晚三人在阳江开了个宾馆睡觉。
 
  第二天中午三人起来后上了车,阿森在车上拿了三四千元现金给赵某某甲,并让其开车去深圳。三人在深圳龙岗区吃了顿夜宵后赵某某甲就直接回家了,其和阿森找了个酒店入住。第二天其自己开车去惠州找朋友吃了顿晚饭又回到深圳。阿森让其开车去湖北黄梅,其开到黄梅后也没做什么事情,等了一两天两人就一起回去了。其把阿森送到兴化后自己回了姜堰。当天曹某某甲给其3500元现金的好处费,过了一两天,曹某某甲又交代说这一趟去了哪里让其不要告诉其他人,尤其不能在微信上说,因为这是国家管制的药品。
 
  这次之后隔了一段时间,2023年年底下雪的一天中午,曹某某甲让其去无锡接他一下,其到无锡接到曹某某甲后,曹某某甲开车去了河南的一个地方,把车停在路边,外面下着大雪。曹某某甲下车后让其在车上等他,神神秘秘的,过了半小时曹某某甲上了车,其开车送曹某某甲回去。2024年曹某某甲说阿森被抓起来后,其很害怕,还在网上搜索了购买运输依托咪酯会有什么后果。后来其知道阿森、进哥他们拿依托咪酯是用于制作上头电子烟,需要曹某某甲牵线。曹某某甲之前还关照其,阿森在广东和对方交易时要走远点。
 
  另外曹某某甲一喝酒就喊其去盐城洗澡,单2024年上半年就去过好几趟,都是当天晚上去第二天早上回来。曹某某甲就说去有事,具体啥事没跟其说。除了洗澡,曹某某甲有时会让其开到哪个小区,然后他会下去见个人之类的,其就呆在车上等他。
 
  刘某某乙辨认出赵某某甲,阿森是黄某某。
 
  1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曹某某甲妻子。曹某某甲在电子烟风靡时卖过一阵电子烟,后来国家全面禁止电子烟时就不做了。2023年底曹某某甲坐飞机去过广东,刘某某乙也开车去过广东。解读聊天记录称曹某某甲让刘某某乙开车去广东拿东西,刘某某乙在广东没拿到,曹某某甲又让刘某某乙到湖北去拿,也没有拿到。拿什么东西其开始不清楚,后来刘某某乙跟其说是一种药品。曹某某甲给刘某某乙十万元左右让他带过去就是买这个药的。其感觉曹某某甲让刘某某乙带这么多钱去拿货,成本这么高,买的还是药品,神神叨叨的,肯定拿的不是什么好东西,所以其给刘某某乙发微信语音说让他下回不要惹这个事,又不赚钱还担这个心思。
 
  14.证人曹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曹某某甲父亲。曹某某甲从事香精售卖生意,其负责帮忙分装香精,打包后通过圆通快递发货。还有几次是由其直接开车送到盐城去的,这个是曹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其的,其开车到了曹某某甲给的位置后,会告诉曹某某甲,不久就会有人敲其的车窗,问其要他的食品添加剂,其就给对方。
 
  15.证人曹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23年8月底9月初,朋友国俊说有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当时还没有被列管,可以卖给其由其加价后卖出赚钱。其试抽了国俊推荐给其的上头电子烟,感觉头昏昏的,但直到2023年9月底其也没有真正找到客户,国俊告知其依托咪酯被列管,不能卖了,向其推荐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还让其推广一下。其和身边朋友试玩以后大家一致反映替来他明电子烟副作用太大,作呕,就没有做这个生意。2023年10月的一天,国俊的朋友进哥用国俊微信电话联系其说国俊因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被抓了。其带纪某甲去兴化找到进哥,进哥说国俊出了事需要用钱,他那边有一批依托咪酯烟弹,想让其帮忙卖钱,其没有答应,但临走时送了七八个依托咪酯烟弹给其,其拿回去和戴某某、纪某甲一起玩了。
 
  2023年11月的一天,其和戴某某在网吧上网,戴某某的朋友过来看到其和戴某某共用一个烟杆抽依托咪酯电子烟,就让其给他玩几口。其拿给他后戴某某和他朋友一起把那一个烟弹玩掉了。过了几天,戴某某说那个朋友想要依托咪酯电子烟,但进哥送给其的几个已经玩没了,其就联系进哥问有没有依托咪酯电子烟了,进哥说没有了。过了几天,进哥联系其说到货了,其给了纪某甲2000元现金,让纪某甲和戴某某开车到兴化拿回来10个依托咪酯烟弹。2023年12月初,戴某某的朋友又联系说要买,其让戴某某以300元一个的价格卖给他朋友。那一天戴某某先后3次卖给他朋友,前两次是下午,每次卖了1个,第三次是晚上在茂业百货附近的小区门口,戴某某下车交易的,卖了3个。
 
  16.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开始,曹某某乙和其联系、带其一起玩,还给其吸过依托咪酯电子烟,曹某某乙说这是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不是毒品,让其帮忙介绍生意。11月下旬,其和曹某某乙在网吧上网,蒋某某找其时,从曹某某乙手中接过电子烟抽了几口,曹某某乙告诉蒋某某说这是上头电子烟,就是依托咪酯,但是和其他毒品不一样。后来,蒋某某问其有没有依托咪酯,说想买几个。曹某某乙说给蒋某某算300元1个,其就问曹某某乙拿了5个带在身上。其和蒋某某约在坡子街西大门对面花坛见面,其拿了1个依托咪酯给蒋某某,就走了。没走多久,蒋某某又联系说再买1个。其又回头拿了1个给蒋某某。当晚蒋某某联系其说再要3个,曹某某乙开车送其到金通翡翠城那边,其给了蒋某某3个。曹某某乙的依托咪酯烟弹应该是从兴化安丰拿的,其见过曹某某乙和上家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曹某某乙带其和纪某甲去过两三次兴化,有一次肯定是去买依托咪酯的,因为其在车上看到了依托咪酯烟弹。
 
  17.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23年10月下旬,曹某某乙说要卖替来他明电子烟,但效果不好。曹某某乙又提议卖依托咪酯,其当时不敢弄,因为依托咪酯被列为二级精神药物,相当于毒品。11月底,曹某某乙推给其一个微信昵称是W的微信号。曹某某乙之前认识一帮安徽人,这帮人10月份被抓了,带头的人手机丢给了兴化安丰的进哥,W就是这个安徽人使用的微信。进哥另外还有个微信。加了W这个微信号后基本上是其和对方联系。曹某某乙同意由他拿钱出来做依托咪酯的生意,两人从兴化安丰拿货。
 
  2023年11月底12月初,其和曹某某乙、戴某某去兴化安丰进哥拿了10个或20个电子烟弹,本来准备卖给无锡小龙玩的。但拿回来四天左右,其和曹某某乙、戴某某在网吧上网时,曹某某乙说戴某某做了第一笔生意,把依托咪酯烟弹卖给了戴某某认识的一个小孩,还说戴某某那边还有小孩晚上也要买这个电子烟,但两次是不是同一个人其不清楚。
 
  18.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11月底,其朋友戴某某喊其玩了一次上头电子烟,玩了以后感觉很上头,戴某某说里面有依托咪酯。12月2日下午,其在家无聊时想到玩上头电子烟的感觉,就想找戴某某再买一个。其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戴某某,约在坡子街西门对面的公园里交易。之后其接到徐某某乙的电话,其告诉徐某某乙准备去买上头电子烟,徐某某乙说自己在坡子街台球室。下午五点左右,其和戴某某碰面后拿到上头电子烟烟弹,其还让戴某某把他的悦刻电子烟烟杆借给其用。其带着烟弹和烟杆去台球室找徐某某乙。其和徐某某乙以及刘某某丙一起把这个烟弹玩掉了,感觉没玩够,徐某某乙说要再买1个,其联系戴某某又买了1个。其和徐某某乙轮流吸了一会后,徐某某乙说要去找他对象,把烟弹和烟杆都带走了。
 
  晚上徐某某乙让其给他再带2个,其联系戴某某送3个烟弹到茂业附近交易,因为其自己也想买1个。刘某某丙找朋友借了个烟杆,其带刘某某丙到坡子街全季酒店,徐某某乙的对象缪某某乙已经在酒店房间了。其和刘某某丙轮流玩其买的烟弹,缪某某乙玩徐某某乙买的烟弹。徐某某乙来了以后就和缪某某乙轮流玩。其不清楚戴某某给其的烟弹是哪里来的,但戴某某提过都是开车去外地拿的。
 
  19.证人徐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听说蒋某某有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2023年12月2日下午,其和刘某某丙在坡子街台球室玩时,蒋某某在旁边抽上头电子烟,让其也抽了几口。其抽了感觉头昏、好玩,就花500元从蒋某某处买了1个,当时蒋某某是出去找人拿的。拿到后其和蒋某某、刘某某丙轮流吸了一会,就找了个理由先走了。
 
  其到派出所去反映跟蒋某某购买烟弹的情况,并把这个烟弹交给了公安机关。当时其离开台球室时感觉玩的不过瘾,又让蒋某某再买2个送到其女友缪某某乙在全季酒店开的房间里去。当晚其从派出所出来回酒店时,蒋某某和刘某某丙已经在房间里一起抽电子烟了,其让蒋某某和刘某某丙离开,其和缪某某乙把剩余的烟弹玩掉了。
 
  20.证人周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11月底至12月,其多次向泰州兴化的上家拿依托咪酯电子烟出售。其只有兴化的一个上家,2023年11月28日、30日,12月1日、3日、4日、9日、10日、20日、25日、27日其均有到泰州兴化的导航记录,其中只有12月的2次是去买大闸蟹的,其余均是向孙某某、黄某某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其也带王某甲去兴化买过几次依托咪酯电子烟。
 
  周某某甲辨认出上家是黄某某和孙某某。
 
  2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9月底,周某某甲说有路子能买到便宜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让其跟着一起去看看,是在泰州兴化专门卖螃蟹的基地交易。后来过了两三天,周某某甲说这个兴化人因为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被盐城公安抓了。2023年11月,周某某甲说兴化那边又有人做这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换成一个老头子和年轻人在卖。开始周某某甲自己开车,后来其负责帮周某某甲开车,交易完后周某某甲会给其零散的依托咪酯烟弹抽。后来其介绍李某某乙和周某某甲认识,三人一起到兴化那边的一蟹成名挑膏基地附近交易。
 
  王某甲辨认出年纪大的兴化上家是孙某某。
 
  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从钱某某处扣押iPhone14Pro手机1部、从曹某某甲处扣押电子烟烟弹壳及烟嘴2袋、iPhone15Pr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从曹某某丙、刘某某乙处各扣押OPPO手机1部。同年9月29日从赵某某甲处扣押iPhone15ProMax手机1部、荣耀畅玩20手机1部。上述物品均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23.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刘某某乙手机数据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搜索信息,证实刘某某乙于2023年11月13日搜索过“米托咪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美托咪酯和依托咪酯有什么区别、甘肃侦破首例贩卖依托咪酯毒品”等内容。2023年11月16日刘某某乙向妻子提到要和曹某某甲开车去广东给人家介绍生意,曹某某甲承诺给其1万元。2023年12月6日,刘某某乙开车去广州、湖北等地帮曹某某甲跑腿,12月11日返回,事情没办妥,曹某某甲共给其4500元,其中出发当天曹某某甲给刘某某乙转账1000元。
 
  2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固定清单、勘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的何某某甲、赵某某甲、曹某某丙、曹某某甲、刘某某乙、钱某某手机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提取。
 
  赵某某甲的手机勘验报告显示:(1)2023年11月26日下午4时多,“小气鬼”与赵某某甲沟通时提到“怎么说”“问你姐怎么解决啊”“让你姐夫砍砍价”,赵某某甲答复说“我姐说一斤12的”“那就报12吧,让他们去谈”“我思考一下,13差不多”;当日下午5时20分,“小气鬼”询问“散了没”,赵某某甲表示“在等交货”,当晚19时许,赵某某甲与曹某某甲会合。
 
  2023年12月7日,曹某某甲将刘某某乙的电话发给赵某某甲,赵某某甲表示要等到八点,发送疑似名片小犀牛,并让删除记录。
 
  (2)2023年11月26日,赵某某甲去交易过程中与“吾三姐”保持联系,当日下午3时提到“12万对不对”“去广州”等内容。2023年12月6日,赵某某甲发送“油佬有没有给你说”“他叫我过去”“明天晚上”。“吾三姐”回复“跟大大说了”“他要三斤,我觉得太危险了”。赵某某甲发送“赚5千元”“他要四斤”,“吾三姐”表示“太少了,搞个屁,你第一次拿完后,我就做了个不好的梦,就是梦到拿这个出事,最好是不试货,他们拿货,交接完,你就跟他们分开,又不是第一次,出事是要进去的”。赵某某甲表示“到时候谨慎一点,他们交易的时候不要在就好了”“他如果要货我就帮他跑一趟,反正他们交易的时候我不会在啊”。
 
  钱某某的手机勘验报告显示:2023年11月27日12时多,曹某某甲给钱某某发飞机头等舱内照片,并称“反正吃喝用度算在公共利润里,不用白不用”。钱某某问“哪里的公共利润”,曹某某甲回复“昨天”。2023年12月6日4时多,曹某某甲给钱某某发刘某某乙视频,并称“请刘总洗个澡,明天他帮我去清远”。2023年12月9日19时曹某某甲给钱某某发“他们能不能拿到货”“我不想被人家骂了”。2023年12月10日,刘某某乙发“还有300公里到湖北”,钱某某回复语音“下回不要惹这个事了,又不赚钱,又要担这个心思,不知道弄什么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而居间介绍联络并促成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甲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电子烟烟弹壳、烟嘴二袋及手机七部,由扣押机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处理。
 
  上诉人曹某某甲上诉称,1.其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被侦查人员威胁所作,不属实;2.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其只是让马某某找上头电子烟原料,并没有说过要找依托咪酯,其没有参与交易,也没有获利。
 
  曹某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曹某某甲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被威胁所作,且同步录音录像与供述笔录的内容存在出入,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2.曹某某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只是帮助孙、黄介绍购买“上头料子”,不能等同于介绍购买依托咪酯,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交易物是依托咪酯;3.原审判决对曹某某甲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某某甲上诉称,其受马某某安排参与交易,并不清楚交易物是依托咪酯,且当时依托咪酯已经被列管,其认为交易的是依托咪酯的替代物。
 
  赵某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程序违法,剥夺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鉴定意见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2.证实本案交易物是依托咪酯的客观证据不足,扣押、称重烟弹的程序违法,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适用错误,应不予采信;3.何某某甲的供述缺乏客观性,系侦查人员将何某某甲供述中“上头料子”都记录成“依托咪酯”;4.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赵某某甲主观明知涉案物品系依托咪酯,赵某某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使构罪,也应当构成非**营罪;5.赵某某甲多次劝说马某某归案,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
 
  何某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审判决认定交易物为500克依托咪酯证据不足;2.建议对何某某甲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23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从徐某某乙处依法扣押的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证据。另提交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证实曹某某甲联系马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原材料,当时市场上大部分上头电子烟原材料是依托咪酯,“牛总”给其报价12万“一条”,其告诉曹某某甲,曹某某甲以为是1公斤的价格,他报给下家的价格是十六七万,交易过程中赵某某甲打电话给其,其才知道价格发生了分歧;何某某甲没有明确说是依托咪酯,说让他们现场试;从价格看,交易的物品应该是依托咪酯,大家都应当知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的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均为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审程序合法。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曹某某甲对明知交易物为依托咪酯在侦查阶段仅于2024年10月24日作过一次供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或者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曹某某甲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该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所供述内容的原意经归纳、概括或提炼、总结后再记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供述笔录记载的内容存在文字上的出入,可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内容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曹某某甲该份供述未予排除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的供述亦具有客观性。
 
  第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未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经查,上诉人赵某某甲辩护人在一审期间申请排除赵某某甲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和相关鉴定意见,未提供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非法收集的相关线索和材料,且其申请调取其他同案犯的讯问录音录像与证实上诉人赵某某甲供述合法性之间并无关联,原审法院未启动对上述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赵某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交易物是依托咪酯作过多次稳定供述,且该供述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庭前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庭前供述可以采信。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出具该意见的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亦符合对新型毒品进行鉴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鉴定材料电子烟弹一枚系2023年12月2日徐某某乙主动上交当晚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徐某某乙和见证人均在场,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枚烟弹扣押时称重克数与检测后重新称重克数即使存在微量差距,综合考虑检测损耗、计量误差、称重仪器等因素,并不影响相关鉴定结果的认定,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另查,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有关鉴定意见本身合法性的问题已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亦在法庭辩论中阐明了观点,原审已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交易物品系依托咪酯,其二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主观上明知涉案交易物为依托咪酯,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要件。理由是:
 
  第一,本案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孙某某、黄某某作为买家,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作为中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均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拿货时两次临时变更交易地点,且上述人员在商谈价格过程中,只说价格、数量,未明确提及交易物品的名称;十余万元的大额交易使用现金交付等。上述事实有同案人孙某某、黄某某、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
 
  第二,上述人员在交易中未明确提及“依托咪酯”的事实,与孙某某供述所反映的“其与小气鬼(曹某某甲)都和电子烟接触比较多,当时市场上的上头电子烟就是加了依托咪酯的,其让小气鬼帮忙联系路子购买”以及同案人马某某供述所反映的“小气鬼联系其购买上头电子烟原料,当时市场上大部分上头电子烟原料是依托咪酯,从价格来看交易的物品应当是依托咪酯,大家应当知道”的内容相印证,且在交易过程中,因价格和数量发生分歧时,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及孙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均参与了价格和数量问题的沟通和协调;同案犯孙某某、黄某某、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的供述亦反映案发前曹、赵二人均曾从事过与电子烟或电子烟原材料有关的销售工作,可见上述人员之所以未在交谈中明确交易物是依托咪酯,是因其对此都已心知肚明。
 
  第三,从曹某某甲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来看,曹某某甲在交易前就明知依托咪酯当时已被国家列管;2023年11月26日,曹某某甲只身从江苏前往广东清远,在到达清远与孙某某、黄某某会合并介绍赵某某甲给孙、黄二人接头后随即离场,而后又在广州等待赵某某甲交易完成后碰面,其对刻意回避现场交易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曹某某甲对本次交易的高风险性及严重违法性有一定认知。
 
  第四,从其他间接证据反映的情况来看,证人刘某某乙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初,曹某某甲曾让其带阿森(黄某某)到广东找赵某某甲购买依托咪酯,其之前上网搜过发现依托咪酯是国家列管的精神麻醉类药品”,该证言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刘某某乙手机电子数据及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搜索记录,上诉人赵某某甲、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印证,能够佐证曹某某甲主观上明知涉案交易物为依托咪酯。据此,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存在曹某某甲、赵某某甲确实不知情或确系被蒙骗的情形,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均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交易物系依托咪酯。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某某甲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交易物为500克依托咪酯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2023年11月26日,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因“17万元是一公斤还是一斤”的问题曾产生分歧,后经商谈对交易数量明确为“一斤”;孙某某、黄某某从广东回到兴化后即对所购买的依托咪酯称重亦为500克;2023年12月2日徐某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烟弹一枚,该枚烟弹是曹某某乙向孙某某购买后又卖给戴某某,戴某某于当日转卖给蒋某某,徐某某乙又从蒋某某处购得,且同案人黄某某反映“2023年11月26日前,其与孙某某手上没有存货,也没有其他依托咪酯的来源,都是进一批货做成烟弹卖一批”;可见该枚烟弹的来源及流转经过清晰、明确,具有同一性。上述事实有同案人孙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某乙、戴某某、纪某甲、蒋某某、徐某某乙的证言,扣押、封存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徐某某乙上交公安机关的烟弹一枚系孙某某使用2023年11月26日从广东购买的500克电子烟原料所做,且经鉴定该枚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某甲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甲劝说马某某归案,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甲通过他人转达希望马某某尽早归案的想法,并非直接规劝同案犯到案,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某到案系因赵某某甲劝说,故其行为虽可能对马某某主动到案产生一定积极意义,但不符合立功的法定要件,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三人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某某甲、何某某甲在整个销售链条中分别与买方或卖方直接联系,对于交易的达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赵某某甲受马某某指使居中联络,在居中介绍中所起作用较小,原审判决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虑及,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甲、赵某某甲、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甲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而居间介绍联络并促成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曹某某甲、赵某某甲、何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何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对检察机关当庭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某蓉
  审 判 员 丁某霞
  审 判 员 曲 某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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