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7)鄂10刑初55号
二审:(2018)鄂刑终157号
裁判要旨
1.在居中型毒品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居中者行为是居中介绍还是居中倒卖,需重点考察居中者与前后环节交易对象间是否存在共同贩毒的故意及居中者是否独立实施贩卖行为。居中者在交易过程中如存在加价贩卖行为,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属于独立的毒品交易环节,应认定为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
2.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对上下家同时适用死刑,而是选择对行为更积极、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深、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者适用死刑。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在毒品交易中行为更积极;购得毒品后继续贩卖,且还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反映其主观恶性更深,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对下家适用死刑。
2016年7月,易某某以每克32元向章某某买冰毒920克;易某某在公安县(这个名字很公安)将上述冰毒卖给裴某某,获得毒资4万元。
2016年9月,张某某为买毒品予以贩卖,向易某某提出37元/克买冰毒。易某某联系章某某买毒品,商定以32元/克向章某某买冰毒5000克。易某某告知张某某,将4000克卖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准备毒资。易某某准备毒资3万元,张某某准备7万元,二人向章某某账户预付毒资,成功付款97800元。章某某收到毒资后,将冰毒藏在牛奶盒中带回公安县。次日,易某某、张某某接收毒品时被抓获,民警从张某某手中的牛奶盒中查获5袋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5袋可疑白色晶体净重4970.1克,均检出冰毒成分。
另查明,易某某在公安县还累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冰毒49克。
荆州市中院作出(2017)鄂10刑初55号判决:一、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易某某、张某某上诉。湖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院复核裁定核准湖北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对易某某判处死刑的裁定(最高院复核的表述总是很拗口)。
本案定罪无异议;
从量刑看,被告人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内量刑。易某某从章某某处买冰毒,再转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与易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罪故意,不属于共犯,易某某加价贩卖,属于中间倒卖者,系张某某的上家,对所购进的4970.1克冰毒承担罪责,张某某对自己出资购买的4000克冰毒承担罪责,易某某虽系章某某下家,但两次主动向章某某购冰毒,且存在向多名吸毒者贩毒,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易某某宣告刑最高,死立执,章某某宣告刑死缓,张某某宣告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