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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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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审:(2021)豫0425刑初66号
2026-08-31 09:24:28 来自:欲中水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1.对于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客观看待被告人提出的所查获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的反证意见,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对于有证据能够印证被告人主观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又不能对其持有毒品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2.因被告人认知错误,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非毒品的,其贩毒行为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黄某某欲买毒品,联系上一男子,以5800元购买15克K粉疑似物,以3300元购买21克冰毒疑似物,又转账1000元好处费,共计10100元。
 
  黄某某将购买的毒品疑似物添加食盐后,按照每包0.9克重量分包,以每包500元出售。
 
  2020年12月10日12时,黄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1包K粉疑似物。12月14日19时、12月15日13时、19时,黄某某分三次以每次1包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3包K粉疑似物。12月15日,黄某某准备向梁某某出售K粉疑似物时被公安抓获。公安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搜出4包K粉疑似物。另查明,在黄某某的家中卧室床铺下面,搜出冰毒疑似物27包、K粉疑似物12包。
 
  经称重,黄某某被抓获时身上搜出的4包K粉疑似物及在其家中搜出的12包K粉疑似物,净重总计14.54克,27包冰毒疑似物净重总计21.33克。经鉴定,上述K粉疑似物、冰毒疑似物均不是毒品。
 
  郏县法院作出(2021)豫0425刑初66号判决: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定罪无异议。被告人尿检呈阴性,说明其没有吸食毒品行为,其供述中也承认自己贩毒牟利。因此针对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应认定属于其贩卖的。虽然经鉴定疑似物并非毒品,但其具有认识错误,其贩卖毒品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从量刑看,被告人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未遂,减轻处罚,宣告刑4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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