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作为选择性罪名并列规定于同一条文中,并设置了完全相同的的法定刑和定罪量刑标准。
实践中,运输毒品行为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自行运输毒品;二是帮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运输毒品,其中,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可认定为共犯,无法认定为上述共犯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共犯)定罪处罚;三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利用其他不明真相的人运输毒品,不明真相者不构成犯罪。
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简单以毒品是否发生空间位移作为标准,关键在于判断毒品位移的行为目的与功能。若行为人转移、寄递毒品是为了促成毒品流通、交付他人,推进毒品交易流转链条,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若仅能证实行为人支配控制毒品,无证据证实存在贩卖、向外流转目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寄递毒品案件中,毒贩向外寄发毒品通常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单纯购毒自用等待收件的人员,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一般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1.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的定性
吸毒者携带毒品途中被查获,无证据证实其具有贩卖等其他犯罪故意,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一般认定运输毒品罪;但不能机械套用,仍需结合行为实质区分动态持有与运输。若仅为个人吸食、短距离转移存放毒品,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推动毒品向外流通的,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未达到较大标准,则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兜底性罪名。在运输毒品罪等其他涉毒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最后才考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行为人为牟利而携带零包毒品样品给下家的行为,即使一步之遥的距离也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如果仅为自己吸食,即使跨省携带也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利用寄递新业态同城跑腿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有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源于运输行为本身的形式特征,即将毒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以改变空间位置为目的而进行空间位移即可构成。
另有观点认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中运送毒品的位移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运送两地之间的距离不能过短,同城之间运送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相当程度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运输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行为实质性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和扩散,其不仅使毒品流入消费市场,还导致毒品在不特定的多数吸毒者之间传播,致使滥用毒品蔓延,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因此,运输毒品的本质不在于毒品发生了位置上的转移和转移位置的长短,而是毒品通过运输进行了社会流通。对于促进毒品社会流通的同城短距离交付寄递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以运输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3.购毒者接收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购毒者接收寄递毒品的行为,应视为其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对购毒者不应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对购毒者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购毒者对寄递毒品行为起主导、支配作用的;购毒者与交付寄递者共同投递毒品的;接收毒品后又运送或者交由他人运送毒品的;接收毒品后又寄递毒品的,等等。
4.代收者接收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如果代收者对购毒者非法持有毒品或从事其他毒品犯罪活动并不明知,对包裹内藏有毒品也不知情,仅基于亲友关系临时代为收取,则代收者不构成犯罪。
代收者事先明知委托者意图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帮助,代收含毒品包裹,则与委托者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同犯罪。
代收者事先对委托者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意图并不知情,仅知道接收的寄递包裹中藏有毒品,则不能认定代收者与委托者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同犯罪,鉴于其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依法可对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需说明的是,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在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情况下,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购毒者有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依法定罪处罚,不再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