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年年有,新型花样特别多!如今市面上竟冒出一种离谱新型职业——“笑气保姆”。专门有偿陪同、伺候他人吸食笑气,花式辅助违法吸食行为,真是大开眼界、刷新认知!看似只是“陪看、打扫、跑腿”的贴心服务,实则全程为违法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暗藏法律风险,属于典型新型隐形违法行为。
问:实务中碰到新型有偿服务“笑气保姆”,服务及收费内容如下:
1. 协助雇主搬运其自行购置的笑气瓶至车辆;
2. 全程陪同雇主吸食笑气,本人不吸食;
3. 事前明知雇主吸食笑气,吸食期间提供照看、代购香烟等照料服务,吸食完毕清理现场、气瓶;
4. 掌握气瓶回收渠道,有偿协助对接空瓶回收。
收费标准:陪同看护100元/小时,单独清运空瓶额外收取100元。
该“笑气保姆”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定性处置?
答:该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应当依法处罚。理由如下:行为人明知笑气属于实施临时管制的成瘾性有害物质、明知雇主用于个人吸食滥用,仍以有偿方式完整提供搬运、现场陪同看护、吸食后清理、空瓶清运回收全套辅助服务,全程为他人个人吸食笑气创造便利条件,属于《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临时管制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规制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 裁量规则:结合服务时长、累计违法所得、服务人次、是否面向多人提供服务、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情节,在2000元—20000元区间梯度裁量罚款;
2. 财物处置: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涉案笑气瓶、吸食工具统一收缴处置。
特别注意:
本案不得适用《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区分逻辑如下:
1. 法条指代对象:该条款中“为其提供运送、仓储帮助”的“其”,限定非法销售、倒卖笑气的流通经营行为,规制目标是打击笑气批量流转、扩散牟利的上下游产业链;
2. 本案行为边界:行为人搬运、清运的气瓶均为单一雇主自用、吸食完毕后的空瓶,全部服务仅服务于单一个体吸食行为,未参与笑气买卖、分销、批量仓储流通,不涉及非法销售链条,不符合该条适用前提。若错误适用本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
第十八条 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
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