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非常隐蔽,证据类型单一,司法机关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难度较大,证据问题始终是困扰司法实践、影响案件质量的首要问题。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需要不断强化。
关于证据属性的审查
关于证据属性问题,理论上存在诸多观点,其中被司法实践广为接受的是证据“三性”说,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应当把对证据的“三性”审查作为证据审查的基本要素。其中,证据的客观性强调的是证据本身及其来源的真实可靠,司法工作者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毒品案件证据的来源是否明确、可靠,是否存在被破坏、篡改、伪造等情形,证据收集、保管、移送环节是否连续、清晰等。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强调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司法工作者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毒品案件证据所证实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而判断证据对待证毒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以及大小。证据的合法性强调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要求,是法律、有关规定对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基本要求。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本身较少,一旦因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导致证据被排除,将会使本就单薄的证据链条断裂,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尤为重要。
关于证据审查的一般思路
司法办案中,要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从完善证据体系的角度,明确证据审查的一般思路。
一是注重对证据收集全面性的审查。司法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毒品犯罪的目的、动机、具体作案经过、毒资的来源去向、共同犯罪中分工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涉毒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具有进一步取证空间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证据收集补强工作,最大限度提升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二是注重对言词证据可采性审查。司法工作者须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审查其所做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而判断辩解的合理性。对于毒品案件证人证言,特别是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人,则要重点审查该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点,尤其是要注意审查证言是否存在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内容,必要时以亲历性审查的方式复核关键证人。
三是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审查。司法工作者对于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应重点审查毒品扣押、称量、提取及送检程序是否规范;有毒品犯罪现场的,应重点审查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准确性;有毒品鉴定的,应重点审查毒品送检程序,特别是对毒品送检物与扣押清单的一致性比对等。
关于证据审查的具体要点
在明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一般思路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毒品案件常见证据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认定。
一是关于物证的审查。对于毒品这一特殊物证的审查应是重中之重,由于毒品系违禁物品,侦查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并不会将毒品实物一并移送,而是只移送查获毒品的照片。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毒品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侦查人员是否对毒品实物进行拍照并附卷,同时要结合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确认所拍摄照片中体现的毒品种类、特征、被查获时毒品的分装情况等与相关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二是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司法工作者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要注意审查证言内容是来源于证人的直接感知还是传来证据,证言内容与毒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证人在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他人指使、收买或者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此外,还要注意审查毒品案件侦破时间与证人作证时间的间隔长短,判断证言内容的准确性是否受到影响。
三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对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根据其供述的稳定性,可以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变供述和稳定供述两种情况。因此,司法工作者的证据审查重点也有所不同。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的案件,要注重审查供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运用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车票、物流单据等间接证据对其进行验证,从而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供后翻、先否认后承认,或者时供时翻等供述多变的情况,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一遇翻供就生疑,一律否定有罪或罪重供述,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毒品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通过其他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认定,包括毒品交易上下家、共同犯罪的证言或供述等。
四是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于毒品案件相关的鉴定意见,司法工作者应当审查送检检材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内容是否吻合,检材是否充分可靠。审查检材保管及送检过程,确认检材是否单独保管,是否与其他物质混合,送检时间与案发之间的时间间隔,因为如果时间较长,毒品的物理及化学属性均可能发生变化。审查检材的取样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提取检材样本的数量是否能够合理代表被查获的物品。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
五是关于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审查。对于毒品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工作者应重点审查笔录是否符合当场性要求,尤其是对现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要审查笔录是否详细记明毒品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体、痕迹以及四周环境、现场遗留物等全貌,笔录记载细节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是否能够印证,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及见证人是否签名盖章,对于存在补充勘验、检查情形的,侦查机关是否对补充勘验、检查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对于毒品案件提取笔录应重点审查笔录是否详细记录提取物品的种类及外形特征、提取的时间、地点以及提取后的保存方式,是否有提取人、被提取人、见证人的签名盖章。对于毒品案件辨认笔录,司法工作者应当重点审查笔录是否详细记载了辨认人、辨认对象、辨认时间、地点、辨认方法、辨认流程以及辨认结果,笔录是否由辨认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是否由组织辨认的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确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还存在侦查人员对查获毒品可疑物制作的称量笔录,司法工作者在对其审查时应当注意现场称重时称重工具的性能、称重过程是否客观、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在场时当场称重、是否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毒品可疑物的重量是否为净重、称量器具的鉴定证书是否附卷等细节。
六是关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的审查。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查获毒品、破获案件相关过程的一份客观翔实的说明,能够全面直观反映案件的由来、侦查时间、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法、抓捕时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现场缴获的毒品、毒资、制运毒工具等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细节,对于办案人员判断案件侦破过程是否自然,以及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其他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司法工作者既要注意审查说明材料中的办案人员、办案单位签名盖章等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更要着重审查说明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是否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线索的来源,抓获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言行表现、案发现场查获物品情况等细节,还要注意审查相关说明材料体现情况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内容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等。
(作者肖先华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邵明振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