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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共犯中,对责任稍次的主犯可以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025-10-28 16:12:18 来自:平明刑法 作者:岩石之濒 阅读量:1
  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涉案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但未达到数量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进一步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两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小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利于实现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于2人以上共同毒品犯罪如何适用死刑的规定。对2个以上的共犯中的哪个人适用死刑,看数量+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其中,数量标准包括:刚达到死刑标准和数量巨大标准。至于死刑达标数量是多少,数量巨大又是多少,内部掌握,我们不知道。
 
  单看这个法条,一眼过,完全在脑海中留不下印迹,法条还是要拿案例适用才能理解得深刻。那就找个案例加深一下印象。
 
  被告人常茂组织多人从中缅边境接取毒品并在境内运输,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整个运愉过程进行指挥。2014年4月19日夜间,常茂安排被告人吴江带领吴庆、王勇(均已判刑)到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接取毒品。之后,根据常茂的安排,王克坤(已判刑)指挥赵泽领、赵成(均已判刑)驾车前往接应,并将毒品放置在车内。后王克坤驾驶桑塔纳轿车、吴庆驾驶哈弗H3依次在前探路,赵泽领、赵成、王勇驾驶迈腾轿车在后运输毒品,前往云南省昭通市。4月20日上午,行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城外时,王勇、赵泽领将迈腾轿车上的毒品转移至王克坤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的后备厢内,并将车停放在昌宁县人民医院,后各自住店休息。当日晚,公安人员将上述人员抓获,同时查获该桑塔纳轿车,从车内起获海洛因42.52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965千克。
 
  现实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越来越狡猾,毒品犯罪逐渐从以往的单人运输、贩卖,发成集团化、专业化运作,形成了上家总销、下家贩运、马仔分销的模式,且在每个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犯罪团队,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本案就是毒品运输环节团队合作的典型。本案由常茂幕后遥控总指挥,吴江负责从边境接取毒品、安排运输,是常茂的得力副手,王克坤、赵泽领、赵成、吴庆、王勇接受常、吴的安排具体实施运输,团伙利用3部车,相互配合在境内运输毒品。从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来看,海洛因有85斤,“麻古”有11斤多,数量绝对巨大,要知道法条规定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15年以上至死刑,50克也就是1两,本案涉案的数量近100斤,快赶上法条规定的1000倍了,认定数量巨大绝对没问题,判死刑也足够了。对主犯常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稳的,但是对作为最得力的助手的主犯吴江可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要具体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并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可知,在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情况下,判处罪责稍次的主犯死刑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二是具有法定或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关于法定或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范围,通常包括:(1)累犯、毒品再犯、毒袅、职业毒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2)属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的;(3)武装掩护走私、版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捕,情节严重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5)其他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在本案中,吴江虽系主犯,但其在常茂指挥下负责具体环节的实施,地位和作用小于常茂,是罪责稍次的主犯,最终对吴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主要是:
 
  (1)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本案的涉毒数量之大,在全国都不多见,这是本案决定死刑适用的重要基础性情节。
 
  (2)本案是导致毒品入境的大宗毒品源头性犯罪。常茂、吴江等人从中缅边境接取大宗毒品后在境内运输,导致大量毒品流入社会,是致使毒品入境的源头性犯罪,应从严惩处。
 
  (3)对吴江适用死刑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本案在总指挥常茂被判死立执,王定坤等地位和作用次于吴江而被判处死缓的情况下,对地位略次于常茂,作用相对于王定坤等人更为突出的吴江也判处死立执,更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
 
  总结一下,我国关于死刑的总体原则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少杀慎杀。在涉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涉案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共同犯罪中只杀1个;如果数量巨大可以杀2个以上,至于选择杀谁,有两个标准,一是罪刑相适应且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二是有法定或重大酌定从重情节,比如累犯、再犯、毒枭、职业毒贩等,比如利用未成年人,比如武装掩护,比如暴力拒检或拒捕情节严重,比如是大宗源头性犯罪等。
 
  (本例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307号常茂、吴江运输毒品案,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原文。)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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